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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植黃初年間獲罪過程及原因的再探討

一直以來學界普遍認為曹植在黃初年間屢次獲罪,受到其兄魏文帝曹丕的諸多迫害,處境險惡。這其實是一種誇大,嚴重影響到對曹植後期文學作品的解讀。希望通過這篇考證,能把延康元年四月(220年)至黃初六年末(225年)這段時間內,曹植的生存狀態敘述得客觀、清晰一些。這篇論文將涉及曹植黃初年間兩次獲罪的過程和原因,其中第一次獲罪乃是黃初二年六月到七月之間私祭父親,第二次獲罪乃是黃初三年九月到十月之間為他人誣告並未成立。黃初四年(223年)曹植朝京師所上的《責躬詩》和黃初六年曹丕「幸植宮」,曹植所作的《黃初六年令》,是破解曹植黃初年間獲罪過程及原因的關鍵所在,後面很多內容都將圍繞它們來講,所以正確翻譯這兩篇作品,顯得尤為重要。最後我們會發現,曹植對其生活的記錄絕對忠實。

一、曹植就國鄄城,求祭先王被拒

曹操薨於建安二十五年正月,二月葬於鄴城高陵。曹操下葬後不久,曹丕便驅使諸弟就國。曹植當然也在被迫就國的諸侯之中,此時曹植的封號是臨淄侯,但他就國的地點卻是在鄄城。曹植在《責躬詩》中提到他初次就國的事情:

篤生我皇,亦世載聰。武則肅烈,文則時雍。受禪於漢,君臨萬邦。萬邦既化,率由舊則,廣命懿親,以藩王國。帝曰爾侯,君茲青土。奄有海濱,方周於魯。車服有輝,旗章有敘。

這裡的「青土」就是青州,其治所在臨淄。至於曹植為什麼以臨淄侯就國鄄城,這與曹魏的封建制度有關,俞紹初先生對此有精審的考證和論述。 他在考證了曹魏諸侯的名號及就國之地的情況後說:

僅從上述三人(曹彰、曹植、曹彪)的情況來看,存在著一個明顯的相同點,那就是他們初次就國的所在地,都與他們的封號不相符合。《魏志·武文世王公傳》注引《袁子》曾評述過曹魏的封建制度,其中有云:「魏興,承大亂之後,民人損減,不可則以古始。於是封建諸王,皆使寄地,空名而無其實。」這裡不但指出曹魏立國時封建諸侯所以不同於古制的原因,而且還列舉了曹丕所採取的一項重要措施「皆使寄地」,即就國的諸侯不住本邑,而寄寓於他地。

曹植至鄄城的時間,據俞紹初考證是在四月十五日左右,此時夏至將到。夏至,於禮為大祭之日,何況此時曹操剛剛去世不久,於是曹植上表朝廷,希望能在夏日祭奠父親。《太平御覽》卷五百二十六載曹植《求祭先王表》云:

臣雖比拜表,自計違遠以來,已逾旬日垂竟。夏節方到,臣悲傷有心。念先王公以夏至日終,是以家俗不以夏日祭。至於先王,自可以令辰告祠。臣雖卑鄙,實稟體於先王。自臣雖貧窶,蒙陛下厚賜,足供太牢之具。臣欲祭先王於北河之上,羊豬牛臣自能辦,杏者臣縣自有。先王喜食鰒魚,臣前已表,得徐州臧霸上鰒二百枚,足以供事。乞請水瓜五枚,白柰二十枚。計先王崩來,未能半歲。臣實欲告敬,且欲復盡哀。

曹植上此表的時間是在延康元年四月二十八日,邢培順評論說:

此時曹丕尚未稱帝,則此表並不是上奏給曹丕,而是上奏給漢獻帝的,至少名義上是這樣的,則文中的「陛下」當然是指劉協。《太平御覽》在引述了曹植《求祭先王表》後又載有博士等人就此事的議論及朝廷(實際上是曹丕)的答詔:

博士鹿優、韓蓋等以為:禮,公子不得稱先君,公子之子不得祖諸侯,謂不得廟而祭之也。禮又曰:庶子不得祭宗廟。詔曰:得月二十八日表,知侯推情,欲祭先王於河上,覽省上下,悲傷感切。將欲遣禮,以紓侯敬恭之意,會博士鹿優等奏禮如此,故寫以下。開國承家,顧迫禮制,惟侯存心,與吾同之。

這個詔書,徐公持、俞紹初、趙幼文等人的都說是曹丕所下,似不確當。因為此時曹丕尚為魏王,如何能下詔書?那麼此詔書不管是出於誰的旨意,它都是以漢獻帝的名義下發的。弄清楚這一點是非常重要的,因為這關係到曹植在祭奠父親的問題上該如何考慮的問題。朝廷(實際上是曹丕)以國家禮製為借口,拒絕了曹植的請求,並以「開國承家,顧迫禮制」為說請曹植諒解。

這是邢培順關於曹植求祭先王被拒事件的考證,有理有據,令人信服。於情,曹植按捺不住對亡父的思念,「悲傷有心,欲復盡哀」。於禮,「庶子不得祭宗廟」,曹植此次未能得到曹丕的通融,埋下了他黃初年間因私祭而獲罪的伏筆。

二、曹植聞魏文代漢發服悲哭

黃初元年十月曹丕代漢稱帝,曹植聽說後「發服悲哭」。《三國志·蘇則傳》云:

則及臨淄侯植聞魏氏代漢,皆發服悲哭,文帝聞植如此,而不聞則也。帝在洛陽,嘗從容言曰:「吾應天而禪,而聞有哭者,何也?」則謂為見問,須髯悉張,欲正論以對。侍中傅巽掐則曰:「不謂卿也。」於是乃止。

