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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的「免捕權」

前幾天和西藏某縣人大代表團有過短暫交流,聊到人大代表的選舉,順便聊到遼寧賄選案,他們說怎麼也想不通,為什麼會有那麼多人,去送那麼多錢搞賄選,他們那請人去當代表還要做工作,因為當了人大代表要開會,耽誤牧民幹活。我仔細想了想,那麼多老闆爭著當代表,一個重要的原因是看上了人大代表的「免捕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七十四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非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許可,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非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許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審判。」

也就是說,要逮捕一個人大代表,需要多一道人大批准的程序。這道程序說難不難,說簡單也不簡單。

說簡單,是因為人大在我國的政治光譜中,從來都是堅決服從黨的領導,如果擬逮捕的是體制內的官員,並且是貪污受賄之類的職務犯罪,那麼在動他之前,肯定已經取得了管理他的一級黨委主要領導的首肯,只要紀委出個說明,檢察院出個手續,也就是舉個手的事,人大實際上別無選擇。組織要提拔一個人容易,下馬一個人更容易。

說難,往往就出現在那些非體制內或者非職務犯罪的人大代表身上,這種時候黨委不會主動出來定調,人大於是就獲得了難得一見的實際行使權力的機會,各種不合理的現像也就出現在新聞上,我隨便百度了一下:

有和稀泥的:

福建莆田市人大代表林慶財涉嫌誣告陷害被立案偵查,但當地警方無法對他採取強制措施,因為莆田市人大常委會不許可,理由是:傾向於立足調解,爭取息訪息訴。

有地方保護主義的:

河南一人大代表欠債3億元 當地人大不予批捕,理由是(人大代表)朱劍峰對(河南信陽)平橋區的投資貢獻很大。

有的地方比較聰明,經過了民主投票,但就結果贊成8 票,反對1票,棄權8票,沒有通過:

福建一縣人大代表涉嫌在滬醉駕,人大常委會否決警方刑拘請求

堂堂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怎麼會有這種特權制度呢?

這得從議會的功能說起,現代議會制度起源於英國,是英國貴族和國王相互鬥爭、妥協的產物,主要的功能是監督政府,後來擴散到全世界。在民主制度肇始之時,沒有哪一個國王會乖乖的接受議會監督,打擊報複議員的現象並不少見,如果不對議員的人身自由加以特別保護,不知道哪天就「被嫖娼」、「被吸毒」了。所以各國憲法中,大多都規定了議員享有「免捕權」。比如美國憲法:

[Section 6.] The Senators and Representatives shall receive a Compensation for their Services, to be ascertained by Law, and paid out of the Treasury of the United States. They shall in all Cases, except Treason, Felony and Breach of the Peace, be privileged from Arrest during their Attendance at the Session of their respective Houses, and in going to and returning from the same; and for any Speech or Debate in either House, they shall not be questioned in any other Place. 第六款:參議員和眾議員的工資由法律規定,從國庫中支付。兩院議員除犯叛國罪、重罪和妨害治安罪外,在一切情況下都享有自由出席各自會議和往返於各自議會途中不受逮捕的特權。他們在各自議會中發表的演說或辯論在任何其他地方都不受質詢。

比如灣灣的「憲法」:

第七十四條:立法委員,除現行犯外,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

議員的「免捕權」其實初衷挺好的,但是到了後發民主國家就變了味道。比如台灣,不少原來的黑社會頭目大獻黑金參選,就為了獲得一個「免捕」的護身符,韓國和日本也差不多,這種議員別的不會,打架最擅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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