【劉鑫江歌案】被告人陳世鋒在日本能執行死刑嗎? | 法納刑辯
【江歌劉鑫案】被告人陳世鋒在日本能執行死刑嗎? | 法納刑辯
2016年11月3日,中國留學生江歌在租住的日本東京中野區公寓門口被殺。江歌的脖頸處、身上多處刀傷,刀刀斃命,慘不忍睹。
經過日本警方調查,鎖定了犯罪嫌疑人陳世峰。
陳世峰是江歌好朋友劉鑫的前男友。案發前,劉鑫因遭到陳世鋒騷擾,搬到江歌處暫避。
案發當日,陳世鋒與劉鑫、江歌在公寓外糾纏。劉鑫躲入了公寓,江歌留在門外與陳世鋒繼續理論。接著,劉鑫和鄰居聽到了尖叫聲,出來一看,江歌倒在走廊里,脖子被刺數刀,直冒鮮血。
在日本警方對嫌疑人陳世峰進行逮捕後,對陳世峰的衣物進行了DNA檢驗,發現衣物上的DNA殘留與江歌一致。同時,警方也在此前調出了現場附近的監控錄像,在監控錄像中也出現過嫌疑人的身影。
日本警方於2016年12月14日對殺害江歌的嫌疑人陳世峰以殺人罪正式起訴。目前本案將於本年12月正式開庭審理。而死者江歌的母親正在積極奔走,希望日本司法部門能夠判處犯罪嫌疑人陳世鋒死刑。
那麼,陳世鋒真的能被判處死刑嗎?今天我們來一起聊聊日本的死刑。
一、 日本的死刑適用
在日本刑法中能被判處死刑的只有12個罪名,分別是:
內亂罪、誘致外患罪、援助外患罪、對現住物等放火罪、爆炸罪、現住建築物等侵害罪、顛覆列車列車等致死罪、威脅交通罪(加重犯)、水道投毒致死罪、殺人罪、強盜致死罪、強盜強姦致死罪;
另外,在特別法中還規定了5個罪名,分別是:
使用炸物罪、決鬥致死罪、劫持航空器致死罪、使航空器墜落致死罪、殺害人質罪。
從上述罪名中可以看出,在日本判處死刑的罪名大部分是傷及人性命的惡性刑事案件。但是,在日本司法實踐中並非被害人身亡嫌疑人就會被判處死刑。
在日本,法院要判處犯罪嫌疑人死刑必須經過四個階段。
第一個階段,適用前提階段
本階段法官審查兩個要素:1、檢察院是否提出死刑的量刑建議;2、犯罪嫌疑人是否出於故意;二者均具備,進入下一個階段。
第二個階段,決定性階段
本階段法官審查一個重要因素是被害人的人數。
在日本司法實踐中,被判處死刑最多的兩個罪名分別是殺人罪和強盜致死罪,而根據日本的死刑執行情況,極少數被害人為1人的案件被判處了死刑,通常須達到3人以上。
第三個階段:初步結論階段
在第三階段,法院綜合審查的因素為犯罪行為及其結果的危害性與重大性,包括犯罪行為的性質與目的、是否有前科、殺人行為是否一擊致命、在共同犯罪中的主導性、殺人行為是否是有計劃的、是否存在性侵害等。
第四個階段:驗證初步結論階段
在這個階段,法院審查的因素為犯罪人實施犯罪的動機及其形成的原因、殺人行為的殘酷性與持續性、遺屬的情感、犯罪行為的社會影響、犯罪的年齡(例如是否是少年犯)、是否存在悔罪情節、成長背景以及是否有改善的可能性等。
經過以上四個階段,法院最終判決被告人死刑後,死刑犯不一定能被最終執行死刑,原因是日本奇葩的死刑複核制度。
二、日本的死刑複核
自1983年以來,日本開始嚴格控制死刑執行。從下圖可以看出,從1983年到2010年,日本全國被執行死刑的總人數僅為84人。
即使有些被告人被法院判決了死刑,仍然無法執行死刑。截至2015年,日本判處死刑但等待執行死刑的人數為126人。
最為典型的就是上個世紀九十年代震驚中外的東京地鐵沙林毒氣案件的主犯,「奧姆真理教」教主松本智津夫被判處死刑後10年仍未能執行死刑。
(奧姆真理教教主被捕)
1、尷尬的死刑申訴
日本的刑事訴訟法規定:執行死刑應在死刑的終審判決下達後6個月以內由司法部長簽發死刑執行令,簽發後5日內應當執行死刑。
但無論何時,只要死刑犯提出申訴或者要求赦免,就可以進入再審程序,「6個月」的期間相應延長。
那麼日本死刑再審程序中,死刑犯申請再審有什麼限制呢?
答案是:沒有限制。
根據日本的刑事訴訟法,只要存在一定的有可能改變原審判決的事由,死刑犯就可以申請再審。於是只要死刑犯不希望被執行死刑,就可以不停的以各種理由提出再審申請或者豁免請求,以達到拖延執行死刑的目的。
在日本最極端的案例是,2003年9月死刑犯富山長喜在獄中生活了40年後,因病在監獄裡去世了。據說當時富山長喜正在準備第三次申訴。
真的應了那句勵志名句——「我命由我不由天」!
