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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死辱母者

1.為什麼這事一出知乎上各種警察法官檢察官大V集體失聲?

答:可不得失聲么,判決書昨晚才看到呢

事實上有關這事的觀點和討論法律群里一直都有,僅僅只是沒往外發而已。不懂法的想必也應該聽過,這行有句話叫「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什麼意思,就是說判斷、分析案情要以客觀事實為基礎,南都的報道是客觀事實嗎?必然不是,判決書里的東西比他寫的詳細多了

2.那為什麼還有那麼多法律人士發文章批判?你是想說他們都是xxx嗎?

答:我完全沒有這個的意思,傳出去出現了偏差,你這麼瞎理解是要負責任的

至於在微博微信上異常活躍的,甚至叫囂著要無罪判決的某教授某律師們,他們的發言或許是來自一腔熱血,又或許想蹭熱點賺一波吆喝,這個恐怕你得去問他們才能知道,問我沒用

3.那你口口聲聲說判決書,看出什麼東西了?

答:跟新聞報道上寫的東西對比下來,還是有不小差距的。譬如,南周遺漏了蘇某的身份——欠浦發銀行和其他法人共計約1000萬未還的失信被執行人(老百姓常說的老賴),警察並沒有撂下一句話就走,而是在接待室門口了解情況,以及並沒有網傳的強迫蘇某口交,甚至強姦情節,被害人也沒有用生殖器接觸、抽打其面部,除外,於歡在捅人前與對方有過短暫的對峙,並沒有像報道的那樣是「情急之下突然拿刀傷人」南周寫的東西,雖然在意料之外,但也在情理之中,畢竟不搞個大新聞,KPI完成不了。

4.糊弄誰呢?你說的這些東西有什麼區別么?

答:區別還是挺大的。如果被害人對蘇某實施了強迫口交、甚至用生殖器抽打其面部的行為,那麼行為的性質就嚴重多了,在這種涉嫌強姦的情況下,也就有了成立正當防衛無限防衛權的空間(對於強姦我國刑法規定是可以成立無限防衛的)。

但是,被害人只是單純的實施了露陰行為,並沒有網傳的強迫口交、抽打面部,那麼這個行為的嚴重程度就降下來了,僅僅是一個單純的猥褻行為,從單個行為上看涉及強制猥褻罪,而不是強姦罪,所以對於死亡結果沒辦法採用無限防衛權處理。

至於於歡在捅人之前的對峙行為,這屬於一個價值判斷的範疇,有人會認為有了這個對峙情節,再加上警察就在門外,那麼就代表這個危險程度還沒有達到一個正當防衛所要求的緊迫程度,因此不屬於正當防衛而是故意傷害;也有人會認為對峙情節和警察在門外並沒有降低被害人行為的危險性和緊迫性,因此行為人構成防衛過當,按故意傷害處理。

事實上,防衛過當不是一個罪名,只是對行為性質的評價,具體定罪的時候還是要按照相關的法條來定。所以這二者觀點都是故意傷害,但是後者因為從性質上講是防衛過當,因此能夠在量刑的時候減輕一些。

警察的問題我們放在後面一起說

4.你放屁,黑社會都這樣侮辱他媽了你還告訴我這不是正當防衛?

答:正當防衛不是你理解的那個意思。刑法規定中,成立正當防衛有一個限度性的要求,要求防衛人反擊不能超過必要的限度。怎麼理解這個限度呢,舉個能量化還能讓你們準確理解的例子,就好比打遊戲,別人打你100點傷害,那麼你這個防衛人反擊,最多也就只能對他造成100點傷害,如果超出了100點,那麼不好意思,這是不允許的,因為對行為人不公平。

為什麼說不公平呢,舉個現實生活中的例子,你看張三不順眼,打了他兩耳光用髒話罵了他媽兩句,但是張三突然掏出把刀來把你直接捅死了,法院判他正當防衛,你白死了。你覺得你冤不冤,明明連把他打成輕傷的故意都沒有,就想教訓他一下,然後自己就這麼被他弄死了,公平嗎?

可如果你站在張三的角度,可能又會因為同情心產生不同的判斷,張三的母親被這個人用了髒話來侮辱,自己還被打了耳光,為人子不能忍啊,乾死這個人天經地義,張三正當防衛,無罪!

