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遺:《反壟斷審查滴滴併購優步的七大難題》
結合商務部發言人對#滴滴收購優步中國# 案的回應【商務部:正在對滴滴和優步中國合併案進行反壟斷調查】
我撰寫了
- 反壟斷審查滴滴併購優步的七大難題(上)
- 反壟斷審查滴滴併購優步的七大難題(下)
透過該案分析了商務部反壟斷執法中仍舊存在的主要問題,供大家參考。
原本文章中談及了9個難題,但考慮篇幅已經很長,所以拿下了兩個。現補遺在此,供大家參考。
難題八:共享經濟監管尺度不明
事實上,早在2016年4月19日,習近平總書記就曾在網信工作座談會上的講話中提及:「當前,我國互聯網市場也存在一些惡性競爭、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等情況,中小企業對此意見不少。」但是,在這前後,我國反壟斷執法機構對互聯網經濟中出現的一些涉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始終保持著一種十分謹慎的態度,無論是騰訊微信對包括優步中國等採取的封殺行為,還是一年前京東對阿里巴巴「雙11」促銷活動期間與商戶簽訂的獨家營銷協議,以及之後美團/大眾點評、攜程/去哪兒合併後對平台上的中小商戶推行的一些有爭議的政策。但是,具體到頂著「共享經濟」光環的滴滴、優步,究竟以怎樣的尺度來進行監管才能兼顧社會公共利益與創新保護,則一直缺乏政策上的指引,也沒有標誌性案件的出現。直到2017年7月3日,國家發改委、商務部等八部委才在聯合印發的《關於促進分享經濟發展的指導性意見》中明確:」鼓勵和引導分享經濟企業開展有效有序競爭,切實加強對分享經濟領域平台企業壟斷行為的監管與防範。」但是,考慮到這份指導意見中「包容創新,審慎監管」的總基調,究竟該指導意見的這類表述能否成為政策支撐,鞭策商務部徹查互聯網經濟領域未依法申報的經營者集中案件,還得看最終對滴滴收購優步中國案的調查結果。 難題九:三部委混合執法的問題
當一些未依法申報的案件被「生米煮成熟飯」後,或者一些無條件批准的案件事實上應附條件批准或不予批准,卻最終因為種種原因而被無條件批准的情況,往往只能寄託於發改委系統、工商系統事後的反壟斷執法。例如,美團與大眾點評合併後,對以城市為相關地域市場,以各行業本地服務為若干相關產品市場的領域可能具有市場支配地位,那麼在商務部至今沒有對該併購案進行調查的情況下,就只能依靠各省發改委和工商系統的反壟斷執法機構來查處。早在2014年馬雲通過浙江融信收購恒生電子時,根據財新網記者劉彩萍2014年9月20日的獨家報道《商務部無條件批准馬雲收購恒生集團》透露:「接近商務部的知情人士向財新記者解釋道,……反壟斷局做的是經營者集中審查,重點在於雙方合併之後對市場『競爭格局』造成多大的影響。至於併購方在將來是否會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就不是『經營者集中審查』的範疇了,『誰家的孩子誰抱走』」。但是,這樣的觀點非常值得商榷的。首先,商務部依據《反壟斷法》實施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審查本身就是要避免經營者通過併購來促成市場支配地位或鞏固市場支配地位,破壞市場結構,誘發難以及時查處和有效威懾的濫用市場支配行為。依法審查可能導致限制、排除競爭危險的併購案是商務部不可推卸的責任。其次,大量無條件批准的經營者集中案件的審查細節沒有向社會公布,商務部與發改委、工商系統也缺乏對每個無條件批准案件進行溝通的機制,那麼就後兩者事實上很難及時地「抱走自家的孩子」,調查合併實施後可能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更何況國家發改委和工商總局從事反壟斷執法的人員更少,還不到商務部反壟斷局編製總和的三分之二,缺乏足夠的人手去逐個研究商務部每年無條件批准的兩三百個案件。而且,以馬雲收購恒生電子案為例,因為沒有對外公開全部調查細節,外界也就錯過了審視阿里雲與恒生電子合作的機會,難以發現兩者為證券市場的場外配資提供便利可能對金融市場穩定帶來的威脅。這樣的問題原本是可以通過全面深入的調查,並附加限制性條件來預防,或至少引起行業主管部門重視的。結果,恒生電子藉助阿里雲服務發展的場外配資業務對2015年股災釀成了推波助瀾的惡果,最終只能由廣大股民和納稅人來承擔。
而對比滴滴收購快的案,獲得快的控制權的滴滴徹底通過末尾淘汰制,讓絕大部分兼職司機放棄了專車司機的念頭。所謂「共享經濟」由此蛻變為價格不受管制的網約計程車業務。這自然會招來兼職司機的不滿,以及傳統受到准入限制約束和價格管制的計程車司機的抗議。交通部對專車市場准入增加限制隨之應運而生,但是最終專車服務的定價權,無論是司機端的抽成,還是用戶端的專車服務價格仍掌握在作為行業領導者的滴滴手中。此時,發改委系統很難認定滴滴在收購優步後的漲價是濫用支配地位行為,也很難認定同時投資滴滴和神州的阿里巴巴是否可能促成兩個競爭對手間的價格協同或其他限制競爭協議。可見,若要避免價格主管部門最後介入專車服務定價,以至於可能基於市場支配地位的壟斷定價反而通過價格主管部門的背書最終獲得合法性,就只能靠商務部反壟斷局及時、客觀地審查滴滴收購快的案和滴滴收購優步中國案。倘若繼續放任自流,那麼這種生米煮成熟飯的結果,客觀上不利於維護市場競爭,更很可能為引入過度的行業監管創造機會,以成本更高的行業監管替代市場內生的競爭秩序,來解決因反壟斷執法失靈、滯後而帶來的市場失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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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 滴滴收購優步中國案
就滴滴收購優步中國及相關反壟斷法實施問題答記者問 (2017/1/21更新)
《反壟斷法》貓虎之辨:滴滴收購優步中國引發的追問 - 競爭法研究 - 知乎專欄
【如何看待滴滴收購 Uber 中國? - 回答作者: 紹耕 如何看待滴滴收購 Uber 中國? - 紹耕的回答 】
《反壟斷法維度下的滴滴收購優步中國》 2016年8月8日 澎湃新聞網的
其他微博討論參見【微博討論】中的轉發及評論
- 快的打車和滴滴打車合併案
a) 快的/滴滴合併案:向商務部提出的反饋意見
b) 快的/滴滴合併案:商務部反壟斷局是否涉嫌放水,若被起訴會導致什麼?
c) 快的和滴滴打車合併與我國《反壟斷法》相關適用中的問題
d) 如何看待滴滴、快的回應未達到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審查申報標準?
f) 快的/滴滴合併案:對於畸高市場份額的分析
g) 快的/滴滴合併案:合併計劃的發展脈絡
h) 快的/滴滴合併案:計程車打車平台市場、專車市場背景信息
i) 快的/滴滴合併案:2015年2月27日更新補丁
j) 快的/滴滴合併案:相關新聞發展彙編 / 最後#更新#於2015年8月18日
k) 快的/滴滴合併案:專家評論彙編 /最後更新於2015年3月5日
l) 快的/滴滴合併案:@紹耕 的相關分析彙編 / 最後更新於2015年3月16日
m) 快的/滴滴合併案:報道及評論彙編 / 最後更新於2015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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