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穴奇案》:正義的 14 種譯法 | 章魚讀書群六月作品
本文首發於微信公眾號章魚讀書。
在 5 月初的時候,創建了一個以「輸出」為中心的讀書群。每個月會從輸出作品中挑出 10 篇,分享給大家。
今天分享給大家的,是群內小夥伴納雲仙關於那本著名的《洞穴奇案》的讀書筆記。
五位探險者受困于山洞,水盡糧絕又無法在短時間內獲救,一位探險家提出大家抽籤吃掉一人,而在抽籤前又反悔,其餘四人執意抽籤,而被抽中要犧牲掉的,恰恰就是最初提出建議的探險家。
四位冒險家最終獲救,而這一駭人聽聞的事件也被公之於眾,四名探險家被訴諸法庭,,初審被判處死刑,隨後本案被上訴到最高法院,14 位法官竟然給出了 14 份不同的判決,隨著閱讀你才會發現,原本以為簡簡單單的「正義」二字竟然有 14 種譯法……
—————————————————————————————————————————
看完本書最大的一個感受就是真理越辯越明是完全有可能的。理解其中任一的觀點都不是難事,但隨著閱讀的繼續,你本以為剛看的這個觀點邏輯清晰、論證嚴密、事例充足,接下來的觀點總會以天馬行空般的角度讓你嘆服,原來還可以這麼理解和解釋。同時,隨著閱讀的深入,你會越來越感到吃力和困惑,你會發現即使處在同一個立場,對本案的解釋也會因為某一個具體的細節而大相徑庭。 根據本書的導言介紹,全書 14 個觀點代表了從古至今法學界的14個流派,沒有法理學基礎的可能完全沒意識到,不過這也無所謂,作為門外漢享受頭腦風暴就好。要想了解更全面的信息,可以去搜下本書的專業評論,或者觀看公開課《Justice:What Is The Right Thing To Do》,其中講述的「電車難題」、「瑪格麗特號案」跟此案非常類似。以下是我摘取原書各觀點的精華,大部分都是原文,個別地方以自己的語言組合了下。看完全書再回顧下書摘,不說理解加深了許多,至少對這 14 個觀點的異同記得更牢了一些。 觀點一:尊重法律條文。(贊成有罪) 1、「任何人故意剝奪了他人的生命都必須被判處死刑。」儘管同情心會促使我們體諒這些人當時所處的悲慘境地,但法律條文不允許有任何例外。 2、被告雖有罪,但應獲得行政赦免。假如的確如此,正義將得到實現,而不會損害我們法典的字義或精神,也不會鼓勵任何漠視法律的行為。 觀點二:探究立法精神。(贊成無罪) 一是案發時他們不在聯邦法律管轄下,而是在自然法之下(這些人不是處於「文明社會的狀態」)。聯邦法律(即實定法,與自然法相對)是建立在人們在社會中可以共存這一可能性上的,法律存在的理由停止時,法律也隨之停止; 二是一個人可以違反法律的表面規定而不違反法律本身。觀點三:法律與道德的兩難。(棄權)
1、以自然法為依據何其荒謬: 一是在何種程度下這些人超越了實體法的約束範圍?因為飢餓?被岩石囚禁?通過了新的政府憲章?沒有明確的標準和清晰度邊界; 二是合同法比懲罰謀殺的法律具有更高的效力。根據此一規則,個人有權訂立有效的協定授權他人把自己的身體當作食物,並且此種協定一旦達成就不能撤銷,如果有當事人之一試圖撤回,其他人可以掌控法律,用暴力強制執行協定。 假如試圖撤回協定者在反抗其他人的強制執行時無意殺害對方,也不能要求免責,因為這和被判死刑者殺死合法判處他絞刑的法官一樣,不屬於正當防衛。 2、法律的目的是什麼? 刑事立法被公認的目的之一是威懾,問題在於刑法還有為人民報復的本能提供一個有序的出口、矯正犯罪分子等功能,如果我們必須根據法律的目的來解釋法律,當法律有許多目的或者這些目的有爭議時,我們該如何處理? 3、飢餓不能成為殺人的理由。如果一開始威特莫爾就不同意此協定,多數人是否可以否決他的意見?或者假定根本沒有計劃,其他人只是殺害了威特莫爾,並以他身體最虛弱來證明他們的行為是正當的?又或者採取其他辦法決定受害者。 觀點四:維持法治傳統(贊成有罪) 1、從立法至上原則引申出來的是法官有義務忠實適用法律條文,根據法律的平實含義來解釋法律,不能參考個人的意願或個人的正義觀念。2、如果要對自我防衛免責事由進行修改,必須藉助自然哲學家及心理學家,而不是我們的司法和學術意見所產生的咬文嚼字和形而上學的混雜。