2、法務大臣的自由裁量
除了死刑犯自己的「不懈努力」外,還有一個因素影響了死刑的執行效率,那就是法務大臣(司法部長)的死刑命令書籤署。
在日本,法務大臣可以依據自己對死刑的態度自由裁量是否簽發死刑命令書。
多數法務大臣因為政治主張或者其他理由不願意當劊子手,在任期內遲遲不簽發死刑命令書。比如賀屋興宣、赤間文三兩位前法務大臣在任期間就沒有簽發過一份死刑命令書。
(日本前法務大臣千葉景子,她一上任就宣布在她的任期不處決死刑犯)
當然,也有對死刑持支持態度的法務大臣。比如前法務大臣中堩國男在任期間一共簽發了33份死刑命令書;而另外一位前法務大臣田中伊三次任期間,在記者會上一次性簽署了23份死刑命令書。
日本最近一次執行死刑是在今年的7月13日,兩位死刑犯分別為:61歲的死刑犯西川正勝和34歲的住田宏一。前者在1991年至1992年殺害了4名女性,以強盜殺人罪判處死刑;後者在2011年殺死一名女派遣員,也以強盜殺人案判處死刑。
根據日本學者統計,在日本死刑犯從被判處死刑到執行死刑的平均用時為7年零6個月。
三、日本的死刑執行
經過了上述的法院審判、被告人申訴、法務大臣簽發這所有的程序後,死刑犯最終可以執行死刑了。而日本死刑執行方式和過程可能也是影響死刑執行的人文阻卻因素,因為日本執行的死刑是最原始的方式——絞刑!
(絞刑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死刑執行方式之一)
在日本執行死刑時,行刑者會先依受刑人的身高不同而決定絞繩的長度,然後由三名劊子手各自按下三個按鈕,但只有其中一個會產生作用。
當按鈕按下時,地上的活門便會開啟,死刑犯便會瞬間從高處墜落,系在死刑犯頸部的絞繩會瞬間將頭部向後拉,以致頸椎折斷造成嚴重骨折,中斷大腦對其他器官的指令,使死刑犯失去知覺,然後心臟停止跳動,造成死亡。
(東京死刑執行場所內部全景)
實際上,真正確定死刑犯已經死去要在死刑犯身體下落十幾分鐘以後,有的人甚至需要二十多分鐘才斷氣,行刑時大部分死刑犯都會大小便失禁。
由於死刑執行過程的恐怖,導致被判處死刑的犯人每天都在無邊的恐懼中惶惶不可終日,不少死刑犯因此精神失常。這也成為反對死刑的人們一項重要的反對理由。
延伸閱讀——日本著名的死刑案件
1、日本第一例未成年判死案件
1999年4月14日,一個剛滿18歲的少年福田孝行(日本法律規定20周歲為成年)喬裝成排水管檢查的工人,按門鈴順利進入被害人本村彌生家中欲對其進行強姦,遭到被害人激烈的反抗。
少年於是動手掐死被害人,被害人彌生窒息死後,福田孝行用事先準備好的膠帶將被害人雙手捆綁,並在口鼻處也黏上膠帶(預防被害人"萬一"又蘇醒),對死去的被害人進行屍奸。
當時11的月的嬰兒夕夏一直在媽媽的旁邊哭泣不休,少年將嬰兒拋往別處,可是嬰兒還是掙扎哭著,往已死去的母親遺體處爬去。獸性大發的少年怕嬰兒的哭聲引起鄰人的注意而壞了他的好事,於是將哭鬧不止的夕夏從母親遺體旁邊拉開,重摔地面數次之後再用繩索勒斃。
(被害的母子生前照片)
1999年6月,山口地方檢察署向地方裁判所提起公訴。1999年12月,檢察官請求判處被告死刑。2000年3月22日,山口地方裁判所判處被告無期徒刑,檢察官提起上訴。
2002年3月14日,廣島高等裁判所駁回上訴,維持無期徒刑判決。
2006年6月20日,最高裁判所廢棄廣島高等裁判所原判決,發回更審。2008年4月22日,廣島高等裁判所更審判處被告死刑,辯護團即日提出上訴。
2012年2月20日,日本最高法院第一小法庭駁回被告上訴,終審維持死刑判決。
2、手槍連環殺人案
1968年10月至11月間,永山則夫因為純粹的金錢目的,以及對社會的仇恨和憤怒,於是在橫須賀潛入駐日美軍基地某宿舍,盜竊了一把左輪手槍。然後,他先後在大街上用槍射殺了四個人。其中包括一個看門人,一個夜巡警察,以及兩名計程車司機。
(永山則夫還有另一個身份——「兇手作家」。他被捕後在監獄自學,最後竟然在獄中成為了高產作家)
1969年4月,永山則夫在東京被捕入獄,年僅19歲10個月。少年連續殺人,這在當時是爆炸性的新聞。而且當時日本法律上還沒有可給青少年判死刑的案例,因此永山的案件開始拖延,經過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後巡迴至最高法院。
一直到1990年,41歲的永山才被判了死刑,7年後48歲的永山被執行死刑。
3、名古屋網路招募殺人案
