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設計有限責任公司的章程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合法有效的公司章程必不可少。為使廣大經營者對制定公司章程需要注意的事項有所了解,本站特整理相關案例三則,以供參考。
一、章程是自由的嗎
趙、錢、孫三位年輕人準備創業。他們聽說,公司章程是很重要的文件,可以自己擬訂。於是,他們參考一份美國公司的章程,照貓畫虎,起草了一份自己的章程。他們對自己起草的章程很滿意,可是,代辦工商登記的人卻告訴他們,這樣的章程是不能通過工商局審核的,建議還是參照工商局的公司章程範本。三人遂對公司章程是否自由產生疑問。
解析:公司章程是設立公司時最主要的文件,無論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公司,沒有章程不可能獲得登記。公司章程的條款是不是可以自由約定呢?簡單地說,公司章程具有「有限度的自由」。
公司章程的自由來自於下列兩方面:
1.《公司法》有很多地方未做規定,有待公司章程來填補。例如,公司章程可以詳細規定股東會議的議事方式:何時開會、如何召集、如何代理、如何表決、如何記錄等。
2。《公司法》有很多任意性的規定,公司章程可做排除適用。「任意性規定」是指如果章程有特別約定,則按特別約定處理;如果章程沒有特別約定,則按公司法規定處理。
例如:王某擁有公司20%的股權,但是公司章程中可以約定,王某隻能獲得公司利潤的10%作為分紅。如果沒有這種特殊約定,那麼王某就應該按20%獲得分紅。
一般來說,公司章程可以在如下方面做出特別規定:
1.分紅比例與股權比例可以做不一致的約定。例如:ABCD四個股東,ABC股東既出錢也出力(全職參與公司管理),D股東只出錢基本不出力,於是公司章程中約定ABC多分錢,D少分錢。
2.表決權比例與股權比例可以做不一致的約定。章程中可以規定某些股東(一般是創始股東或管理股東)有更高的表決權,也可以規定某些特殊事項,必須進行特殊的表決。
3.股權轉讓、回購、除名的規定(可參考下一個案例)。
4.股東會議、董事會議的議事方式、表決方式。比如,可以約定通過視頻或QQ群開會。
5.股東會、董事會、高管的職權分工。
需要注意的是,公司章程可以靈活約定並非可以任意約定,尤其是要受到「公平合理、不損害部分股東合法權益」的限制。2013年、2014年先後修訂的《公司法》與《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生效後,工商登記機關明顯放寬了對公司章程的審查,留給公司的自由度大大增加。
二、章程中的除名約定
東方公司是一家由集體企業改制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基本上都是公司的員工。公司章程規定:「本公司股東如違反公司章程或違反公司管理制度,如出現應當出勤而不出勤,危害公司利益,出賣公司利益,泄漏公司機密,侵佔公司財產等不法行為,經公司股東大會按股份額表決權55%通過後立即除名,剝奪其股權。按註冊資本額退還股金,不給付股本利息。」章程經表決通過並在工商局備案。
公司股東李某(同時也是公司員工)由於多次曠工被公司開除。隨後,公司召開股東會議,將李某除名,並通知李某領取原始股金兩萬元。當時公司股權價值已經大大超過了原始股金。李某不服,提起訴訟。
解析:法院最終判決駁回李某的訴訟請求,認定公司章程的相關規定有效,公司依據章程將李某除名的行為合法。
這個案例集中體現了公司章程的自治功能。《公司法》第72條是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的。該條除說明轉讓規則,又規定:「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因此在股權轉讓、回購、除名等方面,公司章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做出規定。但是,由於涉及股東利益,且法律規定得很粗疏,很容易導致爭議。實踐中,公司章程規定的下列情形一般是能得到認可的:
