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擴散——關於《未成年人網路保護條例》的意見稿寫作指南

作者:陳舒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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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知乎

著作權歸作者所有。商業轉載請聯繫作者獲得授權,非商業轉載請註明出處。

序、

本文的寫作目的,主要是為那些熱心知友向law@cac.gov.cn這個郵箱就《未成年人網路保護條例(草案)》中的不合理內容書寫意見郵件提供寫作上的便利之用。

下文將要將那些應當集中重點投遞反對意見的條文、以及反對意見的書寫點一一列出,以便知友們在投遞意見的時候,能夠有的放矢,集中火力,同時節省個人時間和精力。

如果有在閱讀本文之前尚未讀過網癮即將合法化,綠壩將強姦全部智能設備 - 二狗的奇趣狗窩 - 知乎專欄這篇文章的朋友,建議先移步閱讀此文,以詳細了解我們呼籲發送意見郵件的動因。

最後,感謝所有抽出時間,盡一己之力書寫意見信,提供幫助的知友!你們每一個人的行為,都將會對那些受害、受困於「網癮戒治」的少年們產生極大的意義和作用。

一、 書信的格式

1. 標題(可選)

對《未成年人網路保護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的意見信

2.書信內容

你好:

本人對《未成年人網路保護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某章某條持有意見,具體意見如下:

(內容)

此致

敬禮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時間

二、 關於某些重點條文的立場

對於《條例》意見的主要詰難點有三處:

1.「其他機構」對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干預和介入是堅決不能夠允許的。

2.「購買服務」相當於變相地允許了「其他機構」的介入,尤其是公權力的強制介入,也是無法令人接受的。

3.「沉迷網路」和「網路成癮」不能被定義為「行為障礙」,更不能「矯治」、「診斷」、「干預」等。

其中,對向未成年人進行實質性戕害行為提供庇護併合法化的具體內容,主要是前兩條。而第三條,則主要是給予了前兩條具體行為以理論依據。

三、 對於某些重點條文意見的意見點

第十九條 家庭、學校應當教育、引導未成年人正確使用網路,預防和干預未成年人沉迷網路。對於有沉迷網路傾向的未成年學生,學校應當指導其監護人開展家庭教育,配合家庭、社區及其他機構進行教育和引導。

1.「學校」沒有資格對未成年人的不涉他行為進行實質性的干預

解釋:學校有對學生進行德育工作的權利,但是,學校不能對學生的個人行為進行行政性的干預。因為學校自身是一個事業單位,沒有行政權利。最多在校內對屬於學校內部事務的違紀、違規事件進行處分,而說到直接對未成年人的上網行為進行干預,或間接通過監護人來進行干預,則更沒有什麼道理。

2. 第十九條所指「其他機構」並未明確指出是何種機構,也未規定該種機構所需資質。

3. 即便規定,目前市場上基本一切有關「網癮戒治」的機構、學校等,均無國家資格認定、無任何資質。且不能保證其使用的方法是否正當、科學,不能保證其使用的不當方法不會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危害。

解釋:網戒市場混亂,大多打著「訓練中心」、「康復中心」甚至「精神病治療」的旗號來對未成年人進行非法囚禁、虐待等行為。這種「其他機構」沒有資質介入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引導,而且會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不可控、不可預料的危害。

如果目前基本所有的所謂機構都沒有相關資質認證,那麼又何談「配合其他機構」呢?

這種機構對於未成年人的戕害,就是我們目前看到的戒網癮學校的慘案,例子數不勝數,比如09年死在「起航拯救訓練營」的鄧森山(未滿16歲)、死在湖北騰飛教育服務公司天海培訓基地的姚建(14歲)、在鄧森山死前一年在拉練途中死亡的新疆青少年成長研究中心的「網癮少年」,等等。就目前來看,沒有一家所謂的「研究中心」、「培訓基地」是曝出過任何正面新聞的,基本都是有關非法囚禁、非法虐待未成年人,乃至致未成年人死亡的新聞。並且,這些所謂的服務公司作為企業單位,還大量收取高額的學費,起初是每月六千,後來一直漲到了上萬。

第二十條 教育、衛生計生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組織開展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路的教育,對未成年人網路成癮實施干預和矯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為中小學校配備專門教師或提高教師專業水平,增強對未成年人沉迷網路的早期識別和干預能力,並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提供預防和干預未成年人沉迷網路的教育或服務。

國務院衛生計生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推動出台網路成癮的本土化預測和診斷測評系統,制定診斷、治療規範。

1.「網路成癮」究竟是否是一種精神疾病或行為障礙,目前醫學或心理學上尚無科學定論,國際通用標準中,對於「網路行為成癮」也未劃入「精神疾病」之列,反對貿然將其當做一種需要進行「干預和矯治」的行為。

2.「配備專門教師」這一條,是否符合我國國情?而教師又是否有專業資格認證?會不會造成其對未成年人私人生活的介入和干預?

