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複習講義●擔保物權●擔保物權概述
(一)擔保物權的概念
擔保物權,是指為確保債權的實現,在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的物上設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其交換價值為內容的權利。擔保物權包括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
(二)擔保物權的特徵
1.從屬性:所謂從屬性,是指擔保物權以主債的成立為前提,隨主債的轉移而轉移,並隨主債的消滅而消滅。
擔保物權從屬於債權。擔保物權的從屬性體現在五個方面:
⑴成立上的從屬性
擔保物權以主債權債務的存在或者將來存在為前提,主債權不存在,擔保物權無從成立。
⑵內容和範圍上的從屬性
擔保物權擔保的範圍以主債務的範圍為限。
⑶效力上的從屬性
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抵押權和質權未設立。擔保人有過錯的,承擔締約過失責任,而非擔保責任
《物權法》第172條 擔保合同
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⑷消滅上的從屬性
主債務全部消滅的,擔保物權消滅。須注意:若主債務部分消滅,基於擔保物權的不可分性,擔保物權並不消滅,僅內容和範圍相應縮減。
⑸移轉上的從屬性
債權轉讓時,除非讓與人和受讓人另有約定,或者債權人與物保人另有約定,或者法律另有規定,擔保物權隨同債權轉讓給受讓人。須注意:債務承擔時,情況就不同了。
《物權法》第175條 未經擔保人同意的債務轉移
第三人提供擔保,未經其書面同意,債權人允許債務人轉移全部或者部分債務的,擔保人不再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
【例】甲向乙借款50萬元,為擔保甲對乙還本付息的債務,丙以自己的房屋為乙設立抵押權,辦理了抵押登記。抵押合同訂立後才發現,甲、乙間借款合同無效。①擔保物權具有效力上的從屬性。②主合同(甲、乙間借款合同)無效,乙、丙間抵押合同也無效,抵押權未設立。③丙無過錯的,無責任;有過錯的,丙承擔的是締約過失責任。
【例】甲向乙借款50萬元,乙向甲交付全部借款後,發現甲、乙借款合同無效。為擔保甲對乙的不當得利返還責任,丙以自己的房屋為乙設立抵押權,辦理了抵押登記。①此例未落入「擔保物權效力上的從屬性」涵蓋的範圍。②在明知甲、乙借款合同無效的前提下,為擔保甲對乙負有的不當得利返還之債,丙與乙訂立房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有效。抵押權已設立。
【例】甲欠乙100萬元,丙以自己的房屋為乙設立抵押權,辦理了抵押登記,丁以自己的汽車為乙設立了質權,交付了汽車。後乙將對甲的100萬元債權轉讓給戊,但一直未辦理房屋抵押變更登記,乙也未將質押的汽車交付給戊。①乙將債權轉讓給戊時,戊同時取得對丙房屋的抵押權和對丁汽車的質權。②雖未辦理房屋抵押權的變更登記,亦未向戊完成汽車的交付,對抵押權和質權的移轉不產生影響。
【例】甲公司因買賣合同對乙公司負有30萬元到期債務。後甲將自己的一輛汽車交給乙修理(已經支付了全部修理費),乙為了擔保前述30萬元到期債務,留置了該汽車。①乙對汽車的留置權為商事留置權。②假設乙將對甲的30萬元買賣合同債權讓與丙,丙不能取得乙對汽車的留置權。這是從屬性的例外。③原因:商事留置權具有專屬性,只有乙能夠享有。丙則不行。
2.物上代位性:物上代位性是指擔保物因滅失、毀損而獲得金錢或其他物的賠償或補償時,此等金錢或其他物成為擔保物的代替物,擔保物權依然存在於其上,債權人有權就該代替物行使擔保物權。擔保物權的物上代位性是為了進一步加強權利人對交換價值的控制力,不因此等價值的載體改變而喪失。
《物權法》第174條 擔保物上的代位性
擔保期間,擔保財產毀損、滅失或者被徵收等,擔保物權人可以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先受償。被擔保債權的履行期未屆滿的,也可以提存該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
【例】甲向乙借款20萬元,以其價值10萬元的房屋、5萬元的汽車作為抵押擔保,以1萬元的音響設備作質押擔保,同時還由丙為其提供保證擔保。其間汽車遇車禍損毀,獲保險賠償金3萬元。如果上述擔保均有效,丙應對借款本金在多大數額內承擔保證責任?(04年 卷三 6題) A:7萬元 B:6萬元 C:5萬元 D:4萬元解析:①根據《物權法》第176條,在混合擔保中,提供擔保的第三人丙僅在債務人甲提供的物保範圍之外承擔保證責任。②甲抵押給乙的汽車原本價值5萬元,因車禍毀損獲得保險金3萬元,根據抵押權的物上代位性,乙對3萬元保險金享有優先受償權。③債務人甲提供的物保所擔保的債權數額為14萬元。故保證人丙僅對剩餘的6萬元承擔保證責任。④須注意:此題只能依據《物權法》第176條作答,而不能依據《擔保法》第28條作答,因《擔保法》第28條已被廢止。《物權法》第176條 物的擔保與人的擔保之關係 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3.不可分性:擔保物權的不可分性,是指擔保物權所擔保的債權的債權人得就擔保物的全部行使其權利。
⑴債權一部分消滅的,如清償、讓與,債權人仍就未清償債權部分對擔保物全部行使權利;
⑵擔保物一部分滅失的,殘存部分仍擔保債權全部;
⑶分期履行的債權,已屆履行期的部分未履行的,債權人就全部擔保物有優先受償權;
⑷擔保物權設定後,擔保物價格上漲的,債務人無權要求減少擔保物,反之,擔保物價格下跌的,債務人也無提供補充擔保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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