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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十二年的一起同性性侵犯案件

今天查翰林履歷的時候查到台北中研院所藏一件乾隆十二年題本(027392-001)的題錄信息是「題覆順慶府渠縣顧光秀因黃崇山乘其熟睡抱住強姦情急戳死崇山審實應如該撫所題依律應擬絞監候所擬減為杖一百發邊衛充軍應毋庸議」,覺得拒奸還要擬絞,好像有些不尋常。該題本全文看不了(中研院的資料庫不開放境外人士申請),所幸,題錄信息中收錄了題本的貼黃。打開一看才發現該案情節曲折,「顧光秀」不是女子而是男子。茲將貼黃抄(Ctrl+C)錄(Ctrl+V)於此。

刑部等部、經筵日講官起居注、議政大臣、刑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仍兼掌翰林院事、革職留任臣阿克敦等謹題。

為報明事。該臣等會議得,顧光秀拒姦戳傷黃崇山身死一案,此據川撫紀山疏稱:

顧光秀與黃崇山合夥販賣雜貨,緣乾隆九年十一月十五日夜,寓歇店內一舖同宿。二更時分,黃崇山乘顧光秀睡熟,抱住強行雞姦。顧光秀情急喊罵,順手摸取小刀拒戳,致傷黃崇山左乳。黃崇山坐起奪刀。顧光秀又戳其左太陽,下床欲走,被黃崇山拉住不放。顧光秀復用刀連戳,致傷黃崇山腦後、髮際、項頸。黃崇山復拉顧光秀兩手,聲言拚命。顧光秀掙脫右手,轉身連戳黃崇山脊背,登時殞命。屢審不諱。將顧光秀擬絞,併援案比照「罪人應死而擅殺」律,杖責完結。等因。

具題。經臣部等衙門,以顧光秀與黃崇山合夥已歷半年有餘,黃崇山既欲圖姦,則相處既久,必露狎暱形況;顧光秀如果不甘被污,自應拒避,何以與之共被而寢,直至十一月十五日突然拒殺?其中顯有別情。顧光秀年已二十二歲,並非幼穉可比,即被強抱欲姦,不難力拒聲喊。乃遽以刀連戳、立斃其命,且姦情曖昧,雞姦更易誣執,是以律載「指姦得以勿論」。本案既無見聞証佐,豈得止據該犯一面之供,遽行援引定擬?查鬥毆殺人,律應絞抵;擅殺罪人,罪止滿杖。輕重懸殊,茍非確得實情,不免罪有出入。應令該撫再加詳審妥擬,到日再議。等因。題駁。

去後,今據川撫紀山疏稱:

覆加研鞫,據顧光秀供稱,與黃崇山合夥雖久,先係分鋪各睡,尚無狎暱情事。後因天冷同寢,且緣僅止一被,是以未即分睡。不期十一月十五日夜,黃崇山見顧光秀赤身睡熟,抱住強姦。顧光秀因被摟,不能脫身,一時情急,摸取枕邊小刀連戳,致傷黃崇山腦後、髮際、項頸、脊背等處殞命。再四究詰,矢口不移。但查律載,指姦勿論。本案既無見聞証佐,誠未便遽行援引定擬。將顧光秀依律擬絞、減流。等因。

具題前來。應如該撫所題,顧光秀合依鬥毆殺人律,擬絞監候,秋後處決。再該撫疏稱:顧光秀事犯在恩旨以前,應照例減為杖一百、流三千里,等語。查該犯係屬金刃殺人,不應如該撫所擬減為杖流,應將顧光秀減為杖一百、發邊衛充軍,至配所折責四十板。

再該撫疏稱:前審援擬未協之調任知縣李雲驌、招(升?)轉之調任知府劉慥均已離任,未及改正;按察使倉德已經遵駁改正,俱例得免議,等語。均應照例免其查議。

再此案係刑部主稿,合併聲明,臣等未敢擅便謹題請旨。

換句話說這其實是個雞姦不成反抗殺人案。四川巡撫紀山的題本里對該案描述得栩栩如生,然而刑部吹毛求疵的本領實在比我這個讀者厲害多了,他們靠閱讀這種描述性文本作「書面審理」,居然能提出兩條質疑:為什麼不拆夥、為什麼不喊?

這兩條在紀山的回復中都給出了回答。這個答覆也是栩栩如生:不拆夥是因為以前都是「分睡」,這次天冷只有一條被子,加上顧系「赤身」,才露出雞姦情況;至於不喊,是因為「被摟,不能脫身,情急」。從結果上看,顧先從杖責變成絞監候,接著援引減刑例變為發配邊疆衛所充軍、杖四十。

當然,這位顧光秀的人生,因為這一晚的未遂性侵犯,而徹底改變了……四川方面開始判定顧屬擅殺罪人,顯然考慮到了雞姦這一駭人聽聞的情況。但刑部則表示「指姦勿論」,更擔心因「一面之供」而不能「得實」。這是一個很有意思的差別。

這件文書本身並不是很大的案子,做清代法制史研究的同儕們肯定手裡都有一堆這種案例。只是湊巧看到,覺得情節十分曲折、刑部官員在其中駁案本領又委實令我咋舌,雞姦在案件性質認定中若隱若現。特錄於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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