譬若晨曦,窈如北辰:漫談《管子》│城與邦

作者:玉宣(輔仁大學哲學系在讀碩士,研究興趣:詮釋學、文本行動理論)

前言

  在世界秩序的競爭中,舊帝國主義的清,敗於她蔑稱為西夷的新帝國主義者們,至此,中國及其天下觀(對秩序的觀念)便被進入現代化的進程。長路漫漫,風兮雨兮,她沒有一刻,不借鑒西方文化與其法律文化,十一屆三中到十八屆四中,「政治秩序的重建」到「依法治國」,無一不是現代性的產物。同個空間里,法治、以法治國的口號,正在稷下學宮的樑柱上繚繞。驀然回首來時路,看看這些相似但不相識的口號,也別有一番趣味。

  本篇短文,介紹《管子》與齊法家的「法」觀念之特色。《管子》這本書,在中國政治思想的發展上,一直扮演著重要的角色,在政治、經濟或法律等方面,不乏對於《管子》的引用與思想的借鑒,尤其是漢唐兩代,西漢的《鹽鐵論》、唐代杜佑的《通典》和某些制度設計。在日常生活中,許多俗語和典故也出自《管子》,例如「國之四維」、「倉廩實則知禮節,衣食足則知榮辱」出自〈牧民〉,「凡治國之道,必先富民」出自〈治國〉,「令重於寶,社稷先於親戚,法重於民,威權貴於爵祿」出自〈法法〉。另外,「法治」、「以法治國」等辭彙也見於《管子》。

▲ 《管子》書影。

一、關於《管子》

  歷代對《管子》的研究,大多在統治術與經濟學說(輕重學說)的研讀,《鹽鐵論》和《通典》是為例。當代的中國思想研究中,梁任公基於政治要求撰寫的《管子評傳》有篳路藍縷之功,其研究傾向也反映當時的政治風潮。而今,對《管子》的關注,主要在(1)《管子》四篇與齊地黃老道家、(2)管仲與齊桓之於早期法家的思想意涵、(3)晚期齊法家由「道法並重」趨向於《韓非子》「隱道重法」的思想轉向。換句話說,就是將《管子》視為不同學說的歷史過渡階段,重點在於呈現不同篇章里各派學說的內在連結與思想史淵源的外在連結。

  拙文介紹《管子》與齊法家對「法」的觀點,有兩個部分,第一,齊國對於政治秩序建構的特色──重民俗,這個特色可以追朔到齊國建國之初,齊魯建國策略的差異。第二,介紹《管子》頗具特色的「道生法」的命題,用現在的話來說,就是「法律的來源」或「立法」,看《管子》如何看待「道」「法「間的關係。

  筆者對《管子》版本的看法。眾所周知,《管子》的文本形成頗為複雜,辨章學術,考鏡源流,在此,既不適合,也不可能。簡單地說,在筆者看來,劉向將《管子》編排成七組有其學術上的意義,第一,這個分組是思想類型的分類;第二,分組的先後也反映了各篇形成的先後,可以發現,在越晚近的篇章中,對於「法」觀念的內涵與理解愈趨具體。其次,如許多古人和研究者認為《管子》並非一時一地一人所著,但這些篇章對「法」觀念的理解有共通的觀點,例如對「君」、「法」、「道」三者的關聯,且在哲學術語上有其延續性和一致性,但在統治術與某些觀念的實踐上有些差異存在,以「法」和「禮」為例,〈樞言〉:「法出於禮」,〈任法〉:「仁義禮樂者皆出於法」,對「法」和其他觀念的關係有不同的理解。這樣的問題,也導致了理解《管子》「法」的困難性,比較常見的觀點是認為《管子》「法」沒有一致的意涵(蕭公權,1998:211-212)或不同篇章的重點不一而導致(胡家聰,1988:25),學者胡家聰的研究(1998:64-67)整理過幾個篇章中的使用差異。但如果我們仔細地看,會注意到在大多時候,「法」作為「令」(法律命令)使用,其次則是法律的判斷標準。