1.股東拒絕出資或出資不完全、抽逃出資,章程可規定除名措施。
2.在職工持股計劃的安排下,如果職工嚴重違紀被解除勞動合同,則章程可以對應約定收回股權。
3.如果股東由於股權激勵或類似管理層持股計劃而獲得股權,該股東不再擔任管理層,不再符合持股的目的時,章程可以規定收回股權。
4.其他情況下,如果股東不再參與公司管理、退休、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章程規定相應收回股權。
《公司法》或相關司法解釋沒有對除名事由做出明確列舉,但從上面幾項中可以看出:除名事由應有正當性。或者是股東違約,其行為不利於公司,或者是不再符合持股計劃的目的。即使如此,章程中的此類條款還應注意以下問題:
1.章程本身應該按照《公司法》的規定有效制訂,並經工商局備案登記。
2.可以同時簽署股東協議,處理股權的回購事宜。如果由公司退回股金,則涉及減少註冊資本,還需辦理相應減資程序。如果簽署股東協議,則可以考慮直接約定由其他股東回購被除名股東的股權,因此無需減少註冊資本。
3.除名或回購措施應具有公平性,應該是針對所有類似情況股東一視同仁,而不是專門針對某個股東。
4.即使可以除名,也不意味著無需向被除名股東支付任何對價。一般來說,至少應該向被除名股東退回原股本(即原投入的註冊資金)或者按市場價值補償。低於該補償標準的除名措施有可能被認定為無效。
三、股權協議與公司章程
趙、錢、孫三位年輕人成功設立一家公司,他們準備一開始就在公司實行股權激勵政策,給公司的創始員工提供股權激勵。例如,員工每工作一年,就可以獲得公司一定的股權。為此,他們找了一些人進行諮詢,但得到的答覆都不一樣。有的說,這個事情要寫在公司章程裡面;有的說,這個事情由公司與員工簽訂協議就行了;有的說,這個事情需要公司及全體股東與員工簽訂股權協議,不用寫在章程裡面。
究竟哪一種回答是準確的呢?
解析:現實中,原始股東設立公司時,往往會簽署股東協議,對出資、分紅、設立過程中的費用、公司運營管理做出約定,甚至還有可能涉及股權激勵、代持股權、股權轉讓。這些內容與公司章程規定的內容有很多重合之處。
對於公司及股東,股東協議都是很重要的法律文件。然而,公司正式設立時要向國家機關提交的文件中,並不涉及股東協議(中外合資、合作企業除外,此外,《公司法》中並沒有「股東協議」這一名稱)。於是,股東協議與公司章程之間的關係就成了有爭議的問題。中國大陸的公司往往公司章程抄工商局的範本,千篇一律,再將股權代持、乾股、分紅、股權轉讓、回購、股權激勵等個性化的東西放到股東協議里。這是現行的作法,但未必是最好的作法。我們的建議是:
1.公司章程與股東協議儘可能一致。如果先簽署股東協議,則應該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將其落實到公司章程中去。
2.股東不願意對外透露的內容可以考慮放在股東協議里。公司章程具有一定的公開性,大部分地區至少允許律師查閱,但股東協議並不需要對外披露。
3.部分股東簽署的涉及股權安排(股權激勵、股權轉讓、股權回購)的協議同樣有效。但要注意的是,由於股東對外出售股權時,現有股東有優先購買權(有限責任公司為了限制「外人」變成公司的股東),因此,凡是涉及公司章程以外的人成為(或可能成為)股東時,都需要公司的全體股東表決同意或放棄優先購買權,否則可能導致無法辦理股權過戶。
4.股東協議可以實現更靈活的安排:無需工商局登記,隨時協商變更;不僅適用於股東之間,也適用於股東與公司、股東與非股東之間,可以通過變通的方式對乾股、技術股、期權、股權回購進行有效的安排,可以約定違約責任。
因此,凡是涉及《公司法》沒有明確規定公司章程有權處理的事項時,最好(也只能)通過股東協議來處理。
具體到股權激勵,一般的作法是,公司章程裡面只規定股權激勵的大致安排,由股東協議進行具體安排,協議中可將詳細的「股權激勵計劃」作為附件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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