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海證券「假章門」你應該知道的幾件事
根據筆者目前通過媒體了解的信息,有如下幾個觀點和大家分享:
1、從交易對手角度,並不存在假章的問題
從目前公開的信息看,代持協議上的印章極有可能是承辦人員私刻的。但在沒有鑒定前,誰也不好對此下結論。
從交易對手的角度看,其實並不存在假章的問題。為什麼這麼說呢?因為在簽署相關協議前,交易對手只有合理的注意義務,而這種義務顯然並不能包含對公章真偽的審查。此外,公章只不過是合同各方意思表示加以確認的方式,但並非唯一方式。至於公章是私刻還是實際在公安備案的印章,並非確定合同成立或生效的必備要件。
換句話說,即使最終確認公章是偽造,也僅是合同形式要件的瑕疵,並不能妨礙合同成立甚至生效。因此,提醒各位不要被媒體和國海證券帶到溝里去了,這個事件的民事糾紛部分,重點並不在於公章的真偽。
2、當事人的行為表見代理還是有權代理
在國海召開機構會議時,國海管理層並不太確定張和郭兩人離職的準確時間,國海的律師答覆確定在8月份即勞動合同到期。但從機構的反饋看,簽署協議時,張和郭仍然是國海的員工。
如果張和郭8月就離職,這裡存在兩種可能:
第一:代持協議簽署在8月之前
這種情況下,張和郭無疑是國海的正式員工,可以代表國海,使用公章也是有權代理。
第二,代持協議簽署在8月之後
這裡又有兩種情況,其一,是雖然合同到期,但是如果國海沒有為張和郭辦理離職手續,則仍然存在事實合同,和上述第一種情況相同。其二,國海在8月合同到期時,為張和郭辦理了離職,此時張和郭無權代理,但是交易對手並不知道該等無權代理的情況,沒有發現公章是偽造,則構成表見代理。
因此,當事人的行為時表見代理還是有權代理,暫不能確定,但無論是表見代理還是有權代理,對交易對手而言,國海都應該承擔合同確定的義務。
後續進展如何,筆者將持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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