▲ 清的君臣之禮與外交問題。

二、齊國的政治特色

  《管子》的「法」重視民俗的特色,或說重視人民,除了《管子》中有專章討論民眾的篇章(牧民學說)外,韓非在討論齊法家時也以「古之牧民者」稱呼(《韓非子?大體》)。關於這項特色,可以追朔到武王克殷,分封諸國時,齊國在國上安排政治秩序之策略,齊國的建國策略是相當特別的,我們需要回到當時的時空背景理解,考慮「周文化」(以下簡稱「周文」,指周文化或周人對其所處的生活世界的秩序之安排)。

  齊國的建國特色,《史記》有兩段紀載:

周公卒,子伯禽固已前受封,是為魯公。魯公伯禽之初受封之魯,三年而後報政周公。周公曰:「何遲也?」伯禽曰:「變其俗,革其禮,喪三年然後除之,故遲。」太公亦封於齊,五月而報政周公。周公曰:「何疾也?」曰:「吾簡其君臣禮,從其俗為也。」及後聞伯禽報政遲,乃嘆曰:「嗚呼,魯後世其北面事齊矣!夫政不簡不易,民不有近;平易近民,民必歸之。」(《史記?魯周公世家》)

太公至國,修政,因其俗,簡其禮,通商工之業,便魚鹽之利,而人民多歸齊,齊為大國。及周成王少時,管蔡作亂,淮夷畔周,乃使召康公命太公曰:「東至海,西至河,南至穆陵,北至無棣,五侯九伯,實得征之。」齊由此得征伐,為大國。都營丘。(《史記?齊太公世家》)

在這兩段記載中,我們看到了兩種不同的治理方式:魯國的「變其俗,革其禮」、齊國的「因其俗,簡其禮」。這兩種治理方式的差異,對於周朝來至關重要,不但關乎周初政治格局的穩定,更是不同的政治秩序之發展方式。簡單地說,魯國的「變其俗,革其禮」,伯禽治理魯,對殷商舊民的處理方式就是,無視當地的商文化,將其改製為「周文」,並去除殷商的禮制。齊國的「因其俗,簡其禮「,則是從當地的風俗中,揀選一些可以接納到「周文」君臣相處的禮俗。兩種方式看似差異不大,對我們來說稀鬆平常,但在當時卻是一件很特別的事,這不只是效率問題,更與「周文」對政治秩序的理解有關,這也是周公之所以哀嘆之處。

  回顧當時的背景。周武王擊敗商紂,但其國力仍無法控制住商文化的和其他族群的勢力範圍,對於天下秩序重新安排,是「周文」的當務之急,是政治問題,更是文化問題。如何妥善地處理非我族類的異文化民族(對周而言,即夏、商與東夷族等),穩固統治,是每個天下共主的必要課題。要理解這兩種治理方式的差異,必須要注意齊魯兩國的建國背景。首先,魯國和齊國,雖同處於東方邊境,但卻天壤之別,魯國的封地是殷商舊部,開發較早,當地土著的經濟水平、文化水平較高,資源豐富,當地的商文化也是「周文」熟悉的異文化,這是周朝對於同姓諸侯國的優待。反觀齊國,齊國受封的地域,開發較晚,當地土著的經濟水平、文化水平較低,要處理商文化的問題,還要面對東夷族等異文化民族,東夷族可是在晚商時仍無法處理的硬刺,齊國不但要安內,更要面對邊境的侵擾,對於一個剛成立的外來政權來說,治理難度較魯國高得多。因此,當伯禽回朝報告政務時,難怪周公會有所哀嘆,沒想到伯禽在滿手好牌的情況下,建置一個穩定的政治秩序會如此慢,而姜太公及其子弟兵在齊國複雜萬千的政務上可以如此迅速。其後並在周治理天下的第一場期中考三監之亂,成績斐然。

