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法定代表人和法人代表的區別
在工作中大家經常混用「法人」、「法定代表人」和「法人代表」三個概念,我在這裡對三個概念簡單進行一下梳理,方便日後工作正確使用。
法人,是與自然人並列的傳統民法的兩大法定民事主體之一。法人具有三大基本特徵,這些特徵使之與組成法人的自然人得以區別:法人一經成立即具有獨立法律人格;法人擁有獨立的法人財產所有權,法人財產由出資者財產和經營積累的財產兩部分構成;法人以其獨立財產對外承擔獨立責任。
中國法上的法人分類:
法人:企業法人與非企業法人;
企業法人:公司法人與非公司法人;
公司法人:有限公司法人與股份公司法人;
非公司法人:工廠、廠礦、商店、農場等;
非企業法人: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與基金會法人;
機關法人:權力機關、軍事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與檢查機關。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律或者法人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我國實行單一法定代表人制,一般認為法人的正職行政負責人為其唯一法定代表人,如公司為董事長(執行董事)或總經理;而證券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為總經理;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為廠長或經理。
很多時候大家喜歡把「法定代表人」簡稱成為「法人」,這樣簡稱是錯誤的,但已形成習慣,口語上的簡稱勉強可以接受,但是在書面上最好不要這樣簡稱,一是顯著不專業,二是容易引起歧義,造成不必要的誤解。
法人代表也可稱為法人的授權代表,不是固定的,而是取決於法人的授權。其行為被視為法人的行為,其行為所產生的一切法律權利和義務由其所代表的法人享有和承擔。根據產生方式不同,法人代表有三大類: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授權代表。法人代表只是一般性的說法,意思是說某個人是某個企業或單位派出辦事的代表。這種情況下,單位要出具書面的授權委託書才行,這個人的行為才不會導致將來單位不認帳。比如單位要辦一件事,單位可以派單位里的任何人去辦,只要出具書面證明文件(比如授權委託書等),那麼任何一個被單位派出去辦事的人都可以叫法人代表,單位也可以根據需要隨意隨時更換。這與法定代表人是完全不同的兩個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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