臨淄侯自傷失先帝意,亦怨激而哭。其後文帝出遊,追恨臨淄,顧謂左右曰:「人心不同,當我登大位之時,天下有哭者。」

根據蘇則後來「須髯悉張,欲正論以對」的反應,可以猜測出同樣「發服悲哭」的曹植對曹丕代漢的態度,那就是不贊成,對漢朝和漢獻帝,曹植始終懷有恭敬之意。《魏略》所說「自傷失先帝意」,應該這樣理解,曹植崇拜父親曹操,卻始終把他定在「皇佐」的位置,而曹丕卻取而代之。曹植認為這違背了父親的初衷(曹操不想代漢,而讓子孫為之),加上求祭先王被拒,故而悲哭。總之,這件事是不能用爭嫡失敗來隨意解釋的。

曹丕聞之憤憤,甚至說:「人心不同,當我登大位時,天下有哭者」。「人心不同」說明以魏代漢並非曹植的心之所向,這也正是曹植與曹丕產生誤會隔閡的重要原因。所以必然就有「黃初二年,監國謁者灌均希指,奏植『醉酒悖慢,劫脅使者』」 的清算。

對此曹植在《責躬》中陳辭說:「逝慚陵墓,存愧闕庭。匪敢傲德,實恩是恃。」

一、想要輕生會對不起陵墓中的父親。這是由於黃初二年六月薦新之時,曹植遣僕夫往鄴城高陵私祭曹操而觸犯國家法令。

二、苟且活著卻又愧對朝堂上的兄長。這應該也包含著他對自己之前發服悲哭行為的辯解,並不是在傲視兄長,而是作為曾經的漢臣應盡之本分。

以上兩條,下文詳解。

三、曹植第一次獲罪的過程

曹植第一次獲罪的過程和原因,在本傳里所述十分簡略,《三國志·曹植傳》云:

黃初二年,監國謁者灌均希旨意,奏「植醉酒悖慢,劫脅使者」。有司請治罪,帝以太后故,貶爵安鄉侯。其年改封鄄城侯。

字面上看來是監國謁者奉了曹丕的旨意構陷曹植,強安罪名,但由於太后的極力回護,曹丕才給他削爵了事,曹植因此得以保全。

於同年六月,曹丕遣使者至鄴城,賜夫人甄氏死。《三國志》卷五《魏書·甄后傳》:「踐祚之後,山陽公奉二女以嬪於魏,郭后、李、陰貴人並愛幸,後愈失寵,有怨言。帝大怒,二年六月,遣使賜死,葬於鄴。」可見甄氏之死和色衰愛弛、妃嬪爭寵有關。而常有人用下面這段史料隨意揣測曹植和甄氏之關係:

無幾,帝復問曰:「我昨夜夢青氣自地屬天。」宣對曰:「天下當有貴女子冤死。」是時,帝已遣使賜甄后璽書,聞宣言而悔之,遣人追使者不及。帝復問曰:「吾夢摩錢文,欲令滅而更愈明,此何謂邪?」宣悵然不對。帝重問之,宣對曰:「此自陛下家事,雖意欲爾而太后不聽,是以文欲滅而明耳。」時帝欲治弟植之罪,逼於太后,但加貶爵。

這段材料只能說明,甄氏被賜死和曹植被貶爵幾乎是在同時,實在是個巧合。這也印證了黃初二年六月之後的七月曹植改封鄄城侯的說法,《資治通鑒·魏紀一》載有:

(黃初二年)秋七月,……皇弟鄢陵侯彰、宛侯據、魯陽侯宇、譙侯林、贊侯袞、襄邑侯峻、弘農侯幹、壽春侯彪、歷城侯徽、平輿侯茂皆進爵為公。安鄉侯植改封為鄄城侯。

由是我們大致可以推斷出曹植從獲罪到貶爵安鄉侯,再到改封鄄城侯,大致發生在黃初二年六、七月間。而曹丕的貶爵詔書見曹植本傳注引《魏書》,詔曰:

植,朕之同母弟。朕於天下無所不容,而況植乎?骨肉之親,舍而不誅,其改封植。

對此曹植上表請罪稱:

臣抱罪即道,憂惶恐怖,不知刑罪當所限齊。陛下哀愍臣身,不聽有司所執,待之過厚,行至延津受安鄉侯印綬。奉詔之日,且懼且悲。懼於不修,始違憲法;悲於不慎,速此貶退。上增陛下垂念,下遺太后見憂。

具體過程徐公持在《曹植生平八考》中已做出了詳實可信的考辨,見「貶爵安鄉侯事實考」一節。徐公持在引用了曹植的《謝初封安鄉侯表》後說:

曹植是在「即道」走到延津時被貶爵的。他從何時觸發,表中雖未明言,但從他已知道「有司所執」亦即「三台九府」及博士等「請治罪」的情形這一點來看,可以斷定他在此前曾到過京師。所謂「即道」,當自謂自京師上路;他不是住京師,而是出京師。據《魏志·文帝紀》,曹丕於黃初元年十二月即「幸洛陽」,此後便長以洛陽為都城(稱中都),所以曹植此時就是出洛陽而「即道」。

據《文選》卷二曹植《上責躬應詔詩表》李善注「臣抱釁歸藩」句云:「植集曰:植抱罪,徙居京師,後歸本國。」曹植《責躬詩》李善注「國有典刑,我削我黜」句云:「植集曰:博士等議,可削爵士,免為庶人。」又注「煢煢僕夫,於彼冀方」句云:「植集曰:『詔雲,知到延津,遂復來。』《求出獵表》曰:『臣自招罪釁,徙居京師,待罪南宮。』」又註:「赫赫天子,恩不遺物」句云:「植《求習業表》曰:『雖免大誅,得歸本國。』」張可禮對這一獲罪過程做出了簡明的概括:

曹植醉酒悖慢,劫脅使者,自招罪釁,徙居京都。未及定罪,遣歸臨淄(誤,應為鄄城)。曹丕作《改封曹植為安鄉侯詔》。植行至延津,貶爵安鄉侯,作《謝初封安鄉侯表》。植轉回京都,後又改封鄄城侯。

