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道德與法律的關係
摘要:道德與法律是社會規範最主要的兩種存在形式,是既有區別又有聯繫的兩個範疇。法律與道德的關係問題,在古今中外的社會、道德、政治和法律思想中,一直是個爭論不休的熱門話題。有的人認為法律即道德,違反道德的法律是「惡法」,不具備法的屬性;有的人認為法律是法律,道德是道德,兩者有嚴格的界限;另外的一些人則認為法律與道德有聯繫,但沒有必然的聯繫。事實上,法律與道德有著密切的必然聯繫,兩者在維護社會秩序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它們相輔相成,互為補充,相互滲透。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法律與道德的關係在新時期出現新的內容,兩者的融合更加緊密,研究法律與道德的關係,對於現階段我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實現德治與法治的統一,維護社會的穩定與和諧具有重要意義。
關鍵詞:法律道德統一法治
一、法律與道德的辯證統一關係
法律和道德都是人類社會特定經濟關係的產物,法律屬於社會制度範疇;道德屬於意識形態範疇。兩者都是調控社會關係和人們行為的重要機制。法律是由國家制定並強制實施的行為規範,道德是依靠人們的內心信念、傳統習慣和思想教育調整行為的規範。兩者各有所長,也各有所短。只有兩者並立互補,協調發展,才能使社會、國家得以有效的維繫和保障。
(一)法律與道德的內涵
法律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一般來說,法律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法律是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規範性法律文件。廣義的法律則是指一切有權制定規範性法律文件的國家機關制定的規範性文件。這裡說的一切國家機關包括了各自、自治區、直轄市的權力機關和行政機關。法律有四個特徵。一是法律是概括的、普遍的、嚴謹的社會規範。二是法律必須國家制定和認為的。三是法律規定的權利與義務是國家認可和保障的。四是法律由國家強制力來保障實施的。
道德是人和人關係中表現出來的一種行為規範。道德一般有四個特性。第一是規範性。它是一種行為規範,是人們行為的一種標準。第二是滲透性。道德規範滲透到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第三是穩定性。道德規範的穩定性比法律還要強。一種道德觀念形成的道德規範上百年、上千年不會變的。最後它與法律的最大區別主要是自律叫自律性。道德按它調節的社會關係領域來分類,一般可分為三類: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婚姻與家庭道德。道德的本質是社會成員之間、人與人之間關係最深刻的反映。它是人類文明的一種現象,最能反映人的本質的就是人和人的關係,是人類誕生、進化和成長過程中完善自己的一種尺度或一個標誌。
(二)法律與道德的區別
道德與法律兩者相輔相成,法律需要道德的支撐,道德需要法律的輔佐,但是兩者也有區別:
一是二者產生的條件不同。原始社會沒有現代意義上的法律,只有道德規範或宗教信仰,或者說是氏族習慣。法律是在原始社會末期,隨著氏族制度的解體以及私有制和階級的出現,與國家同時產生的。而道德的產生則與人類社會的形成同步,道德是維繫一個社會的最基本的規範體系,沒有道德規範,整個社會就會分崩離析。
二是兩者調整的對象不同。道德和法律在調整對象方面的區別主要體現為:道德主要是通過對人們內心的信念和思想動機的調整來影響人們的外部行為;法律主要指向人們的外部行為,要求人們外部行為的合法性。具體來講,道德命令是內在的、自覺的,法律史外在的、強制的。道德包含動機方面的考慮,要求人們根據倫理責任的意識行動,法律則不考慮潛在的動機,主要以行為的外在方面作為依據。
三是兩者調整的手段不同。道德調整主要建立在社會主體的倫理認同和道德評價基礎上,它通過社會輿論的批評與譴責及主體的自我反省促成主體遵守道德。法律調整主要通過有組織的國家強制力保證法律得到實施。法律對違法行為規定了強制制裁措施,在主體違法時國家機關就應當對違法者實施制裁。可見,道德的主要調整手段是社會輿論的壓力,法律調整的主要手段是國家強制力。前者比較分散,後者則是有組織的。
四是兩者調整的範圍不同。道德調整的範圍大於法律。許多行為受到道德的調整,但沒有被納入法律的調整範圍,不為法律禁止也不為法律所保護。相反,違法行為基本上都是道德所譴責的行為。
五是兩者的表現形式不同。法律主要是以憲法、法律等確定性和規範性的形式表現出來的,國家制定或認可的一種行為規範,它有明確的內容,能夠為主體提供明確性的指引。道德則主要存在於人們的信念、意識和社會輿論當中,並通過人們的言行表現出來,沒有具體規定行為模式及其法律後果。因此,法律體系的存在與範圍可以通過權威性法律資料加以確定,可以為法律的實施提供明確而確定的依據,這是道德所不具備的品質。
(三)法律與道德的聯繫
法律與道德具有緊密的聯繫,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兩者有共同的起源。無論是倫理學界還是法律史學界最終都找到了一個共同根源??──禁忌。倫理學界根據人種志學的研究認為,道德形成的標誌最初可以追溯到原始社會關於禁止通婚的規則。在原始人那裡,道德最初就是以各種生產的禁忌和性交禁忌的形式出現的。同樣是原始社會的禁忌,作為禁止性規範(勿為性規範),在法學家那裡則被認為是「法律的源頭」。如食物禁忌被看作是人類社會最古老的禁止性規範。
