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幫做題 15歲男生割喉同班女生 法律該保護未成年殺人犯嗎?

據媒體報道:1月9日,福建莆田仙游金石中學初三重點班,發生一起男同學割喉同班女同學的慘案,被害人搶救無效不幸身亡,嫌疑人已被警方刑拘,雙方均為未成年人。

被害人母親林女士說,女兒因拒絕為嫌疑人做題,嫌疑人懷恨在心,便到市場買刀預備行兇。案發當時,教室一共有9名學生、1名教師。「大家都埋頭認真複習,誰也沒有注意到。」林女士悲痛地說,行兇男生就坐在她女兒前面,突然轉過頭來,一手拉住女兒的脖子,另一隻手拿著彈簧刀,刺向了女兒的脖子。

又是一起未成年人行兇案件。之前有中學生捅死班主任,學生互毆致死,以及我們現在已經麻木了的校園暴力。

為什麼校園惡性案件頻發?而對於未成年人殺人具體在法律上是如何判罰的?是真的未成年人不負刑事責任?

首先,根據我國刑法十七條規定,16周歲以上人員犯罪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媒體報道未透露嫌疑人年齡,依據其所在年級按6周歲上學推算也應該有15周歲。那麼未滿16周歲犯罪是不是不用負刑事責任呢?

答案當然不是的。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因此,嫌疑人顏某霖只要滿14周歲就要負刑事責任。

割喉同班女同學的顏某涉嫌罪名是【故意殺人罪】還是【故意傷害罪】?

雖然兩罪致人死亡最高量刑均為死刑,但從立法條文描述方面應該可以看到立法者對兩個罪名的態度:【故意殺人罪】首先考慮死刑,後根據情節和後果從重到輕考慮量刑;【故意傷害罪】首先考慮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據情節和後果逐漸往重考慮。認定罪名不能僅僅依據嫌疑人供述和辯解,必須結合實際行動判斷其動機。筆者認為應認定為【故意殺人罪】,理由:一是嫌疑人作案用刀是刻意購買的,這是有預謀犯罪並非臨時起意;二是從作案手法看,一手抱頭一手直刺頸部,作為一個15歲的初中生完全能夠預知這麼做的後果是可能致被害人死亡,其行為明顯是追求這一結果的發生,這可以認定有殺死對方的故意;三是同時醫院的搶救記錄顯示「1、心跳呼吸驟停2、失血性休克3、氣管裂傷、頸動脈損傷」,足以證明受害人死亡原因是致命的頸部刺傷,並沒有提及其他傷。

法律對未成年人是存在著一定的保護,那麼未成年人犯罪與成年人刑事程序區別?

(一)關押地點不同。成年人犯罪在拘留和逮捕後關押地點是看守所,而未成年人犯罪,根據刑訴第253條第3款規定「對未成年犯應當在未成年犯管教所執行刑罰。」

(二)訴訟權益不同。一是沒有委託辯護人的辦案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辯護;二是未成年人犯罪接受訊問和審判時 應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場,而成年人犯罪在偵查階段只能委託律師會見,家屬不允許會見。三是附條件不起訴制度。刑訴法規定對於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則人身、財產、民主權利和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犯罪,可能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符合起訴條件,但有悔罪表現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考察期一般6個月到1年,期間符合法律規定即可做出不起訴決定。

四是未成年人犯罪審判的時候未滿18周歲不公開審理,而成年人犯罪不涉及國家秘密或個人隱私的一般公開審理。

五是案卷封存制度。未成年人犯罪被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對犯罪記錄和卷宗予以封存,除司法機關辦案需要或依據法律相關規定外,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

六是未成年人犯罪應對嫌疑人成長經歷、監護教育、社會表現等情況進行社會調查,必要時開展心理測評,調查報告和測評結果作為審判量刑參考。本案而言,嫌疑人不符合附條件不起訴和案卷封存的有關規定。

(三)量刑規則不同。針對未成年人犯罪,我國刑法本著寬嚴相濟的原則以教育、挽救為主,在量刑上做出了與成年人差異化處理的規定.

如:刑法第17條第3款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刑法第49條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甚至對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從輕或減輕的具體幅度做出了規定。

對未成年人量刑予以從輕,立法者目的是好的,但一個副作用就是助長了部分犯罪分子氣焰,甚至成了其敢於鋌而走險的重要「支持」因素。在當前社會心態不好、輿論與社會風氣對孩子影響較深的背景下,是否應該對一些惡性未成年犯罪放開死刑值得商榷。生命都是平等的,「歲數小不懂事」的代價不能僅由受害人家庭承擔,殺人償命、欠債還錢的樸素觀念才更符合中國人傳統認識。

而本案嫌疑人要想爭取最輕量刑,接下來可以做的是積極賠償受害人家屬,真誠認罪悔罪,雖然很難但也要爭取對方家屬諒解。參照以往公布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例看,嫌疑人處以10年以上至15年有期徒刑可能性較大,不排除無期徒刑。

校園本應該純潔和諧的,當前卻暴力犯罪頻發,折射出諸多社會深層次問題,筆者總結有以下原因:

(一)家庭教育。每一個孩子性格養成都深深打上了家庭行為模式的烙印。孩子脾氣暴躁、愛發火,一般是習得性的,也就是「學來的」,往往家裡有一個強勢的愛發火的爸爸或媽媽。其次是注意廣度的問題,注意力只能集中在當前某件事或自己身上,注意不到自己的行為可能引發的一系列問題。

從小沒有養成一個換位思考或者站到更高高度上考慮問題的思維模式,思考問題僅從自身考慮,一切以自我為中心,一旦願望無法得到滿足就容易激惹,對外表現就是自私。最後還有從小安全感缺失的問題,這樣的孩子容易控制上癮,總是不停的控制身邊的人為其做事,才能安心,否則就會激起焦慮和恐懼情緒,進而產生憤怒。這也是就是習主席在十九大報告裡面提出要「加強社會心理服務體系建設,培育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積極向上的社會心態」的現實背景。

(二)學校教育。當前教育脫離了「聖人訓」,越過了「首孝悌、次謹信」,完全是功利目的去學知識,幾乎很少自身修養的教育,全力去學知識以為將來考好大學、謀求好工作、脫離階層向「食物鏈」頂端衝刺。沒有自我修養的人與野生動物差別就小多了,做出什麼出格的事也不奇怪了。這樣下去社會問題會越來越嚴重,到一定程度,立身做人的教育又會回歸到教育中來。

(三)社會影響。據媒體報道,受害人母親反映嫌疑人母親是老師、父親在司法局、爺爺在教育局工作或已退休。據傳嫌疑人曾被某學校開除,後「不知為何又能進入金石中學重點班」學習。當父母或家人有一定「能量」,並經常使用這一「能量」為孩子「擺平」所有事的時候,容易將家長所謂「有錢有權什麼事都能擺平」的思維植入孩子們心裡,使孩子形成一種做事不顧後果的傾向,產生扭曲的人生觀、價值觀,錯誤的認為「捅了天大的簍子,有家人幫擦屁股」。

立身做人教育是一種長期性根本性的解決辦法,當前能立竿見影的應該是普法教育,尊法守法的教育應該從孩子抓起,減少此類案件的發生。 中國法治建設法律人任重道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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