安鄉侯,據徐公持考證,這是一個名號侯,沒有實際的封地,曹植無處可去。因此與《責躬》中「車服有輝,旗章有敘。濟濟俊乂,我弼我輔」形成鮮明對比的,是下文獲罪後的「改封兗邑,於河之濱,股肱弗置,有君無臣。荒淫之闕,誰弼予身」意思是:「在延津改封我安鄉侯,不給我安排臣屬,在這荒廢之地,有誰會來幫助我。」曹植的行蹤至此已經很明確了——他在延津接到貶爵安鄉侯的詔命,後又被召回洛陽,改封為鄄城侯。從臨淄侯到鄄城侯,只是封號發生了變化,實際封地並沒有改變。

曹植的《求出獵表》殘缺不全,分為兩個部分。分別來源於李善對《責躬》的注文:「臣自招罪釁,徙居京師,待罪南宮。」和《藝文類聚》所載:「於七月伏鹿鳴麀,四月、五月射雉之際,此正樂獵之時。」兩者結合看,能夠推斷出曹植徙居洛陽的時間。因為曹植貶爵安鄉侯是在六月,所以排除「四月、五月」,「於七月伏鹿鳴麀」印證了《資治通鑒》中曹植於七月改封鄄城侯的說法。不過前一句話出自《求出獵表》著實令人費解,試問曹植在待罪期間還有什麼閒情逸緻和膽量去求出獵,推其原因大概是曹丕對曹植此次獲罪,於顏色形容中流露出寬宥來,畢竟兩人是同父同母的親兄弟,且建安年間關係也較為融洽,加之曹植是「自招罪釁」,所以沒有什麼大問題。

所以曹植在轉回京都後,又改封鄄城侯,作《求出獵表》,最後回封地。於之相對應的就是《責躬詩》中「赫赫天子,恩不遺物,冠我玄冕,要我朱紱」一句,「朱紱」指紅色印綬,「要我朱紱」意為天子親自為我繫上紅色印綬,這與曹植在洛陽被封為鄄城侯相符合。

四、曹植第一次獲罪的原因

曹植第一次獲罪的過程至此已經完全明了,關於獲罪的具體事由,史書沒有具體記載,只說是監國謁者奉曹丕的旨意奏植「醉酒悖慢,劫脅使者」,這本身就有很大的問題。文學研究者從字面上看,向來都認為是莫須有的罪名,故而生出對無辜獲罪的曹植的憐憫,以及對始作俑者曹丕的憤恨來。但也有一種可能,那就是曹植獲罪的具體緣由,是一些不便於示人的事情。因為曹植去世後,曹睿將大臣舉奏的曹植罪狀及有關議論盡行銷毀,他下詔說:

陳思王昔雖有過失,既克己慎行,以補前闕,且自少至終,篇籍不離於手,誠難能也。其收黃初中諸奏植罪狀,公卿已下議尚書、秘書、中書三府、大鴻臚者皆削除之。

這就為後人弄清事情的真相製造了困難,而《責躬詩》給我們提供了線索:

伊爾小子,恃寵驕盈。舉掛時網,動亂國經。作藩作屏,先軌是隳。傲我皇使,犯我朝儀。國有典刑,我削我黜。將置於理,元兇是率。明明天子,時惟篤類。不忍我刑,暴之朝肆。違彼執憲,哀予小子。改封兗邑,於河之濱。股肱弗置,有君無臣。荒淫之闕,誰弼予身!煢煢僕夫,於彼冀方。嗟予小子,乃罹斯殃。赫赫天子,恩不遺物。冠我玄冕,要我朱紱。光光天使,我榮我華。剖符授玉,王爵是加。

其中「煢煢僕夫,於彼冀方,嗟予小子,乃罹斯殃」這句話至關重要。怎樣翻譯這句話,關乎曹植獲罪的原因能否正確揭示。現在有很多種說法:

一、李善解釋說:「然植雖封安鄉侯,猶往冀州也。時未都鄴,鄴,冀州之境也。一雲時魏以雒為京師,比堯之冀方也。」 將「於彼冀方」解為「徙居京都」。將冀方牽強附會成洛陽了,這種說法若可取,則原句應譯為:「孤單的駕車人,載著我去洛陽,嘆我竟然遭遇此等禍事。」那麼,獲罪原因依舊不能明確。

二、黃節解釋說:「《後漢書·郡國志》:鄴屬冀州魏郡。詩言冀方,謂鄴也。」 把「於彼冀方」解為徙居鄴郡,他指出這是曹植第二次獲罪以後的事。雖然第二次獲罪最早是由黃節發掘出來的,也確有其事,但此應為第一次獲罪,且「徙居鄴城」的說法我並不認同。

三、徐公持接受了李善、黃節等人的意見,也把「於彼冀方」解為徙居鄴都。他說:「(第二次獲罪)所得到的處分是在不貶爵的情況下遷居於鄴。」 同上。

四、盧弼認為:「弼按:安鄉屬冀州鉅鹿郡,故云『於彼冀方』也。」 把冀方看成所封的「安鄉」。但曹植並沒有去安鄉,且假如盧弼的說法正確,亦不能解釋獲罪原因。

五、邢培順做出了令人較為信服的解釋。他雖然也認為「冀方」是鄴城,然而又考察了「煢煢」「予小子」等詞語的出處,找到了問題的突破口:

《詩經·大雅·閔予小子》曰:「閔予小子,遭家不造,嬛嬛在疚。於乎皇考,永世克孝。念茲皇祖,陟降庭止。維予小子,夙夜敬止。於乎皇王,繼序思不忘。」其中「閔予小子」與「嗟予小子」意思差不多。「嬛嬛」即「煢煢」。不難看出曹植詩與此詩的聯繫。此詩《小序》認為時「嗣王朝於廟」,但未言何時。