觀點五:以常識來判斷(贊成無罪) 應該聽取公眾的意見,而九成以上的公眾不會判處被告們有罪,並且行政長官很可能不會赦免被告們的罪行。 觀點六:撇開己見(贊成有罪) 1、對立法機關而言,法律和道德不可分離,對司法機關而言,法律和道德相互獨立。立法機關禁止謀殺有其道德動機:它認為謀殺是錯誤的,因此禁止它……但是,人民不允許法官們適用自己的道德觀點。 2、當法律與道德衝突時,法官的角色就是守護法律。公民可以向行政長官請願要求行政赦免,向立法機關遊說改革法律,批評檢察官,事後批評陪審團,在報刊文章里發泄怨氣等,但作為法官,我們必須遵守法律。 3、法律無關同情。 4、緊急避難抗辯並不成立:一是威特莫爾想在執行協議前再等一個星期,即使這個想法是錯誤的,也至少說明這些被告人在殺人當天並沒有面臨十萬火急的緊急避難;二是飢餓不能構成緊急避難。「聯邦訴沃爾金案」的判決已表明既然一個人不能為了防止飢餓實施相對無害的偷麵包行為,那我們當然也無法容忍為了避免飢餓而有意殺人並食用人肉;三是減輕飢餓並不只有殺人一種選擇,還包括等最虛弱的人自然死亡、吃掉自己的身體末端(如手指、腳趾、耳垂等)、嘗試重新恢復無線電聯絡、再等幾天;四是那些由於自己的選擇或者疏忽造成危險的人不能運用緊急避難抗辯。(到山地探險本來就是一項危險的活動,而探險者們無視了這個問題,並且沒有帶上足夠的給養);五是選擇被害人有失公平。在擲骰子之前,威特莫爾撤回了同意,這削弱了緊急避難的抗辯,而且他的撤回本身即使毫無根據或者不夠理性,也削弱了選擇程式的公正性。 5、「法律在很多方面不同於理想中的正義,其中之一是,法律體現了特定時刻特定民族同意用來統治自己的理想正義,為了確保這種同意,法律必須接受每個人都個體理想所達成的諸多妥協。」觀點七:判斷的酌情權(贊成無罪) 1、本案緊急避難的確信合理。被告採取緊急避難在當時是合理的,因為是根據專家意見作出的,並沒有建立在他們自己對於生命的預期之上。 2、飢餓在本案中可作為一種緊急避難。本案與沃爾金案的區別:首先,沃爾金可能並不是一直在挨餓,我們不知道他所認為的緊急避難的極限何在;其次,他並沒有專家的意見來支持他的緊急避難確信;第三,除了犯罪,沃爾金還有其他選擇,如乞討、找一份工作。 3、當時情形下殺人是生存唯一的選擇。「一個處境危險的人所合理相信的,比一個檢察官用事後諸葛之見所認為合理的要多得多。」 4、身處危境不是被困者之過錯。探險者並沒有選擇要被山崩埋在地下,也不是由於自己的疏忽而被埋到裡邊的。 5、食物匱乏非疏忽大意造成。探險者不可能預見這場山崩從而攜帶超出計劃需求的給養。 6、受害人的同意無關緊要。如果一種隨機的抽籤是選擇受害人的公平方法,那麼受害人的同意是無關緊要的。此案中,緊急避難的基礎是牢靠的,雖然其理由不夠強大,但其反對意見也不夠充分。 7、懲罰被告有悖法律的目的。懲罰被告並不會阻止別人在將來也不幸陷入相同的困境當中。儘管在大多數殺人案件中都有一種天然的報復需求,但是眾所周知本案並沒有這樣一種需求。 8、刑罰適用的問題。即使先前的觀點都是無效的,我們也必須讓關於謀殺的法律條文之中的那一部分規定歸於無效,它規定死刑是所有謀殺犯的唯一懲罰,而不考慮他們之間在心理狀態和行為情狀上的根本差異。即使被告人是有罪的,他也罪不至死。
觀點八:一命換多命(贊成無罪)