這那結論也不合適,對吧?

5.那母親被辱罵,自己又被扇耳光,張三到底該怎麼做才對?

答:防衛是能防衛,但還是之前說的,把握在一個限度內。

用一個能量化、能被你們準確理解的方法來解釋,就是以其人之道還其人之身。你罵我媽還打我耳光,那我就同樣罵你媽打你耳光;你要是打斷我胳膊,那我也就打斷你胳膊;你要是拿刀在我大腿上畫個正字,那我也就拿刀在你大腿上畫個正字。這樣,就算是符合了一個正當防衛的限度要求。

當然了,司法實踐中對防衛人防衛行為限度的標準沒那麼嚴格,你防衛的時候做到差不多那個意思就行了,可以超出那麼一點點限度,但不明顯的超出就行了。因為從理論上講誰都不是武功大師能準確的拿捏好尺度,別人打你100點傷害,你反擊回去可能是101或者105這樣,但這都屬於未「明顯」超出,法官也不會斤斤計較這麼一丁點。

舉的那些準確量化的例子,單純的是一種為了讓你們能理解而做的理想狀態,不要死扣字眼來機械性的理解。

6.那於歡到底該怎麼做?

答:可以用武器打對方(打不打得過是另外一回事),也可以同樣讓對方用臉來蹭屎或者暴露給對方看,總之可以在故意傷害輕傷以下的限度內做能做的任何事但是不能要了人家的命

法律只能告訴你什麼能做什麼不能做,但能不能做到這是你的個人能力問題,法律也愛莫能助。你讓法律怎麼管呢,規定弱小者受了欺負可以殺人?

那我故意利用這個規定,減肥二十斤然後故意挑事激怒你,等你想教訓我的時候拿刀把你殺了,然後不用承擔責任。這樣好像也不合適吧?

不想鍛煉身體自保,又不想在被人欺負的時候殺人擔責,法律也很絕望啊

7.你國法律要完,這他娘到底是保護誰的法律?

答:事實上,法律保護的不是具體的某人或某個群體,而是一種社會秩序。當然,這屬於比較難理解的法哲學內容,這就裡不掉書袋了。

簡單來說,法律賦予了人民在面對不法侵害時同樣用不法侵害的方式來保護自己並且免責的權利,這就是正當防衛。(別人打你,你防衛反擊,從性質上講你的防衛反擊也是一種不法侵害,但是可以依據正當防衛為理由來免責)

但是呢,這項權利也要受到嚴格的限制,不然會出現很多故意殺人或者故意傷害後利用正當防衛這個理由來逃避追責的人。(試想一下如果有壞人利用這一招傷害了你親朋好友然後逍遙法外你是什麼心情)

但是呢,有限制,如果堅持程序正義的話,就必然會影響到部分人。但如果為了為了實質正義而對每一個被影響到的人都開綠燈,那麼規則也就沒有了存在的意義。

正當防衛就處於這麼一個尷尬的地位,很多時候堅持法律,那麼可能實質正義就做不好,可如果堅持了實質正義,那麼程序正義又該怎麼辦?

很多人可能會說,你不能靈活變通一下嗎?

這是法律誒,如果可以在程序正義和實質正義之間靈活變通,老百姓需要哪個就選哪個的話,那麼辛普森早就死了。如果法律可以靈活變通的話,那麼守法又有什麼意義呢?

怎麼解決這個問題,關鍵還是得看每個人心理想要的是什麼,如果是只要實質正義,那麼以後肯定少不了呼格,如果只要程序正義,你就得接受以後會有越來越多的辛普森。

於歡案也是一樣,如果堅持從人情倫理道德出發按照實質正義的觀點,那麼定正當防衛然後免責也不是不可能,但這樣的代價是放棄程序正義。

至於以後代價怎麼樣,就看老百姓承不承受的起了。

8.少跟我廢話,合著你就是來洗地的是吧?

答:之前壓根沒說這方面的事兒,怎麼就成洗地了呢?