朱熹在「永世克孝」句下注曰:「成王免喪,始朝於先王之廟,而作此詩也。」則此詩所述情景與曹植當時的境況有相似之處。看來,曹植此次獲罪,與悼祭父親有關。

《後漢書·明帝紀》章懷太子注所引應劭《漢宮儀》中的一段話也可以給我們提供一些線索:

古不墓祭。秦始皇起寢於墓側,漢因而不改。諸陵寢皆以晦、望、二十四氣、三伏、社臘及四時上飯。其親陵所宮人,隨鼓漏理被枕,具盥水,陳庄具。

又《宋書·禮志三》云:

漢氏諸陵皆有園寢者,承秦所為也。說者以為古前廟後寢,以象人君前有朝後有寢也。廟以藏主,四時祭祀,寢有衣冠象生之具以薦新。秦始出寢起於墓側,漢因弗改。陵上稱寢殿,象生之具,古寢之意也。及魏武帝葬高陵,有司依漢,立陵上祭殿

黃初二年六、七月份,正是初秋季節,新谷初升,「以夏日至始,數四十六日,夏盡而秋始,而黍熟。天子祀於太祖,其盛以黍。」 從天子至庶人此時都有薦新的禮儀和習俗。薦新是我國古代的一種禮,它是一種以初熟的五穀或時令果物祭獻天地神明和祖先的祭儀,這種習俗一直延續了下來,比如在清代崇德元年六月十六日,就有:「是日,欽定每年收穫新谷新果後,先薦太廟。」《通典》:「薦新議……其仲月、季月(三、、九、十二月),皆薦新之祭也。大夫以上將之以羔,或加以犬而已,不備三牲也。士以豚。庶人則唯其時宜,魚雁可也。皆有黍稷。」

又曹操有《遺令》說:

吾婢妾與伎人皆勤苦,使著銅雀台,善待之。於台堂上,安六尺床,下施繐帳,朝脯設脯糒之屬。月旦十五日,自朝至午,輒向帳中作伎樂。汝等時時登銅雀台,望吾西陵墓田。

鄭注《禮記》云:「月朔、半,薦新之奠也。」正對應「月旦十五日」。曹植被稱為「天性仁孝」,自然不會忘記這些。據以上線索可以推知,天性重情的曹植,忍不住對亡父的思念,於是派了一個僕人,帶上祭品,悄悄地前往鄴城去祭奠曹操。曹操要求祭祀時「下施繐帳,朝脯設脯糒之屬」,觀曹植《作車帳表》:「欲遣人到鄴,市上黨布五十匹,作車上小帳帷,謁者不聽。」 很有可能說的就是這件事,正對應「煢煢僕夫,於彼冀方」。

《文獻通考·宗廟考二》注引如淳曰:

若光武廟在章陵,南陽太守稱使者往祭是也。不使侯王祭者,諸侯不得祖天子。凡臨祭宗廟皆為侍祭。

漢光武帝時諸侯就不能去先帝陵墓祭祀了,而是由陵墓所在地太守派遣使者代為祭祀,所以曹植派使者(僕夫)去鄴城高陵私祭曹操是違反禮制的。

邢培順在論證了曹植求祭先王被拒的過程後,接著就引出第一次獲罪的原因,他說:

但曹植是一個「任性而行」的人,他對父親的感情又是那樣深厚,所以此事他是不會甘心作罷的。於是在黃初二年,應該就在曹操去世一周年之際,曹植不再上表請求而私祭父親。這一舉動受到了監國謁者灌均的干涉和阻撓,於是曹植與灌均發生了激烈的衝突。曹丕得到呈報後勃然大怒,但又不好以「私祭父親」的罪名治曹植的罪,於是只好授意灌均,給曹植安上一個「醉酒悖慢,劫脅使者」的罪名。……曹植貴為皇弟、公侯,即使對使者粗暴無禮,也決不至於獲死罪,可見這不過是一個表面的借口……曹植獲罪的真正緣由是「舉掛時網,動亂國經」。曹植此前並未意識到這件事會給他帶來這樣嚴重的後果。曹植因為違詔私祭父親曹操,觸犯了朝章國典,更觸怒了曹丕。但曹植的這個舉動又實在不能公開拿來作為嚴加懲治的罪證,所以儘管曹丕想藉此機會除掉曹植,以發泄此前與之「爭太子」而久積的怨恨,但礙於太后和輿論,不得不從輕發落,貶黜爵位了事。

邢培順大致說明白了曹植獲釋的過程。不過以曹丕睚眥必報的性格,如果真的要殺曹植,早已動手。他能夠寬恕曹植歸根到底還是建安年間曹植並未主動爭嫡且與之關係和睦所致。且有《三國志·武宣卞皇后傳》載:

東阿王植,太后少子,最愛之。後植犯法,為有司所奏,文帝令太后弟子奉車都尉蘭持公卿議白太后,太后曰:「不意此兒所作如是,汝還語帝,不可以我故壞國法。」及自見帝,不以為言。

我們注意到是「文帝令太后弟子奉車都尉蘭持公卿議白太后」,是曹丕主動把曹植獲罪緣由和公卿們的議論呈報給卞後的。面對「最愛」的少子,卞後並沒有偏私,也沒有與曹丕交涉,這和她在其他場合對曹植的態度很不相同,與本傳所言「有司請治罪,帝以太后故,貶爵安鄉侯」似乎自相矛盾了。但要知道,無論卞後干預與否,真正下決策的還是曹丕。曹植說自己「雖免大誅,得歸本國」、「上增陛下垂念,下遺太后見憂」;說曹丕「哀愍臣身,不聽有司所執」、「不忍我刑,暴之朝肆。違彼執憲,哀予小子」。似乎朝中頗有將曹植處以極刑的看法,但曹丕既考慮母親的感受,又權衡骨肉親情,遂力排眾議,違反憲法而輕罰曹植。觀曹植言辭何其感恩戴德、卑微懇切,或許所言非虛。