  第二,這兩種治理手段的文化差異,才是最重要的因素,魯國無視當地文化背景,強硬地推行「周文」。就像我們所知的,當人在面對異文化時,總是需要時間吸收和學習,何況是被迫地灌輸自己有敵意的異文化,因此要能有效地統治,需要花費較長的時間,調整制度繁複的調整與製造階級歧視來潛(異)移(化)默(洗)化(腦),穩定政治秩序。齊國的治理手段,現在看來稀鬆平常,尊重當地風俗、減少摩擦,揀選當地適合的禮俗來搭配統治政策是很自然的,但在當時可以說是一種突破,魯國的治理方式可以視為一種傳統的、不兼容他者的。齊國則有意識地採取拼盤式的並存,揀選當地合適的風俗,配合「周文」施行治理,在治理初期,當地土著的排斥程度降低,這種治理策略出發的政治命令,自然也比較容易推行,也符合當時的政治常識──周公所謂的「夫政不簡不易,民不有近;平易近民,民必歸之」,這就是齊國重視民俗的特色之起源,存在於齊國建國策略。從這個角度來看,《管子》重視民俗,其來有自。

▲ 法的古字灋,住了一頭神獸廌,傳說祂能分辨曲直,用角觸撞理虧的人。是法官的好朋友。

三、法與道

  《管子》「法」觀念的特色,在與道家的「道」論結合。方便讀者,筆者先簡單說明《管子》「法」觀念與其基本觀點。

  「法」是簡化字,先秦是使用佱、灋等寫法。根據《說文》,灋表示「刑」和表示一種公平的意思。《爾雅?釋詁》則解釋「法」為「常」。綜觀來看,法具有刑、公平與不變,前者是司法的意涵,而後者屬價值判斷。在《管子》的文本中,「法」大多時候做為法令、法則或判斷標準。常見的使用方式,有三:一,「法」獨立使用,通常做「令」使用,當作法令或法律命令;二,「法」與「令」並用,兩者同時出現的情況下,通常「法」會做為法律的評判標準,「令」則作為法律或法律命令;三,「法」、「律」、「令」三者同時使用,這是一種孤例,在〈七臣七主〉:「夫法者,所以興功懼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爭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法律政令者,吏民規矩繩墨也。」這一段文字,從效用的角度來理解「法」,此處,將「法」理解為法律制度、「律」作為判斷的繩墨、「令」作為法律命令,對「法」在不同層次的作用有相當明確的說明。不過值得注意的是,「律」在《管子》至少出現12次,大部分的時候和「法」觀念不關,或是跟「法」連在一起作「法律」出現。

  《管子》對「法」的討論,比較偏向統治術的層面,如前所述,在文本中多作為「令」來使用,雖然許多篇章以「法」為名,但內容卻是討論「令」。對《管子》而言,「法」的作用在於使國家運作正常,要達到這個目的,就要以「令」(法律命令)去運作,運作良善,便是君聖國強,就是「大治」(〈任法〉的用語)。用《管子》的話來說就是,以令使民,讓民為之所用,民能用則兵勝,兵勝則國重,換句話說,就是君王通過法律命令的施行,讓人民為之所用,人民能為之所用,軍事就會強,國家因而穩固、成為強國。而這個重要的「令」來源是君王,由君王置儀設法(設立國家制度與法律的標準),《管子》主張「道生法」、「君生法」的命題。至於,作為統治術的「法」,對於實在法的要求,諸如令要嚴、罰要重(〈重令〉),守法就是遵守法律命令(〈法法〉),就如們所知的法家一般。在御臣使民上,《管子》認為在君王統治的運作上要參考「道」。《管子》的「法」觀念的建構上,相當倚重「道」,學者徐家聰認為《管子》是「以道家哲學論證法家政治」(1998:223)。

  關於「法」與「道」的關係,在政策的制定與運作上,我們可以看到《管子》對於道家學說的借鑒,例如〈七臣七主〉對君王本分的要求中講究天時與地宜(即審時度勢),更讓人直觀的則是在「勢」的討論上。《管子》中的「勢」,大多是指自然之勢或既存的社會狀態,講究人要懂得審時度勢,不失天時。在《管子》較晚的篇章中,可以看到對於「勢」的理解從自然之勢到人之勢的延伸,不只是被動地觀察,有了更多主動積極的作為,甚至改變「勢」,理論且具體的可見〈任法〉對六柄、四處的討論,比較明確的術語,可見〈七臣七主〉的「權勢」與〈明法解〉的「威勢」二概念,直截地將君主的「權」、「威」二觀念與「勢」結合。

▲ 「心」、「術」的問題相當複雜。可以視為齊法家與晚期法家的分界。

四、道生法

  《管子》最具特色的「道生法」,除了在統治術上運用「道」的思想外。更運用在「法」的來源上。在《管子》各篇中,不乏看到要求君主要師法天地的說法,或更直接地,如〈心術上〉提出的「法出乎權,權出乎道」的觀點,那我們該如何理解《管子》中「執道者」(君王)、「道」、「法」三者的關係?

