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s被男人ML舒服後,會不會改變性取向?

以前聽過一個段子,說是一個年輕女生喜歡女生,她爸聽後說她是該找個男友了,沒有被男人ML過不知道那種舒服的感覺。會後悔的。


發現這條沉淪如骯髒段子一般的答案至今還有人看,雖然不多,而且提問也被列為非建設性……

原本應該刪除回答的,因為我感覺這條比被摺疊的那幾條回答還不友善

過了這麼久答主也長大了,不過看事情反而不那麼清楚了。針對提問中的觀點我想補充一點東西。(主要是因為這個問題還在,而回答也沒有被摺疊,而且竟然還有人看,4個人也是人)

我們知道在女性非自願條件下強制和其發生性行為算是強姦,而les不會願意和男性發生性行為,所以題主的問題翻譯一下就是:les被強姦到爽之後會不會改變自己的性取向?

答:不會,而且這種事涉嫌違法犯罪,題主三思。

同時很多人討厭這種問題的一大原因也就在此,過去很多人在使用這個假設的時候忽視了這個假設的承受者個人的意願。女性,當然包括les,都會有從生理上獲取快感的權利、可能與條件,同時也有選擇如何獲取的途徑和共事的對象。

這並不是一個「你有洞洞,我有棒棒,我們可以一起做遊戲」的膚淺的時代。

再補充一點關於原答案的(不刪,往下翻)

原答案看起來似乎有一種想讓題主有一個直觀比較的效果來了解提問中的假設。

沒有的(? ?︿ ??)

這種回答只是用來抒發看到這種問題時的不爽而已,而且原答案中的類比也很不恰當。

不要企圖讓一個價值觀與自己完全不同的人理解自己,太難了。在這種人面前,最直接高效的手段不是反駁,而是保護自己,這是這個回答應該有的東西。

這個社會上有些流氓總想著要強姦你,而你要做的事情就是告訴他

-不行。

  強姦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 或者故意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強姦 (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強制性交),是一種違背被害人的意願,使用暴力、威脅或傷害等手段,強迫被害人進行性行為的一種行為。幾乎在所有的國家,強姦行為都屬於犯罪行為。

  就強姦這一罪名描述來看,受害人的主體是女性,不包括男性。

《刑法》第236條規定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對象必須是女性(包括幼女),男性不能稱為強姦罪的客體

若該男性被強姦造成輕傷級別以上的,根據《刑法》第234條,犯罪嫌疑人可以構成「故意傷害罪」,一樣可以追究對方刑事責任。

(以上內容來自百度知道)

心疼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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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原---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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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題主去找一個男的約一炮,建議題主做1(做1方便爽)。

爽完之後,問問自己想不想改變自己取向,為什麼……

然後再直視這條出處不明的段子,思考一下這幫喜歡干涉他人性取向的異性戀腦子都是什麼做的。


well,首先你不可能完完全全的了解自己的性取向究竟是什麼樣的,有很多篤定自己是異性戀或者同性戀者最後發現自己也可以接受另一種性向。第二,並不一定是要被xx了才會轉變性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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