《責躬詩》:「傲我皇使,犯我朝儀。國有典刑,我削我黜。」李善注云:「植集曰:博士等議,可削爵士,免為庶人。」可知當時朝中博士認為按罪名應將曹植貶為庶人,而聯繫之前求祭先王被拒事件,亦是博士提供建議:「博士鹿優、韓蓋等以為:禮,公子不得稱先君,公子之子不得祖諸侯,謂不得廟而祭之也。禮又曰:庶子不得祭宗廟。」魏時博士有太學博士和太常博士兩種,魏文帝初置太常博士,撰定五禮儀注,是太常寺掌管祭祀之事的官員。曹植求祭先王和第一次獲罪,既都有博士發議,想必都與祭祀有關。

邢培順雖然正確得出了「煢煢僕夫,於彼冀方,嗟予小子,乃罹斯殃」是曹植派人去鄴城祭奠父親的結論,但卻認為這是他第二次獲罪的原因。而這於情於理都不可能,俗話說「吃一塹,長一智」,曹植第一次因為私祭險遭殺身之禍,不可能再犯第二次。而且他的論證有很多問題,譬如:「黃初二年七月……曹植再一次被召至洛陽……曹植在那裡(洛陽)一直到待第二年春天,待事情調查清楚,曹植不僅沒有被治罪,反而升爵為王。在回鄄城的路上,他創作了著名的《洛神賦》。」曹植是黃初三年四月被立為鄄城王的,從黃初二年七月到黃初三年四月,足足有十個月,曹丕不可能留曹植在洛陽這麼久,就算要調查清楚誣告事件,也不需要這麼久。總之,邢培順、黃節、徐公持等人都是把第一次獲罪的過程或原因和第二次混淆了。

五、曹植第二次獲罪的過程

曹植被封為鄄城侯,重新回到封地鄄城後,於黃初三年三月,曹丕立弟曹彰等十一人為王,錢大昕認為「十一」數字有誤,其中不包括曹植:

今以諸王傳考之,是年以皇弟封王者任城王彰、竟陵王據、下邳王宇、譙王林、北海王袞、陳留王峻、河間王干、弋陽王彪、廬江王徽,凡九人,紀雲十一人,似誤也。鄄城王植以四月戊申封,與任城諸王不同日,且是縣王,非郡王(任城諸王皆由公進封,惟植以罪貶侯,故不得郡王),故不在此數。

實際上直到黃初三年四月,曹丕才立曹植為鄄城王。《文帝紀》黃初三年四月:「戊申,立鄄城侯植為鄄城王。」又《曹植傳》:「三年,立為鄄城王,邑二千五百戶。」這也印證了《責躬詩》中「光光天使,我榮我華,剖符授玉,王爵是加」一句,「天使」即曹丕的使者,「王爵」即鄄城王,對此曹植上表極言感激愧疚之情:

臣愚駑垢穢,才質疵下。過受陛下日月之恩,不能摧身碎首,以答陛下厚德。而狂悖發露,始干天憲。自分放棄,抱罪終身,苟貪視息,無復睎幸。不悟聖恩爵以非望,枯木生葉,白骨更肉,非臣罪戾所當宜蒙。俯仰慚惶,五內戰悸。奉詔之日,悲喜參至。雖因拜章陳答聖恩,下情未展。

而曹植第二次獲罪的線索來自於《曹集考異》卷一二引東阿縣魚山《陳思王墓道隋碑文》:

皇初二年(「皇初」即「黃初」,避隋諱),奸臣謗奏,遂貶爵為安鄉侯。三年立為□王,詣京師面陳濫謗之罪,詔令復國。

又《全三國文》卷一四引曹植《自誡令》(即《黃初六年令》)曰:

吾昔以信人之心無忌於左右,深為東郡太守王機、防輔吏倉輯等任所誣白,獲罪聖朝。身輕於鴻毛,而謗重於太山。賴蒙帝王天地之仁,違百寮之典議,舍三千之首戾,反我舊居,襲我初服,雲雨之施,焉有量哉!

可知這次獲罪乃是在黃初三年四月封王之後,東郡太守王機、防輔吏倉輯等誣告曹植所致,是「濫謗之罪」,依舊有「詣京師」之行。

曹植的《洛神賦》也明確提到過此事,其序云:「黃初三年,余朝京師,還濟洛川。」 而唐李善注曰:「《魏志》及諸詩序並雲四年朝,此雲三年,誤。」 隋碑的說法顯然比李善的注更可信,其實並不是為了掩飾什麼或者是誤記,因為《洛神賦》確實寫於黃初三年。

首先,為何「《魏志》及諸詩序」都沒有說黃初三年有「朝見」之事,而曹植卻言「朝京師」呢?上文已經提到,曹植去世後,曹睿將大臣舉奏的曹植罪狀及有關議論盡行銷毀,自然也包括黃初三年獲罪一事,何況這次的罪名,本就不成立,下面會詳細論述。而曹植所說「朝京師」實際上是一種隱晦的說法,即「詣京師面陳濫謗之罪」。

其次,「黃初四年」的說法存在誤區。曹植黃初四年所作《贈白馬王彪》序曰:

黃初四年五月,白馬王、任城王與余俱朝京師,會節氣。到洛陽,任城王薨。至七月,與白馬王還國。後有司以二王歸藩,道路宜異宿止。意毒恨之。蓋以大別在數日,是用自剖,與王辭焉,憤而成篇。

可知黃初四年曹植朝京師期間,發生了曹彰暴卒,監國謁者阻撓二王同歸之事,又據《文帝紀》,七月,「大雨,伊、洛溢流,殺人民,壞廬屋。」這與《贈白馬王彪》中「伊洛廣且深,欲濟川無梁。泛舟越洪濤,怨彼東路長……霖雨泥我塗,流潦浩縱橫。中逵絕無軌,改轍登高岡」的描繪一致。

