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婦跳樓案:你參與的輿論譴責,法律上這麼看

作者:大司兄 來源:南海公共法律服務(ilawnh)

待產孕婦跳樓身亡

近日,一則新聞刺痛了許多人的神經。

據華商報報道稱,8月31日,陝西榆林一位臨產孕婦從五樓墜下身亡。經公安機關鑒定,排除他殺。

9月3日,榆林市第一醫院在微博上發布一則聲明,稱這位產婦曾多次向家屬要求剖腹產,醫院也向家屬提出剖腹產的建議,均被家屬拒絕,最終產婦情緒失控,跳樓身亡。

然而,同在9月3日,這位產婦的丈夫在網上發布聲明,稱在產婦提出剖宮產要求時,作為家屬自己已經同意,但醫院醫生說孩子馬上就要生了,不需要剖腹產。

9月6日凌晨,榆林醫院又發布一則聲明,其在聲明中出示了幾份材料,包括記載產程中家屬三次拒絕剖腹產的《護理記錄單》、監控畫面截圖等,用以佐證產婦曾下跪,多次「與家屬溝通(剖腹產)被拒絕」的說法。

(微博網友評論)

醫院和家屬各執一詞,一時間,網路上充斥著各種不同的聲音。有罵家屬的、有對醫院表示質疑的、有心疼這位孕婦的......

在許多人譴責受害人家屬的時候,大司兄想和大家分析一下,這起撲所迷離,讓人心痛無比的案件,醫院需要承擔責任嗎?

醫院需要承擔責任嗎?

如果家屬說的話屬實,醫生曾表示可以順產。那麼,醫院沒有盡到相應的診療義務,存在醫療過錯,要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榆林一院公布監控截圖畫面)

那如果醫院提供的證據是真的,產婦甚至都「下跪」來求家屬,家屬還是不同意剖腹產,醫院還需不需要承擔責任?

患者擁有自主決定權

在回答這個問題之前,大司兄想先為大家解開一個疑惑:為什麼醫院一定要堅持讓家屬簽字,難道一個能清醒地決定從樓上一躍而下的孕婦卻不能決定自己的生產方式嗎?

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醫療機構施行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必須徵得患者同意,並應當取得其家屬或者關係人同意並簽字。

從這條法規上來看,醫院要為產婦進行剖腹產手術需要取得家屬同意並簽字的做法並沒有什麼問題。可是,手術的進行就一定要取得家屬同意嗎?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55條的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書面同意。

由此可見,只有存在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情況時,才需要取得患者家屬同意。而作為一名意識清醒、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26歲產婦,擁有是否進行手術、以及以何種方式進行手術的自主決定權,不存在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情況,不需要經過家屬的同意。

( 產婦夫婦在產前簽署的《產婦住院知情同意書》)

很明顯,在這起事件中,《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與《侵權責任法》發生了衝突。

《侵權責任法》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並頒布的法律,於2010年7月1日起實施。《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則是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於1994年9月1日起實施。

根據上位法優於下位法的規定,在法律和行政法規發生衝突時,應該以法律為準。並且,同是關於醫療機構執業方面的法律規定,適用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就這起案件中,理應以《侵權責任法》的規定為準。

也就是說,如果產婦曾向醫院提出採取剖腹產的手術方式,那麼醫院應該聽取產婦的意見,為其進行剖腹產手術!

從這一方面講,就算醫院提供的證據屬實,家屬不同意醫院進行剖腹產手術,但是醫院違反患者本人的自主權的做法也難辭其責。

無論是法律規定,還是「救死扶傷」的基本醫療倫理,面對一位要求剖腹產、被疼痛折磨的准媽媽,家屬沒有簽字都不是,也不可能是醫院推卸責任的說法。

等待真相的到來

大司兄為大家分析醫院可能存在的責任,並不是想為患者家屬「甩鍋」,只是當太多人選擇相信產婦跳樓是因跪求剖腹而不得,並眾口聲討時,實際上真相至今並未形成完整的證據鏈。

而從法律角度,無論產婦死亡誘因為何,至少到目前為止都不能排除醫院的責任。當然,這些只是大司兄和大家做的理論分析,事實的真相還需要進一步查明。根據媒體的最新報道,榆林市衛計局今天也已介入調查此事。

讓我們一起等待最後的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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