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死不救」還是「見義勇為」

據外媒報道,德國巴登符騰堡州在本月17日發生一起摩托車交通事故,一名路過的男子並沒有施救反而用手機拍下駕駛員垂死的一幕,該男子因此受警方調查。

去年,同樣在德國,一名83歲的老人在自動取款機前突然昏厥,此後共有4名路人經過,但沒人施以援手,直到第5人發現老人才撥打了急救電話,老人送醫後不治身亡。日前,當地法院對該起案件進行宣判,對涉事的三名被告處以2400至3600歐元不等的罰款。

意外事故、公共危險或困境發生時需要急救,根據行為人當時的情況急救有可能,尤其對自己無重大危險又不違背其他重大義務而不進行急救的,處1年以下自由刑或罰金。

——德國刑法典(「見死不救罪」)

義大利、挪威、丹麥等國家均有類似於德國「見死不救罪」的相關規定,我國並沒有真正意義上的「見死不救罪」。當然,如果硬說有,有一項罪名——拒不援救友鄰部隊罪,可以說是規範的較為明確的見死不救罪。我國對於這種不作為的犯罪認定也極為謹慎,其前提條件不僅要求有義務來源,如基於特定關係(如血親關係),或基於特定領域(如親朋到自家拜訪),又或基於特定職業(如消防員,警察),還要求不作為人有救助的能力,(如若作為)有避免結果發生的可能,只有同時滿足上述條件,才能認定為「見死不救」。

法律能不能管?

2001年,在全國「兩會」中,32名全國人大代表提議設立」見危不救和見死不救罪」,此後每年都會有代表提及「見死不救"入刑的問題,但是,法律學者也每次都會反對類似提案,從法理基礎、實施難度等方面進行分析論述,給當時熱情的輿論潑了一盆涼水。法律學者都會指出一個觀點:見死不救是道德問題而非法律問題,不能一味的用法律來規範道德。

道德義務不能用刑法來處理。

(律師 陳有西)

道德與法律畢竟是有區別的。

(民進中央副主席 朱永新)

道德不是靠懲罰養成的。

(歷史學家 袁偉時)

但持相反意見亦有之,2011年底」小悅悅「事件引爆了社會輿論,2012年「兩會」期間,社會再次希望推動立法來懲罰「見死不救」者,以挽救道德的滑坡。《檢察日報》就曾在「小悅悅」事件發生後旗幟鮮明的刊文《法律真的管不著「見死不救」嗎?》。

如果我們還堅守「無惻隱之心非人也」的道德訓誡,我們就沒有理由繼續為見死不救辯護。否則,法律在爭議中難產,道德必然在譴責中沉淪。

「小悅悅們」的悲劇,不能永無休止地在這片土地上重演。何去何從,專家的意見應該得到尊重,但光聽他們的恐怕也不行。(2011年11月2日《檢察日報》)

法律真的沒有管嗎?

其實法律對類似事件一直有在積極回應,不過回應的是與「見死不救」的對立面——「見義勇為」。

2007年彭宇案一審宣判後社會一片嘩然,2008年兩會人大代表呼籲儘快制定《見義勇為獎勵和保護法》,之後,關於」扶不扶「的討論每年都在升溫。各省、市對於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和保護條例紛紛出台。特別在今年「兩會」通過的《民法總則》,其中規定了見義勇為的免責條款。

第一百八十三條: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一百八十四條: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民法總則》

值得一提的是,在最終表決通過之前《民法總則》草案之中,規定的是: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害人損害的,除有重大過失外,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最終表決稿將「重大過失」刪除,讓見義勇為者無後顧之憂,更加體現了民眾對於見義勇為的積極肯定態度。

法律該不該管?

法律已經從正面鼓勵了見義勇為,那麼對於見死不救,法律該不該管?

隨著社會經濟不斷發展,人們可能越發奇怪:曾經一窮二白的50年代,社會風氣向善向上,人們經常用「夜不閉戶、路不拾遺」來形容。為什麼現在人與人之間充滿的更多的是冷漠?

新中國成立初期,社會大眾的需求處於較低階段,處於馬斯洛需求層次的低層次水平。然而社會發展,人們需求層次在不斷提高的同時,社會分配不公的問題也越發凸顯,分配的不均衡導致個體處於一種極度的不滿足之中。正所謂:

不患寡而患不均(《論語·季氏第十六篇》)

另外,解決見死不救面臨的最大阻礙就是信任危機,見死不救就是橫向的社會個體之間的信任危及,然而,信任危機還有縱向的政府與個人的信任危機。過去以往的貪污腐敗、濫用職權、恣意妄為、尸位素餐,嚴重傷害了普通大眾的感情。正是在這種人民群眾對政府的信任危機之中,在夾縫中生存的普通老百姓,形成了事不關己、只求自保的思想,當自身權益被侵犯時,從積極對抗到敢怒不敢言再到冷漠對待。

前日「海底撈」被爆飲食衛生問題,但卻有很多人評論留言選擇原諒海底撈,為什麼會有如此多的人輕易的原諒海底撈?這些人對於自己權益的底線到底在哪裡?一個連自己權益都如此漠視的人,如何能要求這樣的人以別樣的情感對待他人,在國家生死存亡之際,怎能奢求其為民族挺身而出?

腐敗是社會毒瘤,放任必然亡黨亡國。

這句話在這裡看來,又有另一番意味。

除了上述兩個方面,經濟、教育、體制、道德等等或多或少都是造成「見死不救」的原因,然而單靠法律去彌補這些問題,卻顯得力不從心。

防止「見死不救」需要的並不是法律,而需要的仍是整個社會的革新發展,法律可以讓高尚者以高尚為榮,至於卑鄙者手中的通行證——卑鄙,法律並不能拒簽,但公平正義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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