而《洛神賦》中洛水之景,卻是晴朗明快的,可以「稅駕乎蘅皋,秣駟乎芝田,容與乎陽林,流盼乎洛川」試問在「大雨,伊、洛溢流,殺人民,壞廬屋」的情況下,曹植還有什麼閒情逸緻停留駐目?又《洛神賦》篇末道:「浮長川而忘返,思綿綿而增慕。夜耿耿而不寐,沾繁霜而至曙。命僕夫而就駕,吾將歸乎東路。」從洛陽到鄄城,從地圖上看確實是需要渡過洛水的,而黃初四年洪水淹沒橋樑,「中逵絕無軌」致使曹植改弦易轍。加上「沾繁霜」,霜雪顯然不可能是七月份的物事。

那麼獲罪時間,當在黃初三年九月到十月之間。首先隋碑的「詣京師」說明曹丕此刻定然也在洛陽,根據《文帝紀》:

三年四月癸亥,行還許昌宮。五月,以荊、揚、江表八郡為荊州,孫權領牧故也。荊州江北諸郡為郢州。閏月,孫權破劉備於夷陵。初,帝聞備兵東下,與權交戰……秋七月,冀州大蝗,民飢,使尚書杜畿持節開倉廩以振之。八月,蜀大將黃權率眾降。

可知曹丕黃初三年四月到八月都不在洛陽,而在許昌。而九月甲午,曹丕作《禁婦人與政詔》,詔見《文帝紀》黃初三年九月。詔曰:「夫婦人與政,亂之本也。自今以後,群臣不得奏事太后,後族之家不得當輔政之任,又不得橫受茅土之爵;以此詔傳後世,若有背違,天下共誅之。」曹丕此舉是為了防止後宮干政和減少立皇后郭氏的輿論壓力。《文帝紀》黃初三年九月:「庚子,立皇后郭氏。」又黃初三年十月:「甲子,表首陽山東為壽陵。」這兩件大事無疑要在京都洛陽進行,可知曹丕九、十月份確在洛陽。加之九、十月份乃霜降之時,那麼此刻「歸東藩」自然有「沾繁霜而至曙」的可能。曹植黃初年間所作鞞舞歌辭之一的《孟冬篇》就是寫十月份隨皇帝田獵時的見聞感受,觀曹植黃初年間十月或有朝見隨行之事,也只能是在黃初三年。又與曹植《謝鼓吹表》相參照:

許以簫管之樂,榮以田游之嬉。陛下仁重有虞,恩過周旦。濟世安宗,實在聖德。

六、曹植第二次獲罪的原因

這第二次獲罪,其實最早是由黃節發掘出來,後由徐公持做了比較詳細、清晰的考證,但他們關於過程的說法都不太正確。關於獲罪原因,徐公持說:

致罪的具體情況,據《令》(即《黃初六年令》)說,是「無忌於左右」引起的。這當是曹植「任性而行,不自雕勵」的舊病復萌,被曹丕安插在他「左右」的爪牙抓住了把柄,向朝廷作了誣告。

而據《黃初六年令》:「深為東郡太守王機、防輔吏倉輯等任所誣白,獲罪聖朝。身輕於鴻毛,而謗重於太山。賴蒙帝王天地之仁,違百寮之典議,舍三千之首戾,反我舊居,襲我初服。」又《孝經·五刑章》曰:「五刑之屬三千,而罪莫大於不孝。」則「三千之首戾」和「不孝」有關。《晉書·禮志》載曹丕同年所作《罷墓祭詔》(《毀高陵祭殿詔》)亦為我們提供了線索:

先帝躬履節儉,遺詔省約。子以述父為孝,臣以系事為忠。古不墓祭,皆設於廟。高陵上殿,屋皆毀壞,車馬還廄,衣服藏府,以從先帝儉德之志。

應劭的《漢宮儀》中記載有墓祭帝王的傳統,到了曹丕這就乾脆罷免了。「子以述父為孝,臣以系事為忠」似乎在暗示曹植應該遵守祭祀父親的規定,則「三千之首戾」即不孝或許是上次曹植的墓祭事件餘波未平,又被人誣告的罪名。

筆者認為這裡的「三千之首戾」也包含對君王的不敬,因為這次獲罪印證了《責躬詩》:「咨我小子,頑凶是嬰。逝慚陵墓,存愧闕庭。匪敢傲德,實恩是恃。」可見被誣告的罪名確實有「傲德」一條,對君王不敬是大罪,這就要聯繫曹植聞曹丕代漢發服悲哭一事,令曹丕心有不悅,兩次獲罪很難說沒有這件事的推動因素在內的,曹植算是被抓住了把柄。

然而曹植並沒有「不孝」或者「不敬」,故而「謗重於太山」,罪名不成立,在曹丕的考量下,曹植被無罪釋放,返回鄄城。在這種悲喜交織、五味雜陳、悵然若失的情況下,就萌生了流傳千古的《洛神賦》,用朱翼評論《離騷》結尾一節的描述一樣,「極凄涼中偏寫得極熱鬧,極窮愁中偏寫得極富麗。」曹植在洛神悲劇中投入了自己的影子,假如說《美女篇》中的美女是詩人的化身,那麼《洛神賦》中的洛神則是詩人理想人格的化身。弗洛伊德說:「夢境是願望的達成。」曹植即使是在夢中也未能達成效「愛」社稷的微願,這是不是在《洛神賦》那恍惚迷離之辭背後所包含著的最令作者嘆傷的深沉意蘊呢?

