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拼接牛排」到「食品安全法」
最近聽聞「拼接牛排」這一奇物,順帶看了知乎上幾篇介紹拼接牛排的文章,想到前幾天還在家煎了超市買來的牛排,心中萬馬奔騰,久久不能平復……
遂找到15年頒布的《食品安全法》好好研讀一翻,讀完更加絕望——「我們的法律是多麼的搞笑」,這部法律真是太奇葩了!想到繼三鹿奶粉後,國家猛然發現,原來眼皮底下的納稅大戶、優秀企業是這麼的不靠譜、這麼的昧著良心。所以召集了一批所謂的「磚家」,連夜修訂了這部法律。不過以前不管是讀書還是教書,真沒注意這部法律,現在拿出來翻一翻,真心覺得「立法技術」不敢恭維。在我看來,這是關係國計民生的法,卻有如此的搞笑條款。
僅對個別條款評論。
壹、電商殺手條款
第62條: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應當對入網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明確其食品安全管理責任;依法應當取得許可證的,還應當審查其許可證。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發現入網食品經營者有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並立即報告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嚴重違法行為的,應當立即停止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
第131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對入網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審查許可證,或者未履行報告、停止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等義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責令停業,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款)消費者通過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購買食品,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入網食品經營者或者食品生產者要求賠償。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網食品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繫方式的,由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賠償。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賠償後,有權向入網食品經營者或者食品生產者追償。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於消費者承諾的,應當履行其承諾。
評析:按照侵權責任法、網路版權法所引用的「技術中立原則」,電商作為平台,其實審查義務並非無限大,而是有限的,這就是大名鼎鼎的「避風港規則(Safe Harbor Rules)」。簡單說來,在美國法上曾經有過一個著名的比喻,說:「網路服務提供者(ISP)其實是提供了一條信息化的高速公路,它才不管這條路上究竟跑著是什麼車,賓士也行,路虎也罷;但是,如果某個侵權行為像一面紅旗一樣在網路服務提供者面前飄揚時,它仍然視而不見,就應當負上法律責任(分號以後又稱為紅旗規則「Flag Rules」)」。這個理論應該說是比較客觀的,也被我國《侵權責任法》所引入。
反觀《食品安全法》,就搞笑了。62條第1款要求平台做形式審核(這點還正常,為了侵權發生後能提供賣家信息)。但第2款,這種有限的審查義務變成了「主動的」,條文用了「發現」。換言之,我平台還得主動去搜索,去發現,去search。當然,這裡也包含「被告知」。總而言之,這種模糊用語顯然比侵權法嚴格(也有道理,畢竟賣的是食品)。這似乎也透露出一點信息,如果平台賣食品,責任義務更大。
但131條就搞笑了,「未履行報告、停止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等義務的」可能要承擔連帶責任。對比62條,似乎對「應發現而沒發現」不必承擔責任,只是對「未履行報告、停止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等義務」承擔責任。這真的是太奇葩了。這裡就有個立法漏洞,假設淘寶馬雲沒有「發現」三鹿奶粉有毒而提供交易平台,結果死了一大片,然後小馬哥主動「報告」這個事,就沒事了??!!所以,「報告」是個什麼鬼,「發現」又是個什麼鬼。
貳、最口號條款
第六十九條:生產經營轉基因食品應當按照規定顯著標示。
評析:目前來看,轉基因食品在市場是很多的,什麼玉米啊……我曾經留意過,根本沒有轉基因標示!也沒見新聞把誰給轉起來了。這部法律看起來很豪華,其實嘖嘖嘖。
叄、最沒卵用條款
第117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未及時發現食品安全系統性風險,未及時消除監督管理區域內的食品安全隱患的,本級人民政府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責任約談。
地方人民政府未履行食品安全職責,未及時消除區域性重大食品安全隱患的,上級人民政府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責任約談。
被約談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採取措施,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進行整改。
責任約談情況和整改情況應當納入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評議、考核記錄。
評析:這條真是太奇葩了,「約談」是個什麼鬼?然後計入考評?請問這又是什麼鬼??為了解決這個疑問,我在「法律責任」這章找了半天,沒有對應的法律責任。換言之,老子被約談了,但是不改 ,你還不能拿我怎麼辦。深深的懷疑,立法者是不是年紀大了,顧著前面形象工程,忘記後來擦屁股了。或者說,是明知而為之。如果這樣,在下佩服你們老司機啊~~~~
肆、送給評論牛排的作者們
第120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散布虛假食品安全信息。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可能誤導消費者和社會輿論的食品安全信息,應當立即組織有關部門、專業機構、相關食品生產經營者等進行核實、分析,並及時公布結果。」
評析:親愛的作者,你這篇文章要是火了,可要保證內容真實啊,哈哈哈,我是相信你的!但是千萬別掉進這條的射程,不然……以後在知乎上就看不到你了。
伍、福利條款
第148八條: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這個立法術語也太TM口語化了,咱能專業點嗎】,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於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於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經營者追償。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籤、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評析:曾經有人在這部法律頒布以後大肆宣揚,說以後吃東西進醫院了,可以有十倍賠償。excuse me?十倍的基數是什麼,是「支付價款」。吃一根(素菜)串串2塊錢,進醫院掛水花了400(假設沒工作)。怎麼辦?
擇其一:
第一,400元(損害賠償金)+ 10×2元(懲罰性賠償金);
第二:400元(損害賠償金)+3×400.(懲罰性賠償金)。
具體選哪個,問問你的體育老師。咦?似乎還是第二種能多賺錢。哈哈哈,是不是有了發財之道了!
但是,友情提醒:侵權法上的「損害」可不是這麼好證明的,首先就得解決因果關係的問題。這恐怕就得難倒一片人了。
本文立論起因——鏈接 錢程:用「膠水」粘起來的牛排,你敢吃嗎?http://zhuanlan.zhihu.com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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