2007年,神田司與其他兩人在招募行兇者的手機網站上結識,後於2007年8月在名古屋市路上將女公司職員磯谷利惠(當時31歲)綁架至車內並實施監禁。神田司在搶奪現金之後用繩子勒死該女性,後棄屍於岐阜縣的山林之中。
2009年4月,神田司因搶劫殺人等罪名確定為死刑。2015年6月25日,神田司被執行了死刑。
簽發死刑命令書的是前法務大臣上川陽子。上川陽子在記者會上稱「這是一起以自私理由剝奪寶貴生命的極其殘忍的案件。經法院充分審理確定判處死刑,在謹慎研討的基礎上,下達了執行命令。」
4、黑寡婦案
2017年11月7日,在經過約4個月的審判之後,一名名叫筧千佐子的女性被日本京都地方法院判處死刑。
2014年11月19日,67歲的筧千佐子被日本警方以涉嫌殺夫為由逮捕。2007年至2013年間,以氰化物害造成前後四任丈夫,造成3人死亡、1人重傷。
因為數任丈夫的死亡,筧千佐子獲得大約10億日元(約合人民幣5987萬元)的保險賠償和遺產。直到75歲的筧勇夫於2013年12月因在家中不適,入院後不治,院方在其血液發現含有俗稱山埃的氰化物,而當時他和筧千佐子結婚不到兩個月,事情才得以曝光。
(筧千佐子被捕後電視台的報道畫面)
「京都地方法院稱,70歲的筧千佐子通過先說服男伴把她列為人壽保險的受益人,然後想方設法讓他們喝下加入了高致命性氰化物的飲料,將他們一一毒害。
筧千佐子被指毒死三名男子和企圖毒殺另一名男子,其中一名死者是她的第四任丈夫筧勇男。由於受害者皆是與她交往過的男性,她也因此被稱為「黑寡婦」。
5、東京·崎玉連續幼女誘拐殺人事件
1988年至1989年間,日本崎玉縣入間市附近發生4宗幼女拐帶殺害案件,女童被虐待並殺死,其遺灰甚至被人擺回家中門前一紙皮箱內。市內人心惶惶,對連環殺人兇手身份茫無頭緒。
1989年7月23日,青年宮崎勤被一名女童父親發現在拍女童照片。最後警方拘捕宮崎勤,懷疑他與他居所19公里範圍內連續4樁案件有關。在他家中搜出6000個成人色情錄像、兒童色情錄像及動漫畫等,當中包括含有受害人裸照或殘害片段等其他物品在內。宮崎最後自動供出幼女拐殺事件真相。
(照片中間戴眼鏡穿白色衣服的就是宮崎勤)
1988年8月22日,第一被害人(4歲)被誘拐。屍體被焚燒。
1988年10月3日,第二被害人(7歲)被誘拐中被殺害。
1988年12月9日,第三被害人(4歲)被誘拐,被繩索勒死後屍體被拋棄在森林中。
1989年6月6日,第四被害人(5歲)被誘拐後殺害。
1989年7月23日,猥褻一名6歲女童。過程被女童的父親發現並且跟蹤,其後女童的父親報警將宮崎逮捕。
1989年8月7日,警方以猥褻誘拐、強制猥褻罪正式起訴宮崎。
1989年8月9日宮崎招認與第四被害人之兇案有關,次日警方據宮崎的口供發現第四被害人的頭部。
1989年8月13、14日,宮崎承認與第一及第三被害人之兇案有關。
1989年9月2日,宮崎正式以第四被害人之兇殺案被正式起訴。
1989年9月5日,宮崎招認與第二被害人之失蹤案有關。翌日警方據宮崎的口供發現第二被害人的屍體。
1989年9月29日,宮崎正式以第一被害人之兇殺案被正式起訴。
1989年10月19日,宮崎正式以第二、三被害人之兇殺案被正式起訴。
1997年4月14日,東京地方法院宣判宮崎勤死刑。
2006年1月17日,日本最高法庭宣判宮崎死刑。其後宮崎放棄上訴。
2006年2月1日,日本最高法庭確定宮崎死刑。
2008年6月17日,於東京監獄執行環首(弔頸)死刑。
參考文章、案例來源說明:
1、《論日本的死刑制度》李貴鑫、於文沛 ,發表於《學術交流》2010年6月期;
2、《日本死刑司法控制的經驗及其借鑒》周振傑,發表於《法學》2017年第6期;
3、日本第一例未成年判處死刑案件來源百度百科;
4、名古屋網路招募殺人案來源中國新聞網;
5、黑寡婦案來源澎湃新聞;
6、幼女誘拐殺人案來源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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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國家是否有真正的自由,試金石之一是它對那些為有罪之人,為世人不齒之徒辯護的人的態度。」
——艾倫·德肖維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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