七、黃初四年的朝覲

黃初四年五月,曹植與白馬王、任城王曹彰朝京都。《曹植傳》黃初四年注引《魏略》曰:

初植未到關,自念有過,宜當謝帝。乃留其從官著關東,單將兩三人微行,入見清河長公主,欲因主謝。而關吏以聞,帝使人逆之,不得見。太后以為自殺也,對帝泣。會植科頭負鈇鑕,徒跣詣闕下,帝及太后乃喜。及見之,帝猶嚴顏色,不與語,又不使冠履。植伏地泣涕,太后為不樂。詔乃聽復王服。

卞氏不見曹植,以為他自殺了,「對帝泣」。而當曹植科頭跣足,十分狼狽地出現在面前時,「帝及太后乃喜」,注意是曹丕因為曹植沒死而高興,可見他內心其實不希望這個弟弟死,只是表面上「嚴顏色,不與語」,擺出一副兄長兼帝王的架勢來。曹植想私見兄長謝罪而被拒絕,遂上《應詔》、《責躬》兩詩而望朝覲,做小伏低,不無諛辭。《曹植傳》:「帝嘉其辭義,優詔答勉之。」最終得到了曹丕的嘉許。

《文帝紀》黃初四年六月:「甲戊,任城王薨於京都。」曹彰於朝覲期間暴卒。關於曹彰的死,《三國志·賈逵傳》:「時鄢陵侯彰行越騎將軍,從長安來赴,問逵先王璽綬所在。逵正色曰:『太子在鄴,國有儲付。先王璽綬,非君侯所宜問也。』」 又《曹彰傳》注引《魏略》曰:「彰至,謂臨淄侯曰:『先王召我者,欲立汝也。』植曰:『不可,不見袁氏兄弟乎!』」曹彰欲曹植嗣位,這嚴重威脅到了曹丕的地位。「及帝受禪,因封為中牟王。是後大駕幸許昌,北州諸侯上下,皆畏彰之剛嚴;每過中牟,不敢不速。」 曹丕對曹彰是很忌憚的。

《三國志·曹彰傳》:「四年,朝京都,疾薨於邸。謚曰威。」注引《魏氏春秋》曰:「初,彰問璽綬,將有異志,故來朝不即得見。彰忿怒暴薨。」又注引《魏略》曰:「太子嗣立,既葬,遣彰之國。始彰自以先王見任有功,冀因此遂見授用,而聞當隨例,意甚不悅,不待遣而去。時以鄢陵瘠薄,使治中牟。」曹彰對曹丕的不滿也由來已久,這又是自延康元年四月就國後曹彰的第一次朝見,加之曹植《贈白馬王彪》的哀怨,《任城王誄》的言不由衷,戛然而止。種種證據表明,曹彰的死似乎和曹丕脫不了干係。

七月,曹植與白馬王曹彪回國,曹植的《鞞鼓歌·聖皇篇》描述了當時離開洛陽時的情景:

祖道魏東門,淚下沾冠纓。攀蓋因內顧,俯仰慕同生。行行將日暮,何時還闕廷?車輪為徘徊,四馬躊躇鳴。路人尚酸鼻,何況骨肉情。

剛經歷蒼黃翻覆的宮廷風雲之變,回國途中又不得不與兄弟分道而行,在這種處境危險、心情極度悲憤的情況下,曹植寫成了這篇沉痛的千古名作——《贈白馬王彪》。

不過,曹丕對曹植和曹彰的態度是很不同的。他們既是親兄弟,又同為文人,還有昔年西園同游之情誼,所以曹丕不會對曹植痛下殺手。

建安十六年,曹植《公宴詩》云:「公子敬愛客,終宴不知疲。」 《離思賦》云:「願我君之自愛,為皇朝而寶己。」 《侍太子坐》:「翩翩我公子,機巧忽若神。」 這些詩篇都表達出曹植對兄長曹丕發自內心的讚美和敬仰。

建安二十年,曹丕令曹植使人說鍾繇讓玉玦於他,其《與鍾繇謝玉玦書》云:「當自白書,恐傳言未審,是以令舍弟子建因荀仲茂轉言鄙旨。」 《魏略》記敘曹植同曹丕言及與韓宣相遇辯論之事:「植知其枝柱難窮,乃釋去,具為太子言,以為辯。」 在所謂「世子之爭」愈演愈烈的時候,曹丕、曹植兩人的關係依然是融洽和睦,毫無芥蒂的。

事實上,曹植也是被動地捲入了世子之爭。觀其行為,一沒結黨營私,二沒隱忍砥礪,三有自污其跡的傾向。對於曹植是否有意奪嫡的問題,王景龍、劉坤、李劍鋒等都有細緻精審的論述。而且曹丕也沒有歸罪於曹植,其《典論·奸讒》云:「昔伊戾費忌,以無寵而作讒;江充焚豐,以負罪而造蠱。高斯之詐也貪權,躬寵之罔也欲貴,皆近取乎骨肉之間,以成其凶逆。悲乎!」 曹丕只是厭惡這些於父子骨肉之間挑撥離間的人。

尤其是建安二十五年,「彰至,謂臨淄侯植曰:『先王召我者,欲立汝也。』植曰:『不可,不見袁氏兄弟乎!』」曹植用袁氏兄弟自相殘殺的例子告誡曹彰,明確表示自己不願爭位,著實難能可貴,這件事自然使曹丕放下了戒心。在解釋清楚了為什麼「發服悲哭」後,曹植就敢於在黃初四年求自試,希望立「微功自贖」(《責躬》),這在旁人眼中是最容易引起猜忌的舉動,可是曹植卻淡然為之,曹丕也視之等閑,甚至「嘉其辭義」。對此劉克莊評論說:

曹植以蓋代之才,他人猶愛之,況於父乎?使其少加智巧,奪嫡猶反手爾。植素無此念,深自斂退,雖丁儀等坐誅,辭不連植。黃初之世,數有貶削,放且作詩責躬。上表求自試,兄不見察,而不敢廢恭順之義,卒以此自全,可謂仁且智矣。《文中子》曰:「至哉,思王以天下讓!」真篤論也。

