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手記:我和刑訴一起追求「人權」

我說:「我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操心,這很奇怪的感情就是刑訴。」

昨晚在厚大司考的推送中看到「快被刑訴虐哭了」,在微信司考群里也總是見到「刑訴很難」「記不住」之類的論斷,問了一下師妹,她說:「沒啥興趣吧」,哦,她對商經之類有興趣,也覺得行政法講的有趣(徐帥)。

突然想到,從2014年秋天開始,刑事訴訟法是我最喜歡的一部法律。是的,一個在法學院輔修了三年,第一次特別喜歡一部法律的時候,喜歡的就是刑訴。

所以,忍不住寫一寫我的刑訴記憶,希望能夠讓大家在複習的時候有個好心情。

現行刑事訴訟法修正於2012年,此前有1979年的制定版本和1996年的修正版,在課堂上第一次接觸刑事訴訟法的時候,把1996年和2012年的法條對照表列印下來,足足有62頁,這62頁的法條對照伴隨著我走過了一年的時間,(對照表在「pan.baidu.com/s/1kVrWkn」可下載)。

或許,每一次法律修改的背後都有著價值理念和社會變遷的影響,而刑事訴訟的2012年修訂則凸顯了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權保護,第2條加入「尊重和保障人權」。

我們常常在美劇中看到「You have the right to remain silent and refuse to answer questions…….」大意是:「你有權保持沉默,否則你所說的一切,都能夠、而且將會在法庭上作為指控你的不利證據;審問之前,你有權與律師談話,得到律師的幫助和建議;你受審問時你有權讓律師在場;如果你想聘請律師但卻負擔不起,法庭將為你指定一位律師」,這一規則被稱作「米蘭達警告」,是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的「不被強迫自證其罪的特權」在刑事訴訟中體現。

誠然,我國的刑事訴訟中警察並不會告訴犯罪嫌疑人有權保持沉默,但「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這便是2012年的修正中明確的規則,此前只是說犯罪嫌疑人有權怎樣,卻沒有明確偵查機關的告知義務。類似美國憲法的「不被強迫自證其罪的特權」也寫進了刑事訴訟法第50條,「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誠然,118條說:「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是與第50條矛盾的,這也是我國刑事訴訟法在未來修正中將會解決的歷史遺留問題。

上文提到的對人權的保障在立案偵查兩個環節中還有許多例子,並且輻射到幾種強制措施的具體規定中,包括拘留逮捕的條件以及最常能「關」多少天的問題討論中。

回到司考複習的話題上,本科的刑事訴訟法課程鮮少涉及司法解釋部分,但司考的大綱是考司法解釋的考點的,這部分內容也幾乎構成了各種輔導機構的表格中最讓人頭痛的部分,有的考生說,刑訴在考文字遊戲,其實我是不認同的。

下面提到的辦法,或許可以在複習中抽出一個上午或者一個下午或者一個晚上(可能會睡不著,萬一有用你會激動的)試一下:

列印一份刑事訴訟的對照法條,準備一隻紅色的筆和一隻熒光筆,

從頭讀一下1996年的法條;

再去網上找2012年修改的時候, 時任副委員長王兆國所作的說明全文,mark下所有你覺得可能有用的「官話」中的「法言法語」;

再去通讀一遍2012年的法條,尤其關注比照表中的不同地方,圈出來有實質性修改的部分,去猜想和理解這部分修改的意義和導向(不明白的部分可以單獨抄在一張紙上);由於立法架構的原因,部分內容在強制措施、立案、偵查的法條分布中有所重疊和分散,可以把相關的關鍵詞及法條數字標註在對應的部分,整體思量。

再去讀一次王兆國的說明全文,或許原來覺得廢話的地方有了新的理解,原來不知道在講什麼的已經有了理解,並且從整體上,知道刑事訴訟法所言為何物。

在我看來,刑事訴訟法並不是一部給公檢法抓壞人設立流程的法律, 而是約束公權力在行使過程中守規矩的法律。而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是法律實踐需要,根據法律而進行的有關解釋說明,當然在當下也有一些具體性規則。

說句題外話,刑法,在大多數人眼中是懲惡的法律,是國家權力機關對人做錯事、做壞事的最嚴厲的懲處,在刑法學者和辯護律師的眼中,可能是避免公權力濫用,避免類推入罪的有力保證,那些繁複的推理和研究,或許就是為一個不應該判刑、不應該受到10年徒刑處罰的被告人爭取法律上的合法權益。

而刑事訴訟法,對抗的張力更明顯,偵查機關和檢察機關是有「使命」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繩之以法」的,在這一過程中,他們可能一葉障目、可能道德判斷大於一切(比如要懷揣將一個「十惡不赦的罪犯」抓起來判死刑的初衷),這時候,訴訟法存在的意義便是用法律的方法保障弱勢一方的合法權益,包括辯護權、羈押期間的人身安全、超期羈押問題中的人身自由等權利,證據規則的推演和嚴格要求則是避免入罪的隨意性、甚至目的性,比如非法證據的排除規則等。

如果帶著這樣一個整體的法律架構的思維來看刑事訴訟法,或許會沾染上法律人本能的正義感和公平追求,並順應國際上通行的規則去反思人權的保障等等。

這時候,再翻開那些司考的講義,或許不需要那麼多的表格,你可以假裝從一個立法者的角度去判定某些規則是否符合刑事訴訟法的本能追求,也可以更加輕鬆的理解性記憶那些無聊的「應當」「可以」等等……

補充:去年複習司考的時候,有拿著考綱逐條比照的習慣,看看考綱的考點在法條之內還是之外(隱藏在法條里或者是某個理論學說),然後對應著回憶講義,在做題中明確考點。

附註1: 圖為當年學習刑事訴訟法的章節ppt命名,可供參考整個刑事訴訟法的流程邏輯。

附註2,引用厚大司考的公眾號中的考生說法,進行逐條回答:

@中華田園犭:2000多部法條,三個部門各懷鬼胎搶權利,根本沒法推法理。問題還是遇到個腦殘的出題人,小學語文都沒學好還要和你玩文字遊戲。你說難在哪?

你再說刑事訴訟法沒法理就是你沒讀書,快去npc.gov.cn/huiyi/lfzt/x 看刑事訴訟法修改的人大網專題,npc.gov.cn的關注!

@李家大少爺李大少:訴訟法都很枯燥,還有規定那麼多期限,一點規律也沒有

誰說訴訟法枯燥?民訴老師說的吧,刑事訴訟是最有趣的期限,給你關起來的時候你得學會研究自己幾天能出去!!

@TitianAxing:應當可以應當可以應當可以

應當的都是要命的大事情,如果變成可以,可能犯罪嫌疑人得多死一次。

@知非與春光:要背的太多!又雜又亂!

熟能生巧懂不懂,還分不清楚什麼是偵查什麼是審查起訴吧,能不雜亂么?

@逸夫樓204:刑訴有四重境界,第一課聽不懂題不會做,第二課能聽懂題不會做,第三講義背的基本熟悉但模稜兩可題不會做,第四講義背的非常熟悉題不會做。

不是九重天么?到了九重天,可以打99分呢。

@滕小野-:刑訴的考法真的很低級。 太多的文字遊戲,故意誤導,像是腦筋急轉彎。 即使背到一字不差都沒辦法倖免。

背到一字不差但是你不知道題目說的是什麼,司法從業人員關注的是什麼,你當然沒法倖免。怪我?

以上,希望能有所助益。

歡迎留言提問,或者告訴我,這對你有效果。

記得點擊「pan.baidu.com/s/1kVrWkn」get刑事訴訟法條新舊對照(1996-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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