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老太還可以來扶你》的一些問題
原問題鏈接:如何看待《你以為不扶老太就沒事了,老太還可以來扶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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騰訊新聞:你以為不扶老太就沒事了?老太還可以來扶你_大燕網河北站_騰訊網
1、原告到底扶到被告了嗎?
在事實查明部分,法院寫原告「在扶梯入口處攙扶跌倒的李某」;同時,法院在判決理由部分認定是在"救助過程中",這說明本案的基本事實還是清楚的,在看完證據(監控)以後,以一個普通人的視角都會認為,確實是在救助,確實是扶到了。
2、會不會出現沒扶到,卻說自己有救助的意願而要求賠償的情況呢?
如果說原告沒有扶到被告,比如說在走向被告的過程中摔倒,這種情況下原告是很難證明自己是在實施救助的,法院不會因為原告自己說是在幫忙就認的。這是一個證據問題,要證明自己確實是在救助,並沒有那麼容易。
3、我又沒有讓你幫,憑什麼給你錢?這是不是訛人?
這部分看民法的「無因管理」。給人幫忙的過程中,幫忙的人受到損失,被幫的人是要補償的。這也是我為什麼不認同本案判決的地方,本案搞成了一個侵權責任,但論證是缺失的。
舉個例子,一個房子著火,我去救火,人身或者財產因此受到了損失,這部分損失是可以要求被救的人補償的,這就是無因管理。這種補償不會超過我受的損失,我並不會因為這個幫助行為得到額外收益。因此,「訛人」這種事情基本是不可能的,得不償失。真的「訛人」一般不會走司法程序。
4、法院寫「救助過程中」,沒寫「肢體接觸」,有沒有問題?
這個問題分兩個角度看。如果要寫一個無因管理的判決,那麼寫「攙扶」、「救助」比寫「肢體接觸」更加合適。因為一旦法官寫了「肢體接觸」,就相當於認為「有肢體接觸」是判斷救助的一個通用標準。這樣子會非常麻煩,每個案子都不一樣,假如法官這一次是因為有肢體接觸才認定救助,那麼下一次遇到一個案子,一個人跳水,另一個人去救,結果沒撈到,或者說因為水下看不清楚,不知道碰到沒有,這個標準就統一不起來了。
而如果要寫一個侵權的判決,「攙扶」和「肢體接觸」用哪個都可以,表達的意思是一樣的。問題的關鍵不在這個表述,而在於被告到底哪裡有過錯。本案法院論證的是侵權責任,侵權責任就要把為什麼侵權說清楚,特別是侵權人的過錯到底是什麼。而法院只說「救助過程中」,這個表述用於無因管理是足夠的,但用於侵權是不當的。這也是我最不認同法院的地方。
5、被告說監控里沒接觸到啊?
訴訟中太常見了……
6、原告/被告撒謊難道沒有懲罰嗎?
這個問題只能說,操作起來非常非常困難。訴訟中這種情況太多了,接觸一定的實務就會發現,原告被告在訴訟中部分誇大、歪曲事實都是非常常見的情況。比如一個案子里原告說被告違約,最後法院認定不違約,或者至少不是全部違約;或者說原告訴被告侵權,一部分事實成立,一部分事實不成立,這個時候把不成立的部分一概認為是撒謊誣陷,是沒有可操作性的。原告被告說的情況天差地別,而且最後審查還發現兩邊說的都不對,這都是非常常見的。你沒辦法說他一定是惡意,因為每個人對證據的理解本來就不同,他會把證據往自己有利的方向解讀;有的時候則是證據不足,或者說證人突然不出庭了,證人突然改口了,證人自己都記不清了,種種情況都有可能。哪怕有監控,監控也只是一個錄像,而無法真的還原案件全部事實。這真的是沒辦法的事,法院處理起來也會非常謹慎,要有充足證據證明是誣陷才行。
最後,強烈譴責個別新聞濫用標題,刻意引導輿論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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