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實名後才能看新聞?為你解讀新規《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已經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室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新規奇怪的一點在於,其在條款最後並沒有明確廢除原2005年由國務院新聞辦公室、信息產業部聯合發布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而大部分條款仍是存在類同的,這是否說明網信辦和老管理部門之間的權力交接仍未完妥呢?以後法規如何適用仍有待檢驗。其它解讀如下:

如何認定「新聞信息」?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明確「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應當取得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禁止未經許可或超越許可範圍開展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活動」。

說明,互聯網模式下若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則應更加註意不能碰觸「新聞信息」,否則就會受到處罰,例如今年初某視頻網站擅自從事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而被北京網信辦要求全面整改,這對平台商業架構影響很大。

在內容創業的風口浪尖時代,很多自媒體喜歡「追熱點」,而很多熱點事件恰恰就是傳播了「新聞信息」,這在新規實施後應當注意辨別,否則也易觸發合規風險。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明確「本規定所稱新聞信息,包括有關政治、經濟、軍事、外交等社會公共事務的報道、評論,以及有關社會突發事件的報道、評論」。

其實這在2005版的規定中就對此進行過明確,只不過當時包含「時政新聞」的概念。雖然新規這麼規定,但實際上,我們在落地操作時仍然是會十分困惑,因為類如「經濟」或「突發事件」,如何定義?其中「等」社會公共事務又該如何理解?就如網信辦發布了《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這一事件,算不算得上是「等」中的社會公共事務?

故個人理解,「體育、娛樂、電影、房產、文學」等則都不應當被納入新聞信息的範圍。其它的我們平日里的講的「新聞」很多是算不上新聞,例如非突發的經前期籌備而成的論壇、電影新書發布會,dot2直播、吃飯睡覺唱歌直播,以及公司或一般行業的「新聞」,都其實算不上「新聞信息」,應當是不受規定限制的。

「以新浪門戶內容為例」

從這個角度出發,在合規上,網站等介質都不應當再設置類如「新聞」、「資訊」、「時政要聞」、「突發事件」等欄目。當然,因為我國至今沒有出台「新 聞 法」,所以在「新聞信息」這一定義上,總體上仍是存在認定不清的狀態的。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的載體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第五條規定「通過互聯網站、應用程序、論壇、博客、微博客、公眾賬號、即時通信工具、網路直播等形式向社會公眾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應當取得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禁止未經許可或超越許可範圍開展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活動」。

這是首次以列舉的方式明確互聯網新聞傳播的載體,所以以後類似於通過qq彈窗、微信公眾號、視頻直播等方式進行新聞信息的發布,該類ICP運營商都必須獲得互聯網信息服務許可才可進行。

值得玩味的兩點是:1.此次新規在列舉中其實是把原徵求意見稿中的「搜索」這類互聯網平台刪除,事實上說明例如百度、搜狗中若搜索獲得新聞將不視為一種「發布或轉載行為」,除非自發新聞否則無須獲證。2.針對網路直播發布新聞,事實上網信辦在《互聯網直播服務管理規定》中早就明確了新聞直播的「雙資質」要求,確定直播平台和直播發布者都必須有《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這就要求直播平台在前期合規時嚴格審查發布者資質,對互聯網新聞信息直播及其互動內容實施先審後發管理,否則應承擔責任。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的「三類形式」

根據新規,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包括互聯網新聞信息的:(1)采編髮布服務;(2)轉載服務,以及(3)傳播平台服務。

對於(1)采編髮布服務,說白了就是新聞源問題,即只能是「新聞單位(含其控股的單位)或新聞宣傳部門主管的單位」,即根據網信辦發布的《互聯網新聞信息稿源單位名單(截至2016年12月30日)》,只有在名單上的新聞信息源單位(294家單位)才能自行採集並編排新聞並發布。其它任何新聞信息主體,都不得自行采編並形成新聞,並標示新聞來源,實際上就是國家給這些新聞來源提供了「原創保護」。

對於(2)轉載服務,即原2005版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所明確的「第二類新聞信息服務」——非新聞單位轉載新聞,即獲得「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的非新聞單位才有資格「轉載」新聞源信息。

對於(3)傳播平台服務,主要是指微博客、即時通信工具、微信公眾號等平台,傳播平台同時提供采編髮布、轉載服務的,要按要求申請互聯網新聞信息采編髮布、轉載服務許可。但值得注意的,「轉載服務」和「傳播平台服務」兩者間如何區別,新規條款里並沒有明確,個人理解,傳播平台服務應當是包括允許自然人在平台內進行「信息分享流通」的功能,例如個人在朋友圈分享了新聞,雖不能要求個人有新聞資質,但起碼微信要有這個資質。

根據《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名單 (截至2016年12月30日) 》,目前已有294家單位獲得了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騰訊網騰訊首頁位列其中,但是不包括微信平台,然而微信平台是以「mp.weixin.qq.com」二級、三級域名運行的,頂級域名備案後,二級及以下域名是不需要另外備案的,是否說明微信平台實際上已經取得了傳播平台服務這一類新聞信息許可呢?這點有些意思。

另外,對於新聞生產者的政府部門而言,該類部門經常會在自家網站上發布重要的時政新聞,或者轉載兄弟部門發布的時政新聞,那該類部門是否也需要獲得新聞信息許可呢(除了網信辦公布的部委新聞源之外)?《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名單 (截至2016年12月30日) 》目前只列了6家含「gov」信息的域名網站,包括國防部、中國人大等,既然像人大網等都要取得許可,那為什麼其它黨政機關網站卻又不需要了呢?

網民實名後才能看新聞?

新規明確:「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為用戶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傳播平台服務,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用戶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為其提供相關服務」。

有人說以後看新聞都要實名了,對網民影響非常之大,個人倒不認為這會造成多少實質性的影響。一是網民仍可以通過新聞源網站或其它有權轉載服務直接瀏覽新聞,不受限制;二是平台實制早就已經做得比較好,例如微信平台、微博或應用程序等,本身就需要實名認證(只是程度不一而已),所以新規不會對平台內用戶查看新聞造成實質傷害。

「許可證樣例/橫向」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合作」合規

有些互聯網公司,特別是信息資料庫類模式,如新榜、新聞信息分發平台、新聞信息內參發送等,就應當十分注意信息合作的合規,避免合作協議的無效化。

例如,通過無訟查詢到一案件,法院認為:「雙方在未依法獲得相應經營許可或履行備案手續、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情況下,擅自訂立《合作協議書》開展「中國企業新聞網柳州分站」的經營性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其行為已違反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合作協議書》應屬無效,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該協議違約責任條款不具有法律效力,對兩原告所提違約金訴求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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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圖片來源:CC0攝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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