1、我們赦免那些自我防衛殺人者意味著,殺人行為本身並不是我們通過關於謀殺的法律力圖懲罰的惡事。而且,因為自我防衛殺人也有可能是有目的的,所以甚至連有意識地殺人本身也不是我們力圖懲罰的惡事。 2、一命換多命是一項划算的「交易」。被告們有目的地殺人完全是預防性的,如果不如此的話,六個人早已全部死亡。 3、選擇殺人好過等待自然死亡。等待第一個人自然死亡的確會使得殺人成為不必要,但這一選擇並不比抽籤更公平,因為第一個自然死亡的始終是「最弱者」。選擇犧牲者的方法是公平的,因為它是隨機的,而不是因為它是經過各方同意的。 4、平等地承擔死亡是公平的。威特莫爾撤回同意不是他退出抽籤的正當理由,他的退出將會增加其他人退出的壓力,並因此增加破壞整個抽籤計劃的可能性。但那樣所增加的,是將目標鎖定在成員中最弱的人身上的機會,而不是增加平均分配風險的可能性。 5、緊急避難同樣適用。殺人行為之所以是正當的,不是因為它缺乏故意,而是因為,即使他們的那種選擇是有目的、深思熟慮的或者故意的,公共政策也支持選擇較小的惡而不是較大的惡。 6、本案中緊急避難比行政赦免更適用。一是緊急抗辯在法官和法院可控的範圍之內;二是緊急避難不僅是仁慈的,而且還是公正的;三是緊急避難是法律,人民和各黨派都期待我們遵守它;它具有公共的、可供裁決的標準;它在公開的法庭上被爭論。觀點九:動機與選擇(贊成無罪)
1、探險者們在明知道情況下有意識地殺了人,但是那並不意味著他們故意殺了人。相反,顯而易見,他們是在沒有故意的情況下殺了人。 2、基於緊急避難的殺人是正當的。自我防衛是緊急避難的一種,自我防衛法律的新近發展允許自我防衛者可以先發制人而不必等到即刻的死亡或者嚴重人身傷害。威特莫爾是無辜的,是極度的飢餓,而不是威特莫爾的過錯使得殺掉一個人成為必要。被告們是基於緊急避難而殺人的,因此必須被判未犯謀殺罪。3、主張永久性地推翻沃爾金案。原因如下:在實際中,私人慈善機構或者聯邦政府並不會給他們提供更多的選擇,所以如沃爾金那樣的窮人除偷竊之外別無選擇。飢餓是最為重要的一種緊急避難,如果它不能在法律之內得到緩解,那麼在法律之外尋求解決便沒有可受譴責的犯罪意圖。相反,這種緊急避難包含著一種不容侵犯的求生意願,而這種意願是先於法律而存在的。
4、如何評估緊急避難:恰當的緊急避難判斷標準不是從我們的判例中尋得的表述精確的規則或者我們自己力圖精確表述的規則,而是要帶著勇氣和公正去估量被告人試圖用非法行為所要避免的不正義。 5、沒有目的地懲罰毫無意義。對於一個沒有邪惡意圖的被告人,報應是不恰當的。一個有罪判決並不會阻止其他人在今後做出同樣的行為。 6、我們永遠也不會有充分的證據去估量洞里的人殺人時的心理狀態,但是我們擁有充分的證據去合理地懷疑他們是否有故意。 7、一個觀點存在分歧的最高法院表明至少一名法官認為合理懷疑是存在的,應該通過與無效審理相似的、可以稱為無效上訴審來阻止有罪判決的做出。 8、現實社會並不像伯納姆法官講述的那樣(觀點六第二條),現實社會並不是一個多元化、充分理性和公平的社會,而是一個一些觀點和利益支配著其他觀點和利益的社會。只要情況確實如此,求諸法律之外的正義是讓法律符合正義要求的唯一希望所在。 觀點十:生命的絕對價值(贊成有罪,但案件應發回重審) 1、在法律看來,每一個生命都是極其崇高和無限珍貴的。這讓每個生命具有平等的價值。沒有哪一個生命可以超過其他生命。任何犧牲都必須是自願的,否則就是侵犯了法律所確認的生命平等和神聖尊嚴。 2、抽籤本身是公平的,但其目的卻是為了贏家的利益而殺掉輸家,這一目標是在實施終極意義上的不平等。 3、忍受不正義好過實施不正義。即便為了保全自己的性命有必要殺人,正義也從來沒有要求我們去殺人。正義要求我們面對死亡,而不是去殺害別人。4、殺人永遠不是「划算」的交易。如果為了挽救五個人殺掉一個人,為了挽救一百萬人而殺掉一個人。但是他會為了五個人殺掉四個人嗎?為了一百萬人殺掉九十九萬呢?所有的生命都具有無限的價值,那麼一個生命與兩個生命就是同樣珍貴的,與一百萬個生命相比亦是如此。在預防性殺人中永遠都沒有划算的交易;有的只是手上帶著鮮血的倖存者。
5、支持死刑的原則並沒有生命神聖原則那麼重要,因此應廢除規定強制性死刑的法律條文條款。觀點十一:契約與認可(贊成有罪)
