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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話題常見錯誤

1、輕信言辭

言辭證據本就是證據種類中最不可信的證據,而新聞報道往往是以單方面的言辭證據為基礎,且新聞報道的過程並不嚴格遵守發問規則,大量使用不嚴謹的形容詞,本就有足夠的誘導意圖與供讀者想像的空間。以新聞報道的內容為事實基礎,自然會得出錯誤的結論。

2、避重就輕

在法律上,一個人只分為完全責任能力、限制責任能力、無責任能力三種。

結合具體的法律概念,還可能存在身份適格、身份不適格兩種情況。

再結合具體的犯罪情節,還可能存在其身份決定其不具備犯罪能力、其身份具備犯罪能力兩種。

但無論哪種情況,都跟這個人是老人、少年、農民、人大校友等身份無關,更與這個人的家庭情況有多悲慘關係不大。

法律事實的重點,在於這個人幹了什麼,是不是他乾的。而不在於這個人的身份是什麼,他的情況有多慘。

然而,法律話題下,絕大多數人卻只關注後者,而不是前者。

3、類比不當/理解有誤

不同的法律規則,調整的是不同的法律關係,並不是會識字就能理解法律規則的內在含義。

因此,很多人喜歡把B法律規則拿來類比,以體現A法律規則的問題。然而兩個規則本來就處理是不相干的兩個方面,不具備可比性。

比如,拿盜竊X元判無期與貪污X元判有期徒刑十年相比。不同的罪名要保護的社會關係不同,即使有類似情節,也不具備可比性。

又如,拿《侵權責任法》中規定的醫療方未盡義務要承擔賠償責任,與《醫療機構管理條例》中規定的醫療方的義務進行比較。不同的法律要調整的社會關係不同,並不是所有涉及的法律都在給醫療方施加義務。

常見句式為:我有一個朋友/同學/親戚,他也……或 我自己也曾遇到類似的事情……

4、對相關知識缺乏系統的了解,法律適用不當

常見於精神病人、未成年人、死刑、槍支、性侵等話題。

實在懶得說了。

常見句式為:我不懂法律,但是我覺得……

由於缺乏系統了解,還常導致法律適用不當的問題。典型例子就是拿96年詐騙解釋作為依據,認為詐騙致人自殺屬「情節特別嚴重」。然而該解釋早已廢止,徐玉玉被詐騙案中認定「情節特別嚴重」的依據並不是因為徐玉玉自殺。

5、無限腦補

法律事實要以現有證據為基礎,通過證據規則一步步推導出必然的結論。

而不是發揮無限的想像力,編出一個雖然劇情合理但缺乏依據的故事。

6、倒果為因

先確立一個目標,再以該目標能否實現作為評價標準。可以說這是法盲的標配了。

典型例子如「三年基本解決執行難」,「如果不追究XXX的刑事責任,法治藥丸」

這個問題真不能怪網民。

7、直接上法理學,用道德代替法律,用合理代替合法

對部門法缺乏基本的認知,大概掌握了一些「社會契約」之類的說法,於是避而不談具體部門法,只拿法理學中的道德部分提出無限高的道德要求。

大概是某幾個「法理學教授」帶起來的壞風氣吧。

道德是法律的來源之一,但法律不僅僅是道德,更不是某一部分人的道德。

8、以偏蓋全,分不清個例與普例,也分不清個案與宏觀規則

比如「中國有犯罪」和「中國治安好」兩個命題並無矛盾,然而常見的邏輯就是以前者的存在去否定後者。

此類錯誤的典型表現就是提出一個有違某一法律規則本意的例子去否定該法律規則,卻忽略了這僅僅是個極端的例子,而不是該法律規則施行中的常見狀態。

此外,還常以某個群體的常見特徵作為某個個體的特徵。如大媽、民工、警察,等等。我們在說某一群體的特徵時,可以說該群體一般都XX;但是在說某個個體時,絕不能簡單粗暴地將群體特徵強加給個體。

9、法律萬能/法律無能

一方面,法律是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國家的強制力有多大,法律的實施情況才有多好。

另一方面,法律管的是宏觀上、原則性的內容,對於具體生活的事情,沒法管得太細。

因此,除了法律之外,還有道德、人情、暴力、政治等一系列可以調整人與人之間矛盾衝突的東西。

不能把一切希望寄託於法律,也不能把一切希望都不寄託於法律。不要把法律太當回事,也不要把法律不當回事,它就是一個工具而已。好不好用,要看使用的場合與使用的技巧。

看清楚用哪種規則來調整矛盾衝突最有效,並作出選擇,才是最明智的。

10、不客觀中立,帶有立場與情緒

沒必要多說了。

其他想到再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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