  《管子》中有幾段對於「法」與其他觀念的論述,值得注意,雖然《管子》承認「道生法」這個命題,但語焉不詳,比較多是在「君生法」的議題上論述。對於「道生法」議題的理解,通常會參考1973年馬王堆出土的《黃帝四經》的〈經法〉,《管子》和《黃帝四經》同屬黃老,哲學術語上也較一致,可供對照。以下筆者節錄《黃帝四經?經法》和《管子》的幾段文字,方便討論:

道生法。法者,引得失以繩,而明曲直者也。故執道者,生法而弗敢犯也,法立而弗敢廢也。故能自引以繩,然後見知天下而不惑矣。(《黃帝四經?經法》)

事督乎法,法出乎權,權出乎道。(《管子?心術上》)

制斷五刑,各當其名。……(略)……。如四時之不貣,如星辰之不變,如宵如晝,如陰如陽,如日月之明,曰法。愛之生之,養之成之,利民不德,天下親之,曰德。無德無怨,無好無惡,萬物崇一,陰陽同度,曰道。刑以獘之,政以命之,法以遏之,德以養之。(《管子?正》)

「執道者」是《管子》和《黃帝四經》共同使用的術語,指的是君王。在這三段引文中,可以注意到3點:(1)堅持「道生法」這一形上學命題;(2)「法」作為度量衡的標準,也是君王在政治秩序中評判的標準;(3)「道生法」的意涵,是指「法」作為一種判斷的標準或實踐的活動,要像自然一樣周行不殆,如不顯露其喜好、公正無私、賞罰分明。《管子》的「道」與「法」基本上是這樣的關係。但問題是我們該如何理解個中細節?眼尖的讀者,可能已經注意到〈心術上〉和〈經法〉對於「道生法」的論述差異,在時代較早的〈經法〉中「道生法」就是「道生法」,但在〈心術上〉在思想發展上,則衍生出「權」這一層次。

  如何理解《管子》的「權」這一層次,會決定我們對於「法」與「道」的理解方向,同時會產生不同的面貌,就筆者所知有兩種理解途徑。第一種理解路徑,以黃老道家的角度,考察「心」、「術」、「道」三個觀念,向上聯繫到《老子》未完全展開的「身」「心」學說、《黃帝四經》到《管子》四篇(〈內業〉、〈白心〉、〈心術上〉、〈心術下〉),藉此理解「道」在「心」「術」 (內與外)的展開與完成,可作為一種「外王」理論構成(《莊子?天下》的術語),可以跟《莊子?天下篇》「內聖外王」的思路進行比較。

  第二種理解路徑,是從齊法家的角度,也是本篇短文要介紹的。對於「權」的理解,如何看待君王如何以「法」作為一判斷標準呢?何以經權?何以反經?筆者以為〈版法〉中的「法天合德」可作為補充,筆者摘錄〈版法〉和〈版法解〉的解釋如下:

法天合德,象法無親。參於日月,佐於四時。(《管子?版法》)

桓公謂管子曰:「今子教寡人法天合德,合德長久。合德而兼覆之,則萬物受命。象地無親,無親安固,無親而兼載之,則諸生皆殖。參於日月,無私葆光。無私而兼照之,則美惡不隱。然則君子之為身,無好無惡,然已乎?」管子對曰:「不然,夫學者所以自化,所以自撫。故君子惡稱人之惡,惡不忠而怨妬,惡不公議而名當稱,惡不位下而位上,惡不親外而內放。此五者,君子之所恐行,而小人之所以亡,況人君乎?」(《管子?版法解》)

