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期徒刑、死緩、終身監禁和幾百年的有期徒刑,哪個更有利於懲罰犯罪?

摔死小孩的人是無期徒刑轉過來的,但實際上他只坐了十幾年牢而已;通過死緩轉無期轉有期釋放的例子也很多。

幾百年的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到底哪個比較狠。比如英國判200年的人,大概實際要坐多少年。


你這個問題就不現實,死緩和幾百年的有期徒刑是不可能共存的,因為死緩是我國獨有的,幾百年的有期徒刑在我國是沒有的,我國有期徒刑數罪併罰最高不超過二十五年。終身監禁在我國也是沒有的,無期徒刑都會減為有期徒刑。所以你的問題就精簡為無期徒刑和死緩哪個更有利於懲罰犯罪。如果說無期和死緩哪個更有利於懲罰犯罪,那當然是死緩,因為無期徒刑最低需要在牢獄中呆滿13年,而死緩最少要在牢獄中呆滿17年,我說的是最少。還有,死緩基本都會轉為無期的,只要兩年緩刑期不犯新罪。


我覺得把人關進監獄這件事,主要是為了達到三種目的:第一,因為此人有犯罪行為和犯罪傾向,將其關押可以有效防止其在一定時間內再次犯罪;第二,此人的犯罪行為應當受到警示和處罰,以牢獄之刑使其受苦受罰,達到對罪犯的懲戒效果;第三,警示其他尚未犯罪的人。

題主問到對於「懲罰犯罪」更有利的判罰方法,我對於這個問題並不能很好的理解。由於犯罪行為已經發生了,我們所做的,應該是盡量謀求同樣的犯罪不再發生,而不是想辦法去懲罰犯罪或者犯人本身(不過有時這也是一種方式)。我們現在之所以取消了古代的一些「割鼻子」、「刺字」等刑罰,就是因為這些刑罰追求懲罰罪犯本身的程度顯得有些破壞人性,比較殘酷。這些刑罰的取消也象徵著人類文明和道德層次的進步。而如果按照「警示」作用來看,不論是無期徒刑、死刑還是幾百年的有期徒刑,都可以達到警示的目的,但其實不論你怎樣懲罰,犯罪行為依然會發生,所以說刑罰只是一種被動的處理方式,永遠也不可能變成主動的改造、升華人的方式(不論是對罪犯還是對普通人)。

下面說說題主舉的例子。沒有坐過牢的人不能體會到坐牢給人帶來的精神打擊,我聽相關人士說許多人坐牢放出來以後不敢再去觸犯法律,是因為牢獄經歷給他們帶來了一種畏懼。也就是說,很多罪犯服刑釋放後,是會主動選擇重新做人的(哪怕可能會困難重重,他們也不會再去犯罪,並不是很多人想像中的惡性不改)。而在服刑期間,許多人就已經表現出這種願意接受改造,重拾做好人的機會的傾向,那麼這些人,從人性和道義的角度來說,司法機構應該視情況給他們以機會,因為道德是高於法律的,如果我們只嚴格按照法律制度來懲罰人而沒有任何減刑、寬恕的餘地,那麼其實這樣的法制制度本身就是落後的、野蠻的、失敗的。對於那些給過機會卻依然不肯悔改的人(前科犯),刑罰制度里也是有「累犯、再犯予以重罰」這樣的規定的,這都是比較合理的。大家關注的摔小孩事件中的罪犯,只是一個典型案例而已,如果大家因為這件事就認為「法律懲罰機制不夠嚴厲,導致很多罪犯判罰過輕,流入社會後依然產生嚴重危害」的話,那麼就略有以偏概全之嫌。

人性和道德,是在法律之上的一個層面,在這個層面里,人都是值得拯救的,值得寬恕的。我們可以考慮給罪犯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只要他已經接受了相對合理的懲罰。

以上這些闡述,是在一個假設的「司法公正」的前提下進行的理論分析,請大家不要刻意追究某些案例中的一些「特殊」情況。


中國的無期徒刑,實際能夠坐牢坐到自然死的幾乎沒有,總是有各種減刑機會。答案顯而易見,無期徒刑肯定不如幾十年乃至上百年的有期徒刑嚴厲。只是聽起來好像很嚇人。

這次刑法修訂,對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後,罪犯的實際執行年數提高了一些。同時也提高了有期徒刑的最高年數。這都說明國家意識到之前的規定有時候顯得過於寬緩。但在死刑和徒刑之間,還是差距很大,這也是為什麼很多人只求不被判死刑,哪怕判個死緩都高興得不得了的原因:兩者聽起來差不多,實際上天差地遠。

個人建議是借鑒下外國的制度,再次提高一下有期徒刑的年數,而有名無實的無期徒刑可以取消了。

題外話,挪威那個殺人犯竟然只判了20年,又很讓人感嘆了。


1. 死緩是肯定會變成無期-&>有期-&>釋放。

2. 最懲罰罪犯的,肯定是做一輩子牢。

3. 但基於各種現實情況,做一輩子牢基本不可能。所以面對故意殺人,除了大義滅親等個別情況,我一貫堅持殺人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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