押款員開槍合法,砸車者取死有道——男子砸運鈔車事件刑事法律責任分析

看完這篇報道,我真想為砸車這個仁兄提名個達爾文獎,他可能覺得武裝運鈔車上的「請勿靠近」和「請勿吸煙」的意思差不多,但是不幸的是,它和「請勿下車」的意思差不多。。。

好吧,希望大家能原諒我不厚道的嘲諷,嘲諷就到這,言歸正傳,報道此次事件的新聞一出爐就受到的廣泛的關注,事件中押款員開槍射擊導致砸車男子死亡的行為也受到了很多網友的質疑,甚至有網友惡意揣測其行為是「有預謀的故意殺人」 。那麼讓我們來看看,押款員是否應該為開槍的行為承擔刑事責任呢?

學習過刑法的同學應該知道,按照兩階層的犯罪構成理論,一個人的行為要構成犯罪,要具備兩個條件,首先要有客觀不法,其次是主觀有責,二者缺一不可。且判斷邏輯是,先客觀判斷,後主觀判斷。即先判斷行為客觀上是否具有危害性,然後判斷行為人主觀有無過錯。不能認為行為人主觀有過錯,就順其自然認定其行為是危害行為。現在捋順了犯罪構成判斷的邏輯,我們分析一下此次事件。

按照邏輯,我們首先來看客觀上。客觀事實就是,押款員持槍射擊,導致砸車者死亡。毫無疑問,押款員的行為侵害了砸車者的生命這個「法益」。但是我們是否能就此認定,押款員的行為屬於「客觀不法」,進而來判斷其主觀是否有責呢?當然不能。因為在犯罪構成理論中,還有一個東西叫做「違法阻卻事由」。

「違法阻卻事由」是大陸法系中的一個重要概念,顧名思義,即是指排除符合構成要件的行為的違法性的事由。「違法阻卻事由」中包括一個大家耳熟能詳的概念,即「正當防衛」。好啦,法條時間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規定如下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毫無疑問,砸車者使用磚頭,暴力敲擊押款車車窗玻璃,絕對屬於第一款中的「不法侵害」,所以此時押款員開槍射擊的行為應當被認定為「正當防衛」。

那麼押款員的行為是否屬於《刑法》第二十條第二款中規定的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即所謂的「防衛過當」呢?

我個人認為其行為不屬於「防衛過當」,理由在於,同樣是《刑法》該條第三款所規定的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該款規定即所謂的「特別防衛」。到本次事件中,即可以具體到,對正在進行搶劫的暴力犯罪,採取的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這其中又涉及到一個對砸車者行為定性的問題,也是整個問題爭議的焦點所在。我們拋開上帝視角,一個人使用磚頭石塊暴力敲擊銀行押運現金的押款車的車窗玻璃,致使玻璃破碎的行為,是否可以認定為有搶劫嫌疑。在正常條件條件下,這個問題是毫無疑問的。但是在本次事件中,有了一個「疑似發生交通事故糾紛」的前置條件,但是這個「交通事故糾紛」明顯不屬於「違法阻卻事由」,無法阻斷其後續行為的違法性。換一個角度分析,即使存在所謂的「交通事故糾紛」也不能排除其搶劫押款車的嫌疑。所以,毋庸置疑的,我們對於其打砸押款車的行為,應認定為「搶劫」。

對於這類屬於《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的行為,不止負有保護銀行財產安全義務的押款員,其他任何人如果對他不法行為都可以進行制止,所造成的後果,都無須承擔刑事責任。

基於前面的結論,我們即可推導出,押款員開槍的行為,屬於「特別防衛」,絕對不負刑事責任。

回到犯罪構成理論,既然押款員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這個「違法阻卻事由」,阻斷了其行為的違法性,我們就沒有必要在討論其主觀的心理狀態了。一些惡意揣測押款員主觀故意的網友,你們可以停了。

所以對於此次事件,我得出的結論就是,押款員開槍合法,砸車人取死有道。

當然,在整個事件處置的過程中,押款員的處置流程也不一定完全符合相關規章的規定,可能會承擔相關的行政責任,但其絕對不應該承擔任何刑事責任和承擔所謂「故意殺人」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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