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蘇享茂自殺事件翟欣欣被人肉搜索?
「翟欣欣」們有哪些合法權益?面對網路輿論的譴責和人肉搜索,「翟欣欣」們該如何應對?
據新浪頭條新聞報道,翟欣欣已經聘請法律顧問,針對少數網友對翟欣欣的人格、名譽貶損和違法「人肉搜索」,以及各大網站平台對事件的轉發報道都在被律師提醒之列。
在當下的網路時代,個人隱私似乎變得如探囊取物般可輕易的獲取。網路輿論瞬間可以如洪水猛獸般傾瀉而下,由於信息不對稱,大多數善良的人僅僅憑藉微乎其微的信息就可以輕易下結論,對所謂的「道德淪喪之人」進行道德評判乃至人身攻擊。
蘇享茂自殺事件後,「翟欣欣」的名字瞬間出現各大網路媒體以及部分微博自媒體,在網路世界中被大量轉載和評論,其中不乏侮辱、貶損的聲音,以至於出現了新的成語「欣欣向蓉」即與王寶強和馬蓉離婚事件相結合。兩者都是女方做了所謂的過錯方和道德淪喪之事。
評論翟欣欣似乎成了當下網路中的流行趨勢,筆者不想過多評論蘇享茂先生以及翟欣欣女士孰是孰非,畢竟在信息不對稱的前提下,過早的下結論不是明智之舉。
網友們對翟欣欣進行道德上的譴責,公然貶損翟欣欣的名譽是否可取?
未經過人民法院依法審判的都叫做犯罪嫌疑人,任何人在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審判前都不得被認定有罪。我們不探討翟欣欣是否有刑事或者民事責任,即將於十月一日實施的《民法總則》規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
第一百一十一條: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並確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利用信息網路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的利用信息網路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是指利用信息網路侵害他人姓名權、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等人身權益引起的糾紛案件。《侵權責任法》第二條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
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第十五條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賠償損失;
(七)賠禮道歉;
(八)消除影響、恢複名譽。
以上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
對於大量的貶損,毀損名譽的行為,翟欣欣只能選擇束手無策嗎?
翟欣欣,可以針對已知的侵犯自己名譽權的自然人以及網路媒體提起民事侵權之訴,要求其刪除信息、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和賠償精神撫慰金。有人會說,如此道德淪喪之人還有臉起訴別人?對於持這種觀點的人,我只能說:對於蘇享茂、翟欣欣事件您到底知道多少真實案情?您的信息從何而來?是否有已經生效的法院判決認定翟欣欣有罪或者判決翟欣欣有過錯。如果沒有,公然貶損、侮辱翟欣欣的自然人和網路媒體就屬於違法行為、觸犯了法律,侵犯了翟欣欣的名譽權以及個人隱私。在網路世界和一個不安的社會中,你、我、他都有可能會是下一個「翟欣欣」,我還是那句話,讓法律的歸法律,道德的歸道德。
所以,網友們以及各大網站平台、大V們轉發貶損翟欣欣名譽、泄露翟欣欣隱私的言行,已經觸犯了我國的多部法律以及司法解釋,翟欣欣聘請律師出具聲明是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的,翟欣欣也是有自己的合法權益的。
網路平台可以合法有據的作為法人或者自然人的言論發表媒介,但是涉及到需要由第三方來評判是非曲直、責任承擔、乃至罪與非罪的時候,還是希望大家理性面對,通過法院訴訟解決,我相信大多數網友都有自己的是非評判標準,有自己的道德準則,筆者認為網路中多數人的暴政和眾口鑠金是不一樣的,而且是有本質區別的。
最後希望蘇享茂先生與翟欣欣女士事件,能有一個經得起歷史和法律推敲的圓滿帷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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