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了一節很不是滋味的刑法課

刑法老師在講刑事責任年齡的時候舉了這麼一個案例

有個男生因為打群架,傷了幾個人被拘留了。警方問他身份年齡,男生說我也不知道自己多少歲。警方去問他父母才知道他是當年超生的黑戶,跑了好多年都不能上戶口,就一直這麼黑著。因為不滿16周歲是相對有刑事責任階段,警方就帶他做了骨齡鑒定,鑒定結果是16周歲8個月到17周歲間。隨後警方就把骨齡鑒定結果隨其他證據一起移送檢察院起訴了。

檢察院覺得只有一個骨齡鑒定並不能完全證明已滿16周歲,就想了一個辦法。檢察院找到了男生居住地的派出所打了聲招呼,讓派出所給他上個戶口,年齡就按骨齡鑒定的結果推算。檢察院拿到了男生的戶口本,身份證,作為證據之一提起公訴。

結果是男生犯尋釁滋事罪被判一年零兩個月有期徒刑。男生和他父母都很高興。法官問他們為什麼,他們說跑了十好幾年,求了無數人,送了無數的禮沒把戶口辦下來。打了個人,坐一年牢反而有了戶口,這牢坐得值。

聽完這件事總覺得心裡不是個滋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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