1、被害人撤回同意的行為不容忽視。被害人的同意並不等同於被告們的確信。 2、被告須為自己的行為負責。他們自願地走進一個布滿危險的自然環境之中,可以預見在那裡他們應對災難的選擇範圍是狹窄的。他們之所以這樣做不是為了避免死亡或採集食物,而只是為了娛樂。 3、被害人自我防衛的權利。緊急避難並不適用於本案,或者說也不適用於任何非自我防衛殺人行為。 4、無罪判決可能會導致悲劇重複發生。加入被告們早已確切地知曉殺人將會導致被處死,那他們殺死朋友的唯一理由就不會存在了,因為那樣他們就會知道殺害他們的朋友並不會挽救他們的生命,反而會使他們的死成為定局。 相信懲罰一個被告會威懾到其他人,就像相信我們能跳過一個三米寬的深淵一樣。認為它是這樣並不會讓它的確如此,但是認為它不是這樣會使它的確不如此。 5、理性與情感不應截然分離。帕斯卡爾:沒有理性的法律是荒謬可憎的;而受限於理性的法律是不公平的和可憎的。少年感情,理性只能建造出死寂的營地,而缺少理性,感情就難以找到有效方式堅持不渝。 觀點十二:設身處地(贊成無罪)假如法官發現自己在懲罰一個不比自己壞的人,他應該辭職。如果懲罰被告的法官都是在懲罰不比自己壞的人,那無疑是法律的恥辱。
觀點十三:判決的道德啟示(贊成有罪)
1、嚴格懲罰犯罪是預防犯罪最有效的手段。對所有實施了受禁止行為的人都進行懲罰,可以實現三個目標:一是我們將會把大街上的危險分子一掃而光;二是我們會縮短審判時間,讓懲罰來得更為迅速且少有遺漏;三是我們將會有力地阻止其他人做出同樣的行為。同懲罰的嚴厲性相比,懲罰的迅捷性和必然性在防止犯罪方面更為有力。 2、廢除免責事由有助於減少犯罪。對心理免責事由的繼續承認會加劇問題,即使它們有理由,也是源於次要社會政策的,它沒有保護公民免受犯罪侵害的社會政策那麼重要。 3、本案是一種「囚徒困境」。這是背叛者(被告們)利用笨蛋(受害者)的經典案例。只有判處有罪才能使背叛的成本不斷攀升,直到超過合作乃至做笨蛋的成本。 4、意識形態不應左右法律。在觀點九中,海倫法官試圖通過推翻「聯邦訴沃爾金案」來強化緊急避難抗辯。她反對沃爾金案是因為該案立足於壞的意識形態而非法律,還是因為它立足於壞的意識形態而非好的意識形態呢?她的這種觀點並非法律,而只是一項政治建言,是一種政治意識形態。因此,如果她反對沃爾金案是因為它是意識形態的,那麼她亦必須反對自己的替代方案。如果她反對沃爾金案是因為它是壞蛋意識形態,那就承認了自己的選擇也僅僅是另外一種意識形態。無論哪一種,她都削弱了自己的建議。 5、回應觀點十二:根據這種觀點,要想有效地實現正義,法官必須要成為天使。法律的首要假定就是法官也是凡人,法官不需要擁有罪犯所缺少的品質。他們所需要的品質,是清晰準確地理解法律,並勇敢和前後一貫地適用法律。 觀點十四:利益衝突(迴避) 1、法律允許負責地適用自由裁量權。雷肯法官(觀點十三)認為海倫法官(觀點九)點結論反映了她的政治意識形態而不是當下的法律,那麼他的關於廢除心理免責事由的建議、對於無例外嚴格責任規則的偏愛,乃至他賦予減少犯罪目標的優先性又是什麼呢?2、新「社會契約」源自被當前法律的拒絕。在被告們向外界詢問無果時就拒絕了紐卡斯國的法律,轉而制定了他們自己的法律。
————————————————————————————————————————
您的每一次閱讀,將會直接轉化為對作者的獎金:獎金金額 = 公眾號讚賞金額 + 公共號閱讀數*10% + 知乎專欄讚賞金額 + 知乎專欄贊同數*30% 單位:人民幣元。本文首發於微信公眾號章魚讀書。想要了解更多關於我們的讀書群,可以關注章魚讀書,回復「讀書群」。
推薦閱讀:
※《反家暴法》出台後,現在民警都是怎麼處理的?
※班主任將家長踢出家長群,到底什麼事情?誰對誰錯?博友激辯14000條,知友怎麼看??
※互聯網撕逼法律手冊(1)——管轄權篇
※李楓會因郭敬明提起誹謗罪刑事自訴而坐牢嗎?
※如何看待武漢中百物流砍人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