3.反對「購買服務」一條,對於購買服務的對象,同第十九條的「其他機構」一樣,存在著資質問題。其提供服務的方式不可靠、不可控,無科學性可言。其不可靠的「干預」方式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會造成不可預料的傷害。反對使用購買服務的方法使未成年人的個人生活受到外界機構的干擾和強制介入。

4.對於「網路成癮」的「本土化預測和診斷測評系統」,建議應當以衛生部於2009年發布的《未成年人健康上網指導(徵求意見稿)》中有關「網路使用不當」的定義和「網路使用不當的干預原則」的內容為基準、藍本,或者以此為參照進行制訂。

附:《未成年人健康上網指導(徵求意見稿)》鏈接:

衛生部《未成年人健康上網指導》徵求意見稿

四、 給想要提出有益建議的朋友

上述陳述,主要是針對幾條不合理的條文進行意見指正。但是我相信仍然有許多人希望能夠對社會上混亂的「網路使用成癮」的認知以及日後國家相關規範的出台提出有用的正向建議。因此,這一段主要結合了《未成年人健康上網指導》的文本內容,來對各位的建議提供規範材料和寫作輔助。

1. 如果出台針對「未成年人網路使用不當」的測定規範,可以提出的建議

2. 取消、刪改有關「網癮」、「網路成癮」、「沉迷網路」的字樣、詞句。而有關的概念統一使用「網路使用不當」的稱謂。

解釋:前文已經提到過,目前對於「網路成癮」的定義尚不明確,而國內外醫學界、心理學界對此也無權威定論,因此,不能在國家規範中使用一個不嚴謹的術語、辭彙。而《未成年人健康上網指導》中明確提出,其出台目的是為了預防、干預「未成年人網路使用不當行為」,已有先例可循。

尤其是在不明確「網路成癮」的定義的情況下,不能夠貿然以此來界定網路使用不當會對未成年人心理狀態和社會功能造成損害。

2. 對於這種測定規範的出台目的,應當儘可能地保守到「預防未成年人不當使用網路」,而不應當擴大其範圍到「干預」、「矯治」等。

《未成年人健康上網指導》中明確指出,其出台目的僅僅是「對未成年人不當使用網路的行為進行預防」,並沒有擴大其適用範圍。這樣才能夠最大限度地保證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不會被有計劃、有目的的傷害、損害。並且,日後有關未成年人網路使用不當的矯正條例,也應當儘可能保守地確定適用範圍。

3.「測定規範」中對於「網路使用不當」的分類、分級問題

《上網指導》中對「網路使用不當」的分類,主要有以下幾類:

1. 網路使用失調

表現為影響其日常行為,《上網指導》對其的描述歸類為「不良生活行為」,但並未涉及精神、不正常行為障礙等詞句。

而應對方法也僅僅限於家長、學校對未成年人提供心理幫助,最多是「如有必要,家長可尋求專業心理衛生人員的幫助」。而「專業衛生心理人員」,並非是楊永信之流,而應當是持有執業執照、相關專業證件的心理醫生、心理諮詢師。也不是任何社會組織或機構。

2. 極少數沉迷網路

表現為社會功能嚴重受損。但是,「社會功能是否嚴重受損」,需要經過「專業精神衛生機構」的判斷。而「專業精神衛生機構」,也不包括「訓練基地」、「康復學校」、「網癮戒治中心」,而是應當經過國家權威認證的、專門針對「未成年人心理行為障礙」這一領域的機構。

並且,《上網指導》在這裡明確地將「沉迷網路」與「社會功能嚴重受損」分開,表明了「沉迷網路」不是需要治療的對象,而極少數人因沉迷網路導致的「社會功能嚴重受損」才是治療對象。後者顯然已經被歸類到了心理行為障礙的範疇,和其他心理障礙沒什麼兩樣了。因此,即便是對「沉迷網路」進行治療,也應該和治療其他心理障礙、心理疾病的方法一樣,去專業的心理診療師,心理諮詢師那裡治療,而不是捨本逐末,去尋求什麼「網癮戒治中心」的幫助。

3.網路使用不當的干預原則

《上網指導》明確提出了四點原則,我認為都很好,所以不加論述,直接複製粘貼在下面,供各位寫作建議之用:

(一)提倡採用綜合的心理社會幹預措施,開展規範的心理指導、心理諮詢、心理治療;實施干預的人員應為受過專業訓練的合格人員。

(二)干預目標是矯正被干預者的心理行為問題,促進其健康使用網路,改善其社會功能,而非中斷或終止其上網行為。

(三)嚴格禁止限制人身自由的干預方法(如封閉、關鎖式干預),嚴禁體罰。

(四)對網路使用不當者中伴發明顯焦慮、抑鬱、強迫等精神癥狀的個體,應到醫療機構進行診斷,並依照有關臨床診療規範進行治療。治療使用精神科藥物應嚴格掌握適應證。嚴格禁止損毀性外科手術。

註:本文作者系知乎用戶@青山遙也

附:

(1) 範文案例 —— 給《未成年人網路保護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的意見稿

(2) 意見稿發送方式主要有兩種

一、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北京市東城區朝陽門內大街225號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政策法規局,郵編:100010,並在信封上註明「徵求意見」。

二、通過電子郵件方式發送至:law@cac.gov.cn

希望大家看到後,可以動手轉發起來,並給網信辦發郵件說明自己的意見(也可直接複製黏貼範文),你的每一次轉發,點贊,都是我們發聲成功的助力!

雖然轉載自己的文章似乎有些奇怪……不要在意這些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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