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一條人命才5萬,出一次軌賠多少才算夠?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杜萬華日前表示,家事審判應宣德揚善、淳風化俗,通過家德家風建設促進公德民風建設。要弘揚家庭美德,對於重婚、家暴、婚內與他人同居、虐待和遺棄家庭成員等嚴重違背家庭倫理道德的行為,應依當事人請求判決過錯方承擔賠償責任,做到「賠當其過」。
這個講話,似乎給無過錯方帶來了曙光。
但現行法律框架,對無過錯方維權,仍然是尷尬重重。
01
《婚姻法》第46條只規定了重婚和同居兩種可賠償的出軌情形,這已是常識性問題了。
這次最高法所提倡的審判理念,從原文上看,仍然沒有跳出46條這個框架。
其它婚外性行為,賠還是不賠?
若賠,法律依據何在?
若不賠,當事人服嗎?
當我們堅決為當事人主張賠償時,常常遇到這樣尷尬的一幕:
審:請問原告所主張的精神損害的事實依據是什麼?
原:被告有婚外性行為。
審:有沒有證據證明被告有重婚或同居?
原告:沒有。
審:既然沒重婚或同居,你主張賠償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此時,若原告律師回答是婚姻法第46條,很多法官就不會再給機會你講話了。甚至,有法官會「羞辱」你——難道你沒做過婚姻案件嗎?連這個都不懂?
面對這樣的尷尬,又有多少人能把話接下去呢?
如果我們律師不敢對婚外性行為提出賠償,當事人又如何看待律師?
如果我們律師提出了賠償,法官會不會覺得律師不專業?為了迎合當事人而攪局?
02
如果我們不提精神損害賠償,可能接下來還會更尷尬。
原告認為被告出軌,所以提出離婚。
答辯時,被告同意離婚。
有些法官會認為,既然雙方都同意離婚了,你又沒有提精神損害賠償,被告是不是出軌,是不是感情破裂的原因,已經不重要了,法院不會重點審理這個。
這個時候,無過錯一方肯定要氣得肺炸了。
離個婚,都離得不明不白。當事人能接受嗎?
孩子長大後,問起媽媽為什麼會離婚?你說爸爸出軌了,但判決書上對此輕描淡寫。
更可怕的是,如果連是否出軌都不查明,也不依原告申請進行調查取證(比如手機號碼歸屬、通話清單、微信和支付寶的流水等等),出軌的證據鏈條很可能是不完整的。
最後無過錯方要求法院依據照顧無過錯方原則判決多分財產都不可能。
03
所以,在有機會認定對方出軌的情況下,無論如何都要提出賠償的。
為了克服那些尷尬,只能在現有的法律框架下尋求一絲絲依據。
一般而言,我們會先準備好一份詳盡的法律意見書,列明就一般的婚外性行為提出賠償的法律依據(詳見《非同居婚外情的離婚損害賠償可行性探討》):
《婚姻法》第4條:夫妻有相互忠實的義務。根據最高法2015年11月頒布的30起典型婚姻家庭糾紛案例,夫妻相互忠實,是法律義務。
《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第46期)
相應的賠償案例。
當法官質疑賠償法律依據的時候,我們會先跟法官說:
尊敬的審判長、人民陪審員,我們知道婚姻法46條只規定了重婚和同居需要賠償。但我們主張賠償的法律依據不是婚姻法46條,而是……
這個時候,有些法官會耐心地聽律師闡述,當然也有少數法官不願意聽。
不管怎樣,經過這樣的闡述和遞交法律意見書,法官很有可能將是否出軌納入庭審焦點。
04
即使順利讓法院認定對方有婚外性行為,但能獲賠多少呢?
最高法的講話是依法賠償,做到「賠當其過」。
我們都知道,重婚、同居的精神損害賠償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這意味著什麼?
這是一種侵權責任下的精神損害賠償啊!
前段時候,我們統計了2014年-2016年全國公開的離婚案件一審判決54000多份,各省份的平均賠償數額是9625—35516不等。
有些法官開庭的時候說,人家死了人才賠5萬,出一次軌賠3,4萬,還不夠?
乍一聽,似乎很有道理。
但問題是,人家死了人,還有死亡賠償金啊!
死亡賠償金能有多少?你看看這個公式就知道有多牛X了:
當地居民平均可支配收入× 20年
以深圳居民為例,44653.10元/年×20年=893062元
所以,參照人身損害的精神賠償體系來確定出軌賠償能合理嗎?能做到「賠當其過」嗎?
05
那怎麼辦呢?
法律和司法應具有社會正義的基本價值。如果婚外性行為,都無法得到應有的懲罰,受害者無法獲得應有的撫慰,那麼我們的社會主義婚姻觀及婚姻制度會岌岌可危,歪風邪氣越演越烈,私力救濟層出不窮。
然而,一下子重塑獨立的婚姻過錯賠償制度,似乎工程量太大。
在我眼裡,至少以下三個問題需要得到正視和明確的:
除了重婚和同居,其它婚姻性行為是否納入法定賠償的事由?
賠償的金額是否可以把夫妻雙方的經濟能力作為主要考量因素?若在廣州擁有1-2套房子,價值分分鐘500萬以上,過錯方賠償30萬以上的精神損害賠償,其實也不算多。
能否照顧無過錯方多分財產,這個原則在司法實踐中相當混亂。最高法2014年頒布的《對離婚財產分割案件中有關法官行為規範的建議問題的答覆》仍然強調這個原則可以適用。
離婚大師(lihundashivip),一個說人話、有深度的原創婚姻法律+情感公眾號,轉載請聯繫授權。作者簡介:吳傑臻律師,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副主任暨高級合伙人,離婚大師公號創辦人,著名家事律師,廣東電視台、廣州電視台法制欄目嘉賓,法律評論常載於各種紙媒、官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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