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如何看待天津大悅城父親失手致兩孩墜亡事件?

2月27日晚,天津市南開區大悅城商場內發生一起慘案,一父親懷抱兩名幼童從欄杆往樓下望,致使兩幼童不幸從商場4樓墜亡。

消息一出,輿論嘩然。不少網友認為,孩子是獨立的個人,並非父母的私產,因為父母的疏忽導致孩子的傷亡,不能因為嫌疑人是父母就網開一面。

不得不說,這一觀念的轉變確實是可喜的進步,對父母痛失愛子的同情和追究其過錯並不矛盾。只有釐清其法律責任,才有可能阻止更多悲劇的發生。

一時間,網路上形成了一股討伐、嚴辦家長的輿論巨浪。網友義正言辭地大聲疾呼:「換成是鄰居、保姆就一定會嚴懲!」

自媒體大號咪蒙更是發了一篇題為《最可怕的是,為人父母不需要考試!》的文章,並指出:

我們做很簡單的推論,如果當時抱著兩個孩子的不是父母而是保姆,或者是鄰居……

那他該不該負責?

我們一定會毫不猶豫地認為,當然要!害死別人孩子,其罪當誅!

果然夠簡單!簡直粗暴了好嗎。

然而,法律對此問題是什麼態度?是不是真像網友所說,家長對子女有天生的「免責權」?如果涉事的不是家長而是陌生人,是不是一定會受到嚴懲?

1

過失還是故意?

事故的起因必須釐清

天津墜樓案中的父親是否應當承擔刑事責任,主要在於此案到底是過失還是意外事故致人死亡。

意外事故,主要是指危害性後果是由無法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行為人因不符合犯罪成立的「有責性」,不應受到刑事處罰。

而過失犯罪,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社會危害性,但因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導致了損害的發生。

本案中,家長看護小孩在商場欄杆附近玩耍,作為已為人父母的成年人,應當能夠預見到這種舉動可能會產生小孩不慎墜樓的危害性後果,但出於種種原因沒有預見或者輕信可以避免,也正是因為家長的疏忽、不慎最終導致了兩名兒童的死亡,符合「過失」的主觀心態。

這樣看來,家長的行為已經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

不過,網友的觀點實際上是混淆了「過失犯罪」和「故意犯罪」的區別。

兒童固然不是家長的附庸,但如果是由於「過失」導致了損害結果的發生,則應該綜合考慮案件的事實、情節以及賠償諒解等情況,在法律的框架內做出最合理的處理。

「今日話題」就在《天津大悅城慘案,家長該不該負刑責?》一文里提到,即使是在兒童福利體系極其完善的美國,對於監護人疏忽導致孩子傷亡的事件,最終的結果也並非都要到起訴,乃至入罪。

2

被傷得最深的受害人

成了犯罪嫌疑人

在這裡我想分享一個親身經歷。

在做律師前,我曾在檢察院工作,2013年辦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

當案管辦小姑娘把案卷拿給我的時候,看著薄薄的兩本,以為又是已經司空見慣的普通車禍,心裡盤算著趕緊審查後,集中精力對付手上的兩個「大案」。

沒想到,翻開案卷才發現這個案件的「不同尋常」。

犯罪嫌疑人是一個年輕的媽媽,在這個城市打工3年多了,每天要騎車電瓶車穿過一個公路涵洞,然後乘地鐵去饅頭店上班。

案發那天早晨,媽媽騎著電瓶車帶著老父親和剛滿一歲的女兒,像平時一樣經過這個走過數百次的涵洞,但誰也沒想到的,是在這條熟悉得不能再熟悉的路上發生了悲劇。

由於要帶小孩去市中心看病,媽媽的電瓶車騎得比平時要快。經過涵洞時,小孩在外公的懷裡突然開始啼哭。

媽媽就下意識地回頭查看,沒想到方向一下子沒有扶穩,電瓶車撞上了旁邊的護欄,三人重重地摔在地上。

從監控記錄里可以看出,媽媽和外公兩個根本顧不上查看自己的傷勢,兩人第一時間就把小孩從地上抱了起來,但發現小孩頭部已經遭受了嚴重的撞擊(事後搶救無效,顱腦損傷死亡)。

之後監控記錄就像放電影一樣,媽媽慌亂失措、四處求救、圍觀人員報警、救護車到場。

再後來,整個事件已經變成了兩本薄薄的案卷,攤在了我的案頭。

當我翻看第一頁的時候,這個事件中最痛不欲生,受傷最深的被害人——小女孩的媽媽已經成為了本案的犯罪嫌疑人。

公安機關的事故認定書認定:媽媽有駕駛電動自行車帶人、未行駛在非機動車道、臨危措施不當等交通違法行為,在事故中造成1人死亡的嚴重後果。

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媽媽的行為已經構成交通肇事罪。

仔細審查了全案的證據,對於一個工作多年的檢察官來講,這個案件在法律定性上、證據上沒有太多的疑問,但在如何處理上讓我於心不忍,左右為難。

在和小孩媽媽的交流過程中,她自始至終都在低聲抽泣,原本最多半小時的談話時間那天持續了一個多小時。

談及了當天因為饅頭店只能請假半天所以騎車比較心急,談及了給孩子買的奶粉都是超市最好的美贊臣,談及了家人對她的責備和自己的自責,談及了打工養子的不易,還有反覆抽泣中的「早知道我那天就不要那麼心急了」。

閉上案卷後,我想了很多,刑罰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司法也不單是機械地執行預設的法律指令,而應在法定自由裁量權的範圍內彰顯人性。

就這個案件來說,如果再對這個痛不欲生、後悔不已的母親科以刑罰,是否能夠撫慰到小孩其他家屬的心靈?是否能對受傷母親自身起到刑法的威懾和指引?

我也想不出,已經失去親人的家庭還能否承受另一位親人的刑罰?想不出還有什麼比失去至親至愛的人更能使母親銘記教訓?

最終,在深思熟慮之後,我在電腦里敲下了下面幾行字:

3

過失類犯罪的輕緩處理

從來不是因人而異

前面我們說到,由於過失類犯罪本身惡性不大,在量刑時還要綜合考慮主觀惡性等等,所以在實踐中司法機關進行不起訴、判處緩刑的幾率就比較大。

也就是說,過失類犯罪的輕緩處理不是「因人而異」的,而是普遍共性。以檢察機關的不起訴為例:

1、 陌生人。

河南省澠池縣人民檢察院2016年第1號不起訴書中描述:向某某駕駛皮卡車在職工宿舍院內掉頭時不慎將正在玩耍的小女孩朱某撞上,後經搶救無效死亡。

檢察機關認為向某某的行為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但情節較輕並賠償諒解,決定對其不起訴。

2、 幫工。

河南省太康縣檢察院2016年第13號不起訴書中描述:韓某大型玉米收割機在王某的玉米地里收割玉米時,由於疏忽大意不慎將王某兩歲的女兒捲入收割機內,致其當場死亡。

檢察機關認定本案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但情節輕微,有如實供述、賠償諒解等情節,決定對王某不起訴。

3、 親屬。

江蘇省吳江區檢察院2017年第3號不起訴中描述:蔣某駕駛小型轎車進入院內,疏於觀察院內情況,車輛撞擊了其侄女,致其當場死亡。

檢察機關同樣認為蔣某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但以情節較輕為由對其不起訴。

類似的案例在公開的裁判文書網上還可以檢索到很多。不起訴的對象囊括了被害人的親屬、鄰居、幫工以及陌生人,不一而足。

網友關於「換成鄰居、陌生人就會被嚴懲」的質疑在這些真實的案例面前,不證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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