細說李易峰交通事故始末
首先想說明的是,無論是李易峰本人還是其粉絲,都完全認可公安交管部門的處罰決定。李易峰從來沒有逃避法律責任,也主動賠償相關損失、承認自己的錯誤,對自己作為一個公眾人物卻做了不好的示範,表示歉意。在年底的時候,他在千萬人收看的某直播的頒獎典禮上,主動提起了這起事故,說明他從來都沒有逃避過,而是選擇直面自己的過錯,也在積極地進行反思。而粉絲從來也不諱言他曾經的錯誤,只是也願意陪著他一起完善自身。
只是這個事故,長期以來被某些有心人惡意歪曲解讀,所以有些問題想要澄清說明一下。本人擁有法學學士文憑,並通過了司法考試,為了寫這篇文章,我重新查閱了相關法律條文,也請教了我的法學博士朋友,希望能盡量做到有理有據、客觀公正。本文所陳述的事件細節,都來自當時《新京報》《京華時報》等正規媒體的報道,均可查證。
我們先來看2016年6月15日,人民日報報道的《公安交管部門對李某某交通事故作出處罰決定》。報道中說明雖然李某某存在未報警便步行離開現場,並自行安排將車輛拖離現場的情節,但是「後李某某經紀人主動到公安機關說明情況,李某某本人回國後,主動到公安機關說明情況配合調查。對事故中造成的公共設施損失李某某已經進行賠償。」與此同時,沒有證據證實李某某存在飲酒後駕車違法行為。所以最終的處罰決定是:「對李某某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駕駛未懸掛號牌的機動車上路行駛兩項違法行為,分別處以1800元、記12分,罰款200元、記12分,合併執行罰款2000元、記24分。」
也就是說,該事件的最終認定結果,是【交通事故逃逸】,而並非有些人所說的【肇事逃逸】。最新《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已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統稱為「交通事故」,當事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也是基於交通事故中的主客觀因素而言。只是我們從學理上來說,無論是從【主觀惡性】,還是從【危害結果】上來分析,【交通事故】和【交通肇事】都存在區別,交通事故的外延要大於交通肇事。也就是說主觀惡性較大或危害後果較嚴重的交通事故,才能被稱為交通肇事。
從學理上來說,構成【交通肇事】的行為,所要受到的行政處罰,至少是一個行為罰或者能力罰(暫扣或吊銷相應的資格證件),或者是一個人身自由罰(進行行政拘留),它往往是一個比較嚴重的行為處罰,而不單單是罰款或者警告。如果發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或者三人重傷以上,或者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負全部或主要責任的,則會構成刑法意義上的【交通肇事罪】。
而我們從李易峰的案件來分析:
主觀上:出事路面新鋪了瀝青,本身比較滑,從現場剎車痕迹來看,他是從一個丁字路口準備拐彎進入事故路面時,由於操作不當,才造成車輛與橋墩相撞的,並沒有主觀上的故意。李易峰原計劃搭乘當天早上9點多的國際航班前往國外工作,他深夜獨自駕車出行,就是為了回父母家拿護照。發生事故時已經近凌晨3點,而一般情況下搭乘國際航班要提前3個小時到機場,時間所剩不多。發生事故後,他打電話給自己的工作人員說明了情況,並查看了事故現場,確認沒有人員傷亡和較大的公共財產損失。當時現場就已經有人在圍觀,工作人員沒有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擔心引起群眾圍觀造成擁堵或者更嚴重的後果,雖然他本人提出報警,但是仍建議他先行離開現場,由團隊人員和保險公司的人來代為報警和處理事故。
不報警便離開現場的行為肯定是不對的,李易峰對工作人員的善後安排過於自信,主觀上存在重大過失,這也是交管部門認為其存在逃逸行為的緣故,但是他並沒有逃避法律處罰的主觀惡性。工作室很快發微博坦然面對事實,承認問題,闡述事件經過。他飛機落地後,也第一時間發微博承認錯誤,表示回國後一定配合調查,接受處罰,承擔責任。後來又提前結束行程回國,主動去公安機關說明情況、接受調查。與此同時,李易峰駕車時,也並未意識到臨時牌照已經過期的問題。
