槍支標準之爭——真的是標準寬嚴問題嗎?
然而,問題的關鍵真的在於槍支的認定標準嚴格或者不嚴格嗎?事實上,松木板標準也好,1.8焦每平方厘米標準也好,說到底只是一個技術問題,到底多大威力的槍支有危害,從技術的角度來說都有自圓其說的地方。然而要認定技術問題是一回事,但要將其作為管理社會的標準,使之成為法律則是另外一回事。
2016年12月6日,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就Vattenfall等幾家能源企業訴德國政府的案件作出了裁決。該案源於2011年7月31日,德國立法機構鑒於日本福島核電站的核泄漏事件,通過了原子能法的第十三條修正案,要求在2022年以前關停在德國境內的核電站設施並不給予補償。而在此前數個月,立法機構還通過法案延長了核電站的許可期限。德國憲法法院認為,立法者為了保護公共安全和環境,有廣泛的自由裁量權,但這種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必須受到一定限制,其中一個限制就是必須保護「正當期待」。
核電是否安全,全面禁止核電站的決定是否正確不在本文的討論範圍內,Vattenfall案帶給我們的啟示是,政策和法律的推行,不管它有多大的正當性,都必須要具有結果上的明確性和可預測性,這是就是行政法上的「期待利益」原則,當政策的制定者或者執行者的某些政策或者法律法規使得當事人產生了合理的期待,那麼政策或者法律的改變就應當受這種合理期待的約束。
我曾經在多個答案中說過,依法治國的目的之一,就是要通過明確的法律規定和嚴格的遵守及執行,讓人們的行為具有確定性和可預測性。從傳統理論上來說,不知法者不赦,只要法令公開了,公民都有學習和了解的義務。但隨著社會的發展,法律不斷精細、繁雜,不但一般人,即使專業的法律人也不可能對所有的法律均有所了解,在刑法中則體現為法定犯越來越多,認定標準越來越細且變化頻繁,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就必須考慮到,並非只要公開了法律或者相關標準,就一定能夠讓公民了解,從而能夠預測自己的行為。一些長期非罪甚至合法的行為,在一個短時期內被非法化甚至入罪,如果不輔以足夠的宣傳、補償以及過度措施,就很可能侵犯了相對人的正當期待。
具體到槍支管理的標準上,我們姑且不討論將公安部的部門規章作為定罪依據是否符合罪刑法定以及法律保留的問題。然而新的槍支標準在短期內將大量原來符合法律的槍支認定為非法物品,是否有對社會公眾進行廣泛的宣傳和普及?對於受影響的生產者,有沒有制定相應的槍支生產規範和准入機制?對於消費者來說,有沒有可行方式能夠得知自己購買的槍支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對於新標準出台時社會中已經流落在社會中的大量違法槍支(按照原標準很可能不違法)是否有進行大規模的收繳?從天津氣球攤婦女的案件到法院公然司法拍賣槍支來看,答案是顯而易見的,雖然從文本上來看,標準通過量化比以前更加明確了,但在執行過程中,不確定性卻大大增加了。
因此,問題的焦點不在於認定標準過寬或者過嚴,而在於標準的制定、公布和實施違反了人們的正當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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