〈版法〉被分類在《經言》中,如前所述,從劉向的分類,我們可以判斷這個觀點較接近管仲或齊法家早先的思想觀點。另外一提,〈心術上〉等四篇被分類在《短語》,〈版法解〉則屬《管子解》,可以視為齊法家晚期的觀點,有興趣的讀者可以思考劉向的分類與《淮南子?要略》於《管子》編排意義。對於「法天合德」的解釋,也跟我們前面提到的觀點一致。但有趣的地方是〈版法解〉的作者在注釋「法天合德」這一命題時,摘錄了管仲教齊桓公「法天合德」的談話,我們可以視為晚期的齊法家對「道生法」命題的看法。

  在〈版法解〉的註解中,桓公向管仲詢問「法天合德」就是沒有好惡嗎?管仲提出了五惡反駁,這五惡的內容,綜觀來看,可視為對其他篇章對君王的各項要求之濃縮,例如「惡稱人之惡」是指君王不暴露其喜惡,「惡不位下而位上」是對「勢」和君握權柄的要求。如果滿足於管仲的回答之於其他篇章思想的精要與重複,[1] 會使我們忽略桓公的深意,畢竟桓公不是一個生於安逸、不食煙火的君王,如果認為管仲只是重複過去的話語,那麼顯然忽略了〈版法解〉作者的用心。認真對待兩人的問答,可以注意到,桓公的問題是關於君王(作為「執道者」)在價值上的判斷問題,但管仲卻回答統治術的運用上應該注意的地方,這兩人的問答是在不同的層次,筆者以為這相當重要,這有兩種可能的解釋。第一種,表示晚期的齊法家並不重視「道」在「法」的形上學意義之建構,主要著重在「法」的實踐活動中,活動產生的效果才是檢驗的標準,而「道」的具體發揮,則是在「道」作為統治術的「令」之理論基礎,也就是對於「勢」的掌握。第二種,古代思考問題的方式,不同於現在,要求理論建構上規範性與實踐的完整建構。但不論如何,由此看來,對於君王的判斷如何正當、或說對法律的標準,應該是放在君王治理活動產生的效果與現象做為評判標準,價值取向的部分僅是師法自然而得的「執法公正」。

▲ 對《管子》而言,判斷無私外,實踐的效果是判斷的標準之一。

五、結語

  在古代的臨淄,齊法家主張「道生法」的哲學命題,認為法律的制定、標準、法律判斷和統治術等方面,可以通過道家的道論來建構一個良好的政治秩序。他們主張君王可以根據「道」獲得的「法」觀念,藉此產生完善的政治秩序,設置一套良好的法律制度,並使其法律命令通行無礙,達到強兵強國的效果。

  其次,「道生法」的觀點,近似於西方自然法理論,自然法理論主張有一套評判法律是否為好的法律的標準存在,之於《管子》,也就是「道」。《管子》雖然有類似的觀點存在,但對於「道」如何評判,則語焉不詳,在書中,「道」之於「法」的作用,比較接近於執法正義的意涵,法律的好壞則以統治效果來衡量。對比《尼各馬可倫理學》卷五,亞里士多德將正義區為法律正義與公平正義(1130a22-24),但對法律正義討論的不多,便以分配正義作為討論的主軸(1134a25-b20)。兩者同樣較不從法律自身談起。這樣的思考方式,一部分也和古代與現代對於理論建構的要求差異有關,但對他們來說,也許如何在實踐活動國家/城邦秩序公正地運作,才是至關重要的。

註腳

  1. 學者徐漢昌也認為這個段落值得注意(1990:153),但他並未分析兩人問答的差異,而是引用其他段落來重複管仲的話。

參考文獻:

  1. 黎翔鳳,2004,《管子校注》,梁運華整理,北京:中華書局。

  2. 徐漢昌,1990,《管子思想研究》,台北:台灣學生書局。

  3. 黃家聰,1988,〈《管子》中「以法治國」的法理之學〉,載:《管子學刊》,1988年3期,頁20-26。

  4. ………,1998,《稷下爭鳴與黃老新學》,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5. 蕭公權,1998,《中國政治思想史》(上),台北:聯經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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