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聯合聲明是否還有「現實意義」?

中英聯合聲明是否還有「現實意義」?

2017年6月30日,中國外交部發言人陸慷在例行記者會上表示:「《中英聯合聲明》作為一個歷史文件,不再具有任何現實意義,對中國中央政府對香港特區的管理也不具備任何約束力。英方對回歸後的香港無主權、無治權,無監督權。希望上述人士認清現實。」

對此,英國外交部發言人表示:「《中英聯合聲明》自30年前簽署以來,時至今日依然有效。這是一部在聯合國備案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條約,現在也具有效力。作為締約國之一,英國政府致力於密切監督其實施情況。」【1】

本文僅討論《中英聯合聲明》是否具有「現實意義」的問題。其闡述的承諾是否落實,限於篇幅,不做討論。

首先,《聯合聲明》是一份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國際條約。《維也納條約法公約》指出:「『條約』者,謂國家間所締結而以國際法為準之國際書面協定」而「不論其特定名稱如何」。《聯合聲明》經中英兩國立法機關批准,於1985年在北京互換批准書,聲明正文也提到「本聯合聲明須經批准,並自互換批准書之日起生效」,「本聯合聲明及其附件具有同等約束力」,是條約才有的程序,對法律約束力的表述亦十分清晰。根據《聯合國憲章》第102條,《聯合聲明》在聯合國秘書處登記,載於《聯合國條約集》第1399卷,也載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條約集》。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序言指出:「國家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已由中國政府在中英聯合聲明中予以闡明。」這說明《聯合聲明》是治港的政治與法律文本的重要組成部分,和《基本法》共同構成了香港的憲政基礎。《基本法》作為中國的國內法律,是《聯合聲明》中闡述的基本方針政策的具體體現和落實。《聯合聲明》作為國際條約,是中英兩國就香港問題做出的國際承諾,對雙方具有同等約束力。兩份文件的適用範圍和作用都不同,不存在一個文件取代另一個文件並使其自動失效的問題。而且在國際法中,國際條約具有優先順序別,其存廢僅取決於條約自身的規定,或者締約兩國的修約,不因締約國國內的立法而廢止或失效。

《聯合聲明》沒有對自身有效期做出明確規定,但第三條第十二項指出:「上述基本方針政策」將以「基本法規定之,並在五十年內不變。」也就是說,《基本法》無論從立法到實施,甚至其最短時效,都屬於《聯合聲明》的規定和承諾範圍。按照這一表述和邏輯,《聯合聲明》的有效期至少應到香港回歸後的第五十年。在此期間,中英兩國都有義務遵守並履行《聯合聲明》中所規定的各項事宜。中方不得在這五十年中修訂《基本法》使其不再符合《聯合聲明》中闡述的基本方針政策,或者以其他方式違背「五十年內不變」的承諾。

因此,儘管中國政府在香港「一國兩制」《白皮書》中使用了「全面管制權」這樣的表述,但實際上,香港問題並沒有那麼簡單,它既是中國的內政問題,也是一個外交問題,處理起來應格外謹慎。在香港主權依舊屬於英國的1984年,中方就曾因立法局民選席位的問題而行使「監督權」,指責英方「不按本子辦事」,這個「本子」就是指《聯合聲明》。同理,在中方將「五十年內不變」的承諾寫入了國際條約後,英方自然會效仿著拿起「本子」來做「監督」。

「歷史文件」和「沒有現實意義」的問題在於語調已接近於否定《聯合聲明》的有效性,引起了國際關注和憂慮。倘若按照一些網友的建議,直接宣稱其失效,則無異於單方面撕毀國際條約,英方理論上可以認為中英雙方並未就香港問題達成一致,進而將香港問題退回到1984年之前,甚至重新提出香港歸屬問題。堅持《聯合聲明》符合中國的國家利益,因為《聯合聲明》和《基本法》在精神上是一致的,堅持《聯合聲明》並不會給中國政府造成任何超出《基本法》的額外製約。相反,削弱甚至否認本國業已簽訂的國際條約,會帶來嚴重的國際公信力問題,使中國外交陷入被動局面。

可以理解,在外交操作層面上,中方要防止授人以口實,避免留下一個所謂「英方監督」的入口,使香港問題更加國際化、複雜化。但是也應該看到,英方礙於過去宗主國的地位,象徵性地做出表態,實際上無意也無力影響香港問題。對這種表態,可以不作回應,或者運用其他台上台下的外交手段淡化其影響。以犧牲《聯合聲明》、犧牲中國的國際公信力為代價來達到這個目的,是捨本逐末、得不償失的做法。

註:

【1】原文為「The Sino-British joint declaration remains as validtoday as it did when it was signed over 30 years ago.」以及「Itis a legally binding treaty, registered with the UN and continues to be inforce. As a co-signatory, the UK government is committed to monitoring itsimplementation close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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