說了這麼多,不代表這裡面警察和法院就都是白蓮花了。

這件事裡面,警察涉嫌濫用職權罪,而法官呢,量刑太重了。

我知道很多人看到這裡會納悶,覺得警察明明是玩忽職守怎麼成濫用職權了。事實上,濫用職權和玩忽職守在客觀上表現是具有相似性的,區別僅僅在與主觀心態上。前者主觀心態是故意,後者是過失。實務中會有很多鬧不清楚的人把不作為的濫用職權當成玩忽職守來看待,有這種疑問的就是犯了這個錯誤。

當時的情況,跟黑社會打過交道的應該都知道,在聚眾引來警察的時候會分出幾個會說話的人在一邊跟警察解釋情況(比如我們是鬧著玩或者說這是朋友間的小矛盾等等)緩解氣氛,剩下的人依舊會圍著被鬧事的人防止他趁機跑了。

在這種情況下,警方到了現場基本上已經意味著現場控制住了,黑社會的人也不敢造次。所以詢問情況先問哪一方都可以,沒有對錯之分。但是在於歡案中,事發地在接待室內,黑社會分出了部分人把警察叫去了門外說話,此舉通常是為了給屋內的同夥爭取時間收拾下現場,防止太過混亂引起警察懷疑(團伙案件常見套路)。而案發就在此時,被害人讓於歡坐回沙發,於歡見警察來了有了底氣便不從,爭執之間拿了把刀對峙從而造成傷害結果。

而警方呢,沒意識到會出現這種情況,習慣性以為自己到了場就控制住了情況,忽視其在室外對室內很難造成實際控制的現狀。屬於疏忽過失無疑,這個是沒辦法洗的。

至於法院,定罪上沒什麼問題,橫豎都是故意傷害罪。但結合昨晚各方的討論意見,於歡屬於防衛過當這個觀點佔了九成以上,無罪是不可能的,只是在量刑上可以輕一點。

3月30日更正,因為涉及條款的解釋問題,成立正當防衛並不是完全不可能,但由於目前事實證據並不足夠清晰,所以於歡的防衛行為到底該如何定性在結論上存疑,有待於二審進一步查清事實再做判斷】

本案中還存在一個問題,被害人的死亡到底是因為他自己耽誤了救治,還是因為於歡的傷害行為?這個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因果關係是否完整法院並沒有做一個詳細的說明。

如果有因果關係,那麼無期還是太重,如果沒因果關係,可能還會更輕一點。

9.有學法律的人說這裡可以用「期待可能性」理論阻卻責任的承擔,你怎麼看?

答:我建議持有這種觀點的人再去好好學習一個,不要想著什麼用什麼。刑法是在特定情況下不期待行為人去實施符合法律價值的行為,但不代表這個時候刑法對行為人所實施的行為的性質和程度沒有期待。

能看懂多少隨緣,就不解釋了

10.杜某一幫人是不是非法拘禁,為什麼法院和警察不管?

答:屬於非法拘禁行為不假,這個只要證據落實,是跑不掉的。

至於警方為什麼不管,當時警方也是剛到場,自己又不像現在的網民一樣有上帝視角能知道事件的來龍去脈和全貌,而案發又在詢問情況的過程中,沒有搜集到足夠的非法拘禁證據。這個沒辦法太苛求人家。

而對法院來說,杜某等人涉嫌非法拘禁和於歡故意傷害是兩個案件,刑事訴訟一碼事歸一碼事,不能把兩個案件混在一起處理。

處理了於歡故意傷害,不代表法院就不會處理非法拘禁。

11.那老百姓遇到這種事到底該怎麼保護自己?

答:別碰高利貸

專業討債公司都是有法律顧問的,堵你門,24小時尾隨你這都是輕的

比如找幾位艾滋病患者親親你孩子,或者提前接你孩子放學出去玩,等你找了一兩個小時心急如焚的時候再給你送回來,還附帶送孩子兩根棒棒糖,你能怎麼辦?

有法律就有局限,全世界的討債團伙都比警察還懂法(當然,人治的法律朝令夕改,沒有局限性,可以期待一下)。擦邊球的方法千千萬,有的是不違法還能讓你崩潰的招

寧可窮死,也別去碰這玩意

最後,能寫這些東西出來我也是做好了背鍋的準備的,大家看完想罵就罵吧,我受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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