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沒能拯救那個孩子」

今天,我們將一位懷孕七個月的孕婦送進了監獄。

這是一起由鄰里糾紛導致的縱火案,被告在幾次被鄰居投訴噪音擾民以後,懷恨在心,趁著夜裡將鄰居放在門廊的雜物一把火點著,幸而警報及時響起,沒有造成人身傷害。

當時,法官判了五年緩刑,如果被告能符合緩刑期間的要求,就可以免於36個月的牢獄之災。

然而,今天她又被帶上了法庭:緩刑條件之一,就是不得使用違禁藥品和毒品,而被告在大麻味刺鼻的車裡被抓個正著,身上還有個塑料小包,裡面裝了大概一克的冰毒(甲基苯丙胺)。

檢方主張,被告顯然違反了緩刑要求,要求撤回緩刑,執行36個月有期徒刑;辯護律師稱,被告已經懷孕七個月,孩子的生物學父親無家可歸,如果孩子在監獄中降生的話,只能被送進福利機構,因此希望法官允許被告繼續緩刑以撫養孩子。

法官年近七十,光腦殼上稀稀拉拉有幾撮白頭髮,眯著眼,慢慢地搖了搖頭,開口了,

」所以,你告訴我,應該讓被告養大她的孩子?「

辯護律師說,是。

」你告訴我,應該讓一位在懷孕七個月的時候還在抽大麻吸冰毒的母親,養大她的孩子?」

辯護律師說,法官大人,關於撫養權的問題,管轄權應當歸家庭法院。

「可是,本庭的確有權執行原判決,如果孩子在被告服刑期間降生的話,家庭法院自然會介入的,我相信本庭在此時並沒有討論撫養權的問題,而只是在本法庭管轄權範圍內考慮是否執行36個月監禁」 我趁機補了一刀。

法官點了點頭,雙方都沒再說什麼,法官宣讀了判決,法警把被告帶走了,整個過程中,她沒說一句話,只是用面無表情地把臉對著正在說話的人,甚至不知道她有沒有再看。

書記員接著叫下一個案子,法官伸手示意,等等。

「這個案子是五個月還是六個月前宣判的吧,為什麼在量刑聽證的時候,沒人告訴我她懷孕了?」

我和辯護律師大眼瞪小眼,說我們當時也不知道,而且提起公訴的和當時負責辯護的是其他人。

法官打斷了我們,

「我們沒能拯救那個孩子,你,我,我們,不管是誰,沒有拯救那個孩子。」

We did not save that child. You, me, us, somebody, did not save that child.

"我的孫女上個月懷孕了,那時候我們家讀了好多關於胎兒發育的小冊子,我也知道在懷孕七個月的時候還在吸食毒品會有什麼後果...我們當時其實都知道她有吸毒的前科,如果當時我知道她懷孕了,絕對不會把她放出來的。」

我當時在想,就算上天慈悲,這個孩子幸而沒有出生缺陷的話,等待他的又是什麼?

不知道他/她會不會遇到善良的養父母,不知他/她如何與生父母相認,不知他/她會不會小小年紀流落街頭,不知他/她會不會生來帶著對毒品的依賴。

有時我覺得很矛盾 -- 的確,明尼蘇達州是著名的「第二次機會州」 (second chance state),刑事案件中,很多前科較輕的被告都能獲得緩刑的機會。然而,當他們浪費這第二次機會時,也許會毀了另一個生命唯一的機會。

我們沒能拯救那個孩子。

老法官抽出一張紙巾,用力擤了一下鼻子。

「下一個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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