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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見警察盤查時只能配合嗎?可以要求對方出示他們的證件嗎?


可以要求查看證件,但必須配合,依照《人民警察法》相關條款警察有權對巡邏中發現的形跡可疑人員進行盤查,對拒不配合的有權帶至公安機關進行盤問,盤問期限為十二小時。

著制服進行盤查的可以不主動出示證件。便裝的應當主動出示證件亮明身份後盤查。


《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人民警察必須按照規定著裝,佩帶人民警察標誌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證件,保持警容嚴整,舉止端莊。」什麼意思?就是人民警察在執行公務時有兩種表明身份的方式:一是按照規定著裝,佩帶人民警察標誌,這就是在告訴你他是警察;另一種方式是執行公務時向你出示人民警察證件,便衣警察表明身份靠這。

可能有些人又會說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四條有規定:「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 就是涉及到一般法和特殊法的問題,行政處罰法是一般法,人民警察法是特別法。依照法律適用原則,特別法優於一般法。

作為公民,你可以法蠻般要求按規定著裝的警察出示證件,但是警察也可以有權不出示證件,接下來怎麼辦?嗯,接著配合警察執行公務吧。


穿不穿制服,都必須出示證件,否則可以不理他。

只限大城市。


可以要求對方出示證件。但目前中國執法者的水平,你要求他們出示之後人家出示的概率會很低,這個就是典型的執法者不嚴格遵守法律。

一般來說,我等良民被要求出示是第四條:

「在火車站、長途汽車站、港口、碼頭、機場或者在重大活動期間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場所,需要查明有關人員身份的」。

嚴格的說,沒把地鐵站寫進去。而地鐵站查詢最近這幾年明顯增多,尤其是今年的安保升級。

第五條「法律規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這個又留下了一些空間,這可能就是所謂的中國特色吧。

附:

詳細的法律依據是,最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2011年修訂):

第十五條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出示執法證件,可以查驗居民身份證

(一)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需要查明身份的;

(二)依法實施現場管制時,需要查明有關人員身份的;

(三)發生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突發事件時,需要查明現場有關人員身份的;

(四)在火車站、長途汽車站、港口、碼頭、機場或者在重大活動期間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場所,需要查明有關人員身份的;

(五)法律規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拒絕人民警察查驗居民身份證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分別不同情形,採取措施予以處理。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證。但是,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執行監視居住強制措施的情形除外。

參考信息來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的決定(主席令第五十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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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國,貌似只能配合.....,如果你做了類似要求他們出示證件這樣的事,你會更慘,除非你是體制內還能拿住他們的人


只能配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9條和居民身份證法,jc在法定條件下有權力對居民盤查。

一般而言身穿警服盤查默認為表明身份執行公務,沒說一定要主動出示警官證,除非對方是便衣。當然你也有權要求對方出示,一旦你要求了,jc也必須出示。


你可以學那個什麼楊大俠。呵呵 ....


投入健身發展身體之後,犯罪嫌疑的可能性也高了!

第九條 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經盤問、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將其帶至公安機關,經該公安機關批准,對其繼續盤問: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

(二)有現場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攜帶的物品有可能是贓物的。

對被盤問人的留置時間自帶至公安機關之時起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至四十八小時,並應當留有盤問記錄。對於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通知其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對於不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經繼續盤問,公安機關認為對被盤問人需要依法採取拘留或者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作出決定;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能作出上述決定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可以的你可以讓其出示證件證明身份,如果對方不出,你有權投訴,也有權拒絕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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