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hD在美國法學教師中的崛起:這對美國法學教育意味著什麼?

美國的法學教育經歷了從LLB到JD的轉變。長期以來,美國法學院的主流學位是JD,法學教師的主要構成也為JD。一般來說,JD畢業之後去聯邦法院做幾輪clerk,或者在律所工作幾年, 就有機會回到法學院繼續自己的學術生涯。這是因為美國傳統上的法學教育仍然是以case law為主,因此定位於研究生教育的JD在積累了相關經驗之後能比較順利地回到法學院中擔任教職。

然而近幾十年以來,美國的法學教育經歷了從傳統的case law到社科法學的變化。這一轉變首先便在法經濟學領域出現。Ronald Coase(羅納德·科斯)便是這一轉變的早期代表人物之一。科斯作為經濟學家任教於芝加哥大學法學院,他先後在1937年和1960年以其開創性的論文「The Nature of the Firm」和「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震驚了學界。在交易成本這一概念的基礎上,衍生出了龐大的產權理論和新制度主義經濟學。科斯由此獲得了諾貝爾經濟學獎,並且現代法經濟學在科斯定理的基礎上逐漸興起,並且成為了美國法學研究的最主流方法之一。

大名鼎鼎的Richard Posner接過了繼續發展法經濟學的大旗。芝加哥法學院法經濟學大家群星薈萃的殿堂,一度是美國法經濟學研究的中心,除了Richard Ponser之外,還有Saul Levmore、Frank Easterbrook、Eric Ponser(Richard Posner之子)等巨星。從芝加哥開始,法經濟學逐漸走向了美國所有的主流法學院。即使是在規範研究的聖殿Yale,也擁有對於美國財產法的研究做出了突出貢獻的經濟學家Ian Ayres。現在美國基本每個法學院都在談論law and economics,除了擁有Eric Ponser的芝加哥之外,哈佛、Yale、伯克利等著名法學院都擁有第一流的法經濟學家。如哈佛的Louis Kaplow、Steven Shavell,Yale的Ian Ayres、伯克利的Robert Cooter等。即使是不標榜自己是法經濟學家的很多學者,也都把經濟學理論應用在自己的研究中,如研究行為法律經濟學的Cass Sunstein、利用經濟學理論研究財產法的Richard Epstein和IP領域的巨星Mark Lemley等。

除了財產法、公司法、反壟斷法等經濟學領域取得統治地位的法律學科以外,知識產權領域領域也是法學和經濟學聯繫緊密的領域。1990年Robert Merges的論文「On the Complex Economics of Patent Scope」成為了evidence-based IP研究路徑的典範,也成為了IP領域史上引用量最高的論文。而IP法的殿堂伯克利法學院中,另一位IP巨星Peter Menell也擁有斯坦福大學的經濟學PhD學位。

以下三張圖列出了Law and Economics在美國法學院發展的一些重要時間點、著作和人物。

然而除了法經濟學以外,美國法學院跨學科研究的趨勢是怎麼樣的?我們可以把美國法學院招聘新教師的偏好作為一個指標,考察美國法學院研究取向和對新教師要求的變化。

2016年,伯克利法學院的Justin McCrary , Joy Milligan和 James Cleith Phillips 進行了一項實證研究,考察美國法學院教師招聘中擁有PhD學位的候選人的比例。伯克利法學院是美國最早開設跨學科PhD學位的法學院,它的PhD in Jurisprudence and Social Policy(JSP)項目設立30多年來,培養了大量的法律學者,如芝加哥大學法學院副院長Tom Ginsburg、Duke的Neil Siegel、UVA的Michael Gilbert等,是一個聲名卓著的項目。Justin McCrary PhD畢業於伯克利經濟學系,目前任教於伯克利法學院;Joy Milligan本科以summa cum laude(最優異成績)畢業於哈佛大學,隨後畢業於NYU法學院,今年即將於伯克利JSP項目畢業,並獲得了伯克利法學院的offer;James Phillips於伯克利法學院分別獲得了JD (2014)和PhD(2015)學位。

他們研究的結論是:PhD學位擁有者在美國法學院教師中的比重顯著上升;精英法學院更傾向於擁有PhD學位的教師候選人;在所有的PhD學位中,經濟學、政治學、歷史學和哲學是美國法學院最歡迎的四大學科

他們考察了美國US排名最高的34所法學院1960-2011年招聘教師的數據,結論分別如下:

1、擁有PhD學位的法學院教師申請者比例逐步上升。N指的是美國法學院在當年招聘的教師數量,虛線是趨勢線,橫線是這41年來擁有PhD學位的法學院教師候選人佔法學院所有教師的平均比例。可以看出,趨勢是逐年上升。在1960年時,僅有10%的美國法學院教師候選人擁有PhD學位;到了2011年,這一比例到了近40%。考慮到擁有PhD學位的候選人離現在越近就會越多,並且法學院招聘的教師中包含剛畢業的候選人和已經從教的候選人,因此我們可以推測,這一比例在剛畢業的美國法學院教師候選人中還會顯著增加。

2. 精英法學院的教師擁有PhD學位的比例相對較高,尤其是教師數量較少的精英法學院。芝加哥法學院一半的教師擁有PhD學位,隨後是Yale、伯克利,比例是45%;賓大也在40%以上。斯坦福和密歇根都在35-40%的區間。Duke略高於30%。哈佛法學院教師數量相對較多,但是擁有PhD學位的教師數量比例也達到了30%。哈佛法經濟學的幾大巨星,如Louis Kaplow、Steve Shavell和Lucian Bebchuk都擁有經濟學PhD學位(分別是哈佛、MIT和哈佛),尤其是Steve Shavell,只有經濟學PhD學位。哥大、NYU、UVA和UCLA這幾家法學院的教師中,擁有PhD學位的比例也超過了1/4。

3.經濟學、政治學、歷史學和哲學是美國法學院中最受歡迎的四大PhD學位。事實上,在美國法學院中,從事公司法、反壟斷法、證券法等研究都越來越需要經濟學背景,甚至傳統的財產法、侵權法、合同法、保險法,和新興的知識產權法和經濟學的結合也越來越緊密。畢竟法經濟學最早就是在侵權法(precaution問題以及和保險的關係)、財產法(科斯定理)、反壟斷法(芝加哥學派)等領域中攻城略地的。公法研究需要政治學學位,法律史和法哲學則需要歷史學和哲學學位。而Duke法學院一位從事反壟斷法研究的教授更是從伯克利Haas商學院獲得了PhD學位,師從新制度經濟學鼻祖之一、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Oliver Williamson。

這一趨勢對美國法學教育意味著什麼?首先,這代表著法學研究的正確方向。法律是調整人類行為的規則,然而法律本身並不能提供認識和分析人類行為的工具。這些工具只能從其他學科中獲得。獲得PhD學位,是獲得其他學科研究工具和基礎教育的重要途徑之一,也是從其他學位引入分析工具來為法律研究提供支持的重要路徑。法律的科學化,需要科學的研究工具來為法律的正確制定和驗證其績效提供支持。純粹的法條解釋和案例研究,已經遠不能滿足立法和法律績效研究(實證研究)的需要。其次,這也代表著法學研究進一步多樣化。各種具有社會科學和人文學位乃至商學、工程背景的候選人進入法學界,可以提供豐富的分析工具和學科背景,從而使得法律研究的多樣性和開放性得到增強。而且必須承認,社會科學PhD教育的學術訓練比JD要嚴格得多,因此具有PhD學位的法律學者在學術訓練的獲取上,也會更加紮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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