客觀上:事故並未造成任何人員傷亡,轎車撞上橋墩後,導致損壞了幾塊石磚,同時導致橋樑【泄水管】損壞。這或許會引起管道排水時的迸濺,到卻絕不存在安全問題,更不會引起所謂的用水問題。事後李易峰團隊人員主動前往相關部門,繳納了橋墩被撞賠償款並罰款共計6508元,賠償費用並不算高。因此,也可以看出,客觀上的損害結果並不嚴重。
由此,綜合主客觀因素,李易峰主觀惡性不大,損害後果並不嚴重,同時積極主動承擔責任、賠償損失,交管部門最終給他的行為定性是【交通事故逃逸】,也就是屬於一般交通違法行為。那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而依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分值》,記12分。同時他還存在駕駛車輛臨時牌照過期問題,等同於駕駛未懸掛號牌的機動車上路行駛,罰款200元、記12分,合併執行罰款2000元、記24分。這個處罰結果,是合理合法、公平公正的。
那為什麼處罰決定明明白白地寫著交通事故,而有些人卻要說是交通肇事呢?說明他們自己其實也清楚,在普通公眾的眼中,交通肇事嚴重得多,也更能唬人,容易讓人聯想到刑法意義上的交通肇事罪。
明星作為公眾人物,我們期待著他們能做遵紀守法的好公民,起到模範帶頭作用,為社會傳播正能量。因此,也有人提出應該對李易峰這樣的公眾人物加重懲罰。但是法律之所以是法律,就在於它的公平公正、一視同仁。在一個真正的法治國家,執法、司法機關裁判案件時,應以法律為準繩、以事實為依據,並不會因為當事人的身份,而加重懲罰或者減輕懲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每個公民應履行平等的義務,也應享有平等的權利。
還有幾點需要說明:
1、李易峰5月27日的出國計劃,是前往摩洛哥參加其代言的一個手錶品牌的活動,是早就買好機票並安排好的行程,並不是有人謠傳的為了逃避檢查臨時買機票出國,更不存在改簽航班提前走的之事。
2、交管部門的公告中明確寫道:「沒有證據證明李某某存在飲酒後駕車違法行為。」實際上,當時有媒體記者採訪了圍觀群眾,有目擊者表示現場沒有聞到酒氣。而從發生車禍到他出現在機場,時間相差只有不到6個小時,他在機場的表現也並無異常。即便事發後當事人不在國內,警方也可以通過檢測剎車制動距離、查看監控錄像、調查圍觀群眾、調查他前一晚的活動情況等等,來判定其是否飲酒,最終得出的結論就是並不存在證明其酒駕的證據。而所謂毒駕之類的更屬無稽之談,大多數毒品,吸食後尿檢半個月內可以檢測出,血液檢查半年內可以檢測出(當然這也要看毒品種類以及當事人的體質等),李易峰出車禍是5月27日,接受警方調查是6月1日,如果有必要警方會提出相關要求並做檢查。
3、李易峰工作人員從始至終都表示開車的的確是李易峰本人,當時的執行經紀人楊迦茵在前期接受《新京報》等媒體【有名有姓】的採訪中,也一直強調李易峰尊重處罰結果,必定會承擔相應責任。至於騰訊娛樂最初刊登的一條網路消息,說張姓經紀人否認李易峰開車,則是一條徹頭徹尾的假消息。李易峰工作團隊並沒有姓張的工作人員,更不可能有姓張的經紀人。
4、因為一開始對案件的細節不太清楚,導致極少數李易峰粉絲存在一定的表達欠妥,但自始至終,絕大多數李易峰粉絲都在粉絲後援會的帶領下,表示承認李易峰的錯誤,靜等交管部門的處理結果。至於各路律師、專家、相關從業人員,肯定也會根據已知的信息(很可能是不完整或者不準確的信息),自發地對社會關注度高的案件發表自己的見解,他們的看法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粉絲的說法。所以實際上,並不存在黑子所說的,「瘋狂營銷洗白,歪曲交通法」的行為。最終的事故性質以及責任認定,當然是要看交管部門,因為他們才是對各個細節最為清楚的人。
事情已經過去大半年,李易峰賠償了損失,繳納了罰款,也通過了相關科目考試重新拿到了駕照。他多次在公開採訪時表示,2016對他來說是冰火兩重天,而新年願望是希望自己遇事處理能更成熟穩妥,相信他這半年來沒少反思己過。與此同時,我們也相信他今後肯定會更加謹言慎行,嚴格遵守法律法規,為社會和粉絲傳遞積極的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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