八、曹植被監管誣告

曹植於黃初四年七月後,徙封雍丘王,雍丘是貧瘠之地。《曹集考異》卷五:「本傳黃初四年云:『徙封雍丘王,其年朝京師。』今觀《責躬詩》,但云『王爵是加』,而未及徙封。蓋以鄄城王應詔,至秋歸鄄城後,始有徙封之事也。《贈白馬王彪詩序》云:『黃初四年五月,白馬王、任城王與余俱朝京師,會節氣。到洛陽,任城王薨。至七月,與白馬王還國。』據此,則徙封在七月後無疑矣。」

曹植到雍丘以後,又被監管誣告。《全三國文》卷一四引植《自誡令》(即《黃初六年令》)曰:

反旋在國,揵門退掃,形景相守,出入二載。機等吹毛求瑕,千端萬緒,然終無可言者!及到雍,又為監官所舉,亦以紛若,於今復三年矣。

下面一句一句分析:

「反旋在國,揵門退掃,形景相守,出入二載。」是指黃初三年九月到黃初四年七月後封為雍丘王這段時間,曹植安分守己,形影相弔。

「機等吹毛求瑕,千端萬緒,然終無可言者!」對應王機、倉輯曾誣告曹植。

「及到雍,又為監官所舉,亦以紛若,於今復三年矣。」是指黃初四年七月後徙封雍丘到黃初六年十二月作《黃初六年令》這段時間,曹植多次被監國謁者舉報。正如《三國志》注引《袁子》所說:「縣隔千里之外,無朝聘之儀,鄰國無會同之制。諸侯遊獵不得過三十里,又為設防輔監國之官以伺察之。王侯皆思為布衣而不能得。」

黃初五年曹植作《賞罰令》(即《黃初五年令》)流露出對王機、倉輯之流的失望、氣憤之情:

夫遠不可知者,天也;近不可知者,人也。《傳》曰:「知人則哲,堯猶病諸。」諺曰:「人心不同,其若面焉!」「唯女子與小人為難養也,近之則不遜,遠之則有怨。」《詩》云:「憂心悄悄,慍於群小。」自世間人從,或受寵而背恩,或無故而入叛。違顧左右,曠然無信。大嚼者咋斷其舌;右手執斧,左手執鉞,傷夷一身之中,尚有不可信,況於人乎!

九、曹丕曹植冰釋前嫌

黃初六年十二月,曹丕自譙往梁,過雍丘,至曹植宮。《曹植傳》:「六年,帝東征,還過雍丘,幸植宮,增戶五百。」 《吳主傳》黃武四年(黃初六年)注引《吳錄》:「是冬魏文帝至廣陵,臨江觀兵,兵有十餘萬,旌旗彌數百里,有渡江之志。權嚴設固守。時天大寒,舟不得入江。帝見波濤洶湧,嘆曰:『嗟呼!固天所以隔南北也!』遂歸。」

廣陵之役曹丕失利後,路過雍丘王宮,見到曹植凄涼的處境,頗有同病相憐之感。曹丕想起昔日曹植因各種瑣碎原因而獲罪,自己也並未優待於他,後悔不迭,良心大發,忙為曹植增加五百戶食邑。《黃初六年令》是曹植在曹丕走後所作:「今皇帝遙過鄙國,曠然大赦,與孤更始,欣笑和樂以歡孤,隕涕咨嗟以悼孤。豐賜光厚,資重千金,損乘輿之副,竭中黃之府,名馬充廄,驅牛塞路。」其中「隕涕咨嗟以悼孤」足見曹丕對曹植的惻隱之心。

所以,簡明扼要地概括曹植黃初年間獲罪過程及原因,就是:延康元年四月植至鄄城,二十八日求祭先王,被拒。黃初元年十月丕代漢稱帝,植髮服悲哭。十二月丕至洛陽。黃初二年六月丕賜死甄氏,監國謁者希旨,奏植「醉酒悖慢,劫脅使者」,(實際上是因為私祭曹操),植「自招罪釁,徙居京師,待罪南宮。」「有司請治罪」,未及定罪,遣歸鄄城。植至延津貶爵安鄉侯。植轉回京都,「求出獵」,於同年七月改封鄄城侯。黃初三年四月立植為鄄城王,九月丕已至洛陽,九月到十月之間,植為王機、倉輯誣告「三千之首戾」,「詣京師面陳濫謗之罪」,十月與丕一起田獵,「詔令復國」,植「還濟洛川」,寫下《洛神賦》,回到鄄城。黃初四年五月植與曹彪、曹彰等「俱朝京師」,六月曹彰暴薨於洛陽,七月,植與曹彪回國欲同路而行遭監國謁者阻攔,寫下《贈白馬王彪》。七月後,植徙封雍丘王,「又為監管所舉,亦以紛若」。黃初五年,植作《黃初五年令》言對監管之忿。黃初六年,丕「幸植宮,增戶五百」,「隕涕咨嗟以悼」植,表露愧悔歉疚之態。

綜上所述,曹植在黃初年間,確實大多數情況下都處於憂患之中,曹丕並未優待曹植但也談不上迫害,「文章憎命達」,苦難使得曹植對世事人情有了深刻的認識,使他斂去了建安時期的鋒芒,從「不及世事」 的公子變為謹小慎微的侯王,也明白了生命之可貴,歲月之不待人,功名之不可為。這些事件對曹植的思想境界、情感深度及文學創作都產生了根本性的影響。

參考書/論文:

張可禮《三曹年譜》齊魯書社1983年版。

邢培順《曹植文學研究》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14年版。

《魏文帝集全譯》貴州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

夏傳才《曹丕集校注》河北教育出版社2013年版。

王巍《曹植集校注》河北教育出版社2013年版。

趙幼文《曹植集校注》人民文學出版社1984年版。

《三曹詩文鑒賞辭典》上海辭書出版社2012年版。

陳壽《三國志》中華書局1959年版。

黃節《曹子建詩注》中華書局2008年版。

盧弼《三國志集解》曹植部分。

俞紹初《關於曹植初次就國的問題》。

徐公持《曹植生平八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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