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婦對生命和身體的自主權由誰負責?
8月31日20時左右,在陝西榆林市第一醫院綏德院區住院部5樓,一名28歲的待產孕婦從樓上墜下身亡。而原因是因為生產太痛,想要剖腹產卻被家屬屢次拒絕,最後選擇跳樓結束生命。
雖然目前醫院和家屬各執一詞,事情原因還沒有定論。但當一個產婦走進產房,她生命和身體該由誰來做主?這個卻引發了大家的熱議。
醫院:家屬拒絕剖腹產
醫院方面稱,產婦夫婦在產前簽署《產婦住院知情同意書》,簽字、按指紋確認順產意願。在待產時期孕婦曾多次表示其剖腹產意願,3次走到待產室外與家屬溝通並2次下跪,但均遭到家屬拒絕。
丈夫:沒說不要剖腹產
而該孕婦的丈夫卻質疑醫院的說法:「誰生孩子不會有危險?到最後不行可以再剖腹產」,他想「能順產就順產」,便簽下知情書,當時妻子及雙方父母都在場,並表示同意。
丈夫延壯壯表示,當時他沒有對妻子說「不要剖腹產」,而是說「問下醫生的意見,實在不行就剖腹產」,他表示其他臨床的產婦都可以證明他說過這話。之後,醫生經過檢查告訴他,「檢查後產婦一切正常,快要生了,不需要剖腹產」。因此延壯壯沒有讓醫生為妻子實施剖腹產。
簽了「知情同意書」,家屬負全責?
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醫院及家屬雙方均指出對方拒絕讓孕婦剖腹產,醫院更多次提出患者於家屬均簽署《產婦住院知情同意書》表示順產意願,是否意味著只要簽了名,責任就全在家屬呢?
廣東天穗律師事務所張盛林律師指出,《產婦住院知情同意書》確實有法律效力,但一般能盡到告知與部分免責作用,即使家屬簽署了《產婦住院知情同意書》明確拒絕進行剖腹產,醫院方面仍應該根據醫護人員的專業判斷及身體體征檢測結果作出是否應進行剖腹產的決定。
由於沒有專業醫療知識,家屬往往不能完全預料到順產或剖腹產可能出現的後果,比如堅持順產的話腹中孩子可能會缺氧、產婦出現血栓等情況。而醫護人員是否已對此作出明確的說明?如果醫生認為堅持順產會導致任何不良後果的,應當採取另外的措施儘可能地救治產婦及腹中孩子,把患者的生命健康放在第一位,而不是單憑家屬的意願決定手術操作。
產婦清醒時,能否自主決定手術操作?
據悉,手術前產婦及丈夫簽署了授權委託書,委託丈夫為其委託代理人。有網友擔憂:「以後生孩子都不敢委託男方了,這不是把生死交給別人決定了嗎?」質疑的聲音不斷,手術是否只能由家屬簽名同意才能操作?如孕婦意識清醒時,能否自主決定?
對此,張盛林律師表示,為了告知醫療行為,一般醫院在手術前都會要求患者的直系親屬簽署授權委託書,當患者意識不清醒的時候可由委託人代為同意有關醫療活動。但並非簽了授權委託,患者本人就沒有決定權了。如果患者處於意識清醒的狀態,作為一個有民事行為能力人,她的權利是不會隨著簽署了授權委託書而消失的,並且無需作出任何撤銷委託的行為。同時,上面講到醫護人員應根據專業判斷選擇手術操作並與患者及家屬商量,告知可能遇見的後果,如果僅因為委託書而由某一人決定手術操作顯然是不負責任的。
孕婦跳樓,誰為兩個逝去的生命買單?
雖然孕婦不是在生產的過程中致死,而是採取了自殺的方式結束生命,但張盛林律師認為醫院方面並不能免除責任。
一、是否存在醫療事故?
應明確的一點是,從待產到生產的過程中,醫護人員是否存在判斷、操作方面的失誤?是否應採取剖腹產方式生產卻沒有清晰告知家屬?以至孕婦因為長時間過於疼痛而失控自殺?孕婦家屬可以對此提出醫療事故鑒定,如確實是醫院方面存在失誤,則不能免除院方責任。
二、是否存在安全隱患?
孕婦在醫院範圍內發生意外事故,醫院方面是否存在安全隱患?醫院有沒有對窗戶作出符合規定的安全防護措施?窗戶是否符合規定高度標準?另外,孕婦獨自一人墜樓而醫護人員並沒有及時發現,可能存在醫院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故此不能免除安全意外責任。
推薦閱讀:
※如果人性本惡,那麼善和正義是怎麼出現的?
※民法複習講義●所有權●共有
※對有犯罪傾向卻沒有犯罪事實的人該如何量刑?
※大陸為何連玩具槍也要禁?
※如何看待正晶在fb發動網友公審馬英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