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歌被殺案,劉鑫是否構成犯罪?

2016年11月3日凌晨,一名中國女子在日本東京中野區的公寓被殺。據悉,這名被害的女子系在日本留學的青島女孩江歌,在日本讀研究生。據多方消息證實,江歌是替同住的女友劉鑫擋住她的前男友而被殺的,兇手懷疑就是同住女友的前男友。江歌的母親介紹,江歌脖頸處,身上多處刀傷,刀刀斃命,慘不忍睹。有媒體報道稱,案發當日三人見面後,劉鑫男友一直糾纏劉鑫,江歌為保護劉鑫,讓其先在屋內等待,江歌獨自與其男友理論,後案發。

本來應該是舉國同慶的雙十一周末,卻被一條充滿血腥氣息的文章吸引了我的注意力——「劉鑫,江歌帶血的餛飩,好不好吃?」,這題目起的,真是讓人有點反胃,接著很多關於這個案件的新聞、文章接踵而來:

「在日女生遇害案:江歌母親應該原諒女兒的室友嗎?」

「劉鑫去見了江歌的媽媽,人性最醜陋」

「江歌為她擋刀客死他鄉,她卻消失一年,如今終於站出來」

……

我們不是警方,也不是當事人,我們無法知曉案發當日的真實情況到底是什麼樣的,也不了解警方到底搜集到了哪些證據,但這個案件造成的社會輿論反響之熱烈是客觀存在的。身為普通的民眾,我特別理解,其實每一位關心輿論時事的熱心人士都有首一顆當法官的心,雖然不能著大家去審案,但筆者可以從理論層面帶領大家就本案中劉鑫的行為引申的幾個熱點罪名討論一下,如果發生在中國,依照中國的刑法,類似的情況到底是怎麼規定的?

1、偽證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五條【偽證罪】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鑒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記憶要點:偽證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只能是在刑事訴訟中的證人、鑒定人、記錄人和翻譯人。

本案中,劉鑫的身份屬於證人,符合特殊主體的要求,但從目前網上的資料和媒體的報道來看,是否有故意作虛假證明或意圖隱匿罪證的行為並不確定。

2、包庇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條 【窩藏、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包庇罪與偽證罪同屬於刑法「妨害司法罪」的章節中,與TVB劇里常見的「你涉嫌妨礙司法公證」是一個意思。是指行為人違反法律規定,使用各種方法妨害國家司法機關正常訴訟活動,破壞國家司法權的行使,情節嚴重的行為。

也就是說,本來人家公安局正常一個月能破的案子被他一攪和,一年還沒有進展或者提供的線索根本就是錯的,甚至造成誤判的後果,具體包括打擊報復證人罪、擾亂法庭秩序罪、窩藏、包庇罪、拒絕提供間諜犯罪證據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等。

劉鑫在案發後一直強調的是她只聽到爭吵和碰撞的聲音,但隔著門板什麼都看不到,所以她不知道兇手是誰,不管事實如何,她這套說辭確是可以成功把包庇罪繞開了。

3、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

事實上,這並不是一個刑法上明確的罪名,刑法只有「故意殺人罪」,即: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罪】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是犯罪行為的表現形式分為「作為」和「不作為」兩種,所以從這個層面上來分類,故意殺人罪就可以分為「作為」的故意殺人罪和「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了。

這個罪名應該是很多人最想扣在劉鑫頭上的,作為一名法律專業工作者,我想提醒各位,見死不救≠不作為的故意殺人

首先,我們老百姓常說,不能見死不救,這是從道德層面上來說的,普通的見死不救只承擔道德的譴責;

但是,負有特定義務的人如果見死不救,就可能涉嫌不作為的故意殺人了。比如兩口子因家庭糾紛而與發生爭執,妻子氣憤服毒自殺,丈夫在現場未採取任何措施施以救助,而是放任妻子死亡結果的發生,那麼,丈夫的這種行為就屬於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

所以,構成本罪有三個條件要明確:

1)行為人負有某種積極行為的義務——應該做

2)行為人有履行特定義務的實際可能性而未履行——也能夠做

3)行為人未履行特定義務的不作為行為導致危害結果的發生——但是未做,且與結果的發生有因果關係。

什麼意思呢?拿劉鑫這個事件舉例:

首先,江歌是因為幫助劉鑫才面臨危險的,從這個角度講,劉鑫來江歌家躲避前男友的行為致使江歌處於危險狀態,劉鑫對江歌是負有特定義務的,滿足上述第一個條件;

但是,我們無法確定是否滿足第二、第三個條件。在當時的情況下,劉鑫到底能不能夠採取一定的措施幫助江歌脫離險境呢?我們不得而知。如果在江歌被害時,劉鑫可以通過開門讓江歌進屋躲避就可以避免被殺,但她卻沒有這麼做甚至把門反鎖不讓江歌進屋躲避,那就有可能構成犯罪的不作為;但如果由於某種原因而不具備履行該項求助行為的實際可能性(比如劉鑫曾對記者說江歌倒在了門前所以她無法打開門),則不構成犯罪的不作為……

根據現有案件信息和證據材料,從法律上來說,劉鑫或許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但是她逃避責任的行為給江歌媽媽以及其他親人帶來的傷害是無法彌補的。江歌的遇害畢竟和她有聯繫,她在案發後想盡辦法撇清關係的行為至少在道義上註定是要一直備受譴責的。

因為中國與日本尚未簽訂犯罪引渡條約,該案犯是在日本被逮捕的,所以是依據日本審判程序進行審判。據《法制晚報》介紹,本案將於2017年12月11日在東京開庭。根據日本法律,殺害一人很難判處死刑,但如果罪犯的罪行過大,民眾呼聲很高,兇手就可能被執以死刑。所以現在江歌媽媽把主要精力放在了如何能讓兇手被判死刑上面,並在微博上發起了請求判決陳世峰死刑的簽名活動,但無論判決結果如何也無法挽回那一條青春鮮活的生命。

法律只能是事後救濟,這個結論讓人很無奈,願逝者安息!最後想給所有不管是在海外奮鬥的還是在國內打拚的小朋友們提個醒:

保護好自己!出了事兒,先保證自己的安全,再去幫助別人!

女生遇到渣男、變態請立即分手、逃離、報警,不要想著以暴制暴、拚命還擊一類逞強好勝的事,早報警,保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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