第二,兩者的目的相通。法律與道德都包含維護社會秩序、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的目的。義務的道德是對人類社會生存的基本條件的規定,願望的道德表達了人類的道德理想,如善良、公正、誠實等。在法律發展史上,在法理學發展的各個時期,法律思想家們都強調良法與惡法之分,每個人都追求和嚮往良法治理環境下的國家,離開了道德,關於良法的理論思考與立法實踐就失去了依據。
第三,兩者的內容有重合之處。道德一直是法律的重要來源,法律吸收了道德準則的內容,將許多道德規範轉化為法律規範。這就克服了道德規範的不確定性和道德制裁的相對無效性,使道德規範能夠獲得社會有組織的強制力的保障。將道德轉化為法律的,即「道德的法律化」現象存在於任何國家的立法之中,這就使兩者在許多行為要求上展現出一致性。
第四,兩者在功能上互為補充。法律需要道德的支撐,道德需要法律的輔佐。由於法律的他律性和道德的自律性特點,法律所不能及的地方通常由道德進行調整,兩者在功能上有不同的作用空間,因此兩者相互補充,共同維護著社會的安全和穩定。
二、法律與道德的關係在新時期的特點
法律與道德關係在不同時期顯示不同的特點,在新的時期,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法律與道德的關係出現了新的特點。
(一)法律與道德是變化著的、發展著的
法律與道德隨著政治、經濟的不斷變化以及社會的巨大變遷而不斷變化和發展,這既是事物發展的規律,同時也要求我們對於法律與道德的關係要正確理解和適用。因為在一段時期內,也許某一行為是符合道德的,但是到另一段時期後就變成了不道德的了;同理,曾經合乎法律的行為換到了另一個時間空間也許就是不合乎法律的;甚至有的行為曾經不合乎法律,但是隨著時代的發展而變成合乎法律的,如婦女的墮胎行為。
(二)法律與道德互相滲透,逐漸融合
隨著時代的不斷發展,人們的生活水平越來越高,人們的思想素質也隨之提高,道德與法律的互相滲透和融合,即道德的法律化和法律的道德化的趨勢愈發明顯,法律與道德在一定程度上的相互轉化,基本道德原則可轉化為法律,長期存在的法律也可能成為社會道德的一部分。法律與道德的互相滲透,逐漸融合,是社會進步的表現,也符合法律不斷發展和完善的規律。
(三)法律中越來越具備道德基礎與人性內容
法律的道德化和道德的法律化使得兩者之間的配合更加緊密,加上人權觀念已深入人心,使得法律在很大程度上具有廣泛的道德基礎,法律為了為了更好滴保護人權,在內容上也更加註重人性化的規定,以體現對人權、正義、效益與秩序等的追求,這是法制不斷進步和完善的表現,同時也對我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三、對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啟示
(一)法律與道德建設應同時進行
由於法律與道德之間的滲透與融合已經越來越明顯,必然要求法制建設和道德建設兩者要同步進行,才能使得法律與道德之間不脫節。在法制的建設中要注重發掘法律中內含的道德情感因素以及情感成分,發揮法律的教育功能以實現綜合治理;同時在道德的建設中要注重結合法律的教育功能,使得人們在內心更加富有理性,能控制自己的情感,從而提高自身道德修養,有利於社會的和諧與穩定。
(二)立法活動要更加體現法治與德治的融合
法律是治理國家的有效工具,而立法活動則是打造這一工具的重要前提。在法律道德化和道德法律化的今天,法律的制定更應該體現與道德的融合。一是立法活動要將一般道德規範轉化為法律原則,使道德規範具有法律屬性和法律效力。二是立法活動要將某種道德規範直接上升為法律規範,即通過義務性規範直接反映特定的道德規範,如《婚姻法》中關於子女贍養父母、父母撫養子女並不得遺棄的義務性規定就是如此。三是立法規定準用性道德規範,使其成為國家立法的有效補充。例如,我國民事司法實踐中不乏依習慣或道德規範認定特定行為合法與否的做法。
(三)進一步提高司法人員思想道德素質
「徒法不足以自行」。司法人員是實施法律的主體之一,其思想道德素質深刻影響到法律實施所取得的效果,因此,提高司法人員的思想道德素質對於法律的道德化具有重要意義。當前強調的「司法人性化」是人文關懷的集中體現,同時也是法律與道德逐步融合的結果。法律的實施要想取得預期的效果,必須擁有一批高素質的司法隊伍踐行法律的精神,即道德高尚的人才能真正地理解法律,崇尚法律,尊敬法律。「道德平庸的審判人員是對一國法律的嘲笑,而道德敗壞的審判人員就是對國家法治的公開的踐踏,因為每一個不公正的判決就是對人們法律熱情與信仰的最為深刻的傷害。」由此可見,司法隊伍的思想道德素質對於實現法律的公平和正義息息相關,同時也對我國在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中實現法治與德治的結合具有重要意義。
結語
法律與道德兩者之間既有聯繫也有區別,在當今的社會,法律與道德逐漸出現融合的趨勢,法律道德化與道德法律化正是這種融合趨勢最為明顯的特徵。研究法律與道德之間的關係,使兩者之間相輔相成,在各自的領域發揮應有的作用,共同為我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服務。同時,我國要注重法治與德治的緊密結合,在立法、司法等方面要充分結合法律與道德之間的關係,在這些環節中注入更加人性化的內容,以更好地體現人文關懷,這也是我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應有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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