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評價這種觀點:只要法律法規沒有禁止的都可以做,倫理道德宗教對合法行為進行禁止都是耍流氓?


這麼說吧,中國公民在中國應該受中國法律的約束,不應該受日本法律的約束,對吧?

佛教信徒應該受佛教戒律的約束,不應該受伊斯蘭戒律的約束,對吧?

那麼,我做某事,比如吃狗肉,符合我心中的道德準則,就不應該受到你心中的道德準則的約束吧?

道德與法律和宗教的區別是,法律和宗教都有條文的。一件事是否符合法律,是否符合某宗教戒律,只要把相關資料拿出來,邏輯嚴謹地分析一下,就清楚了。而道德不是。一件事是否合乎道德,不同人有不同人看法。每個人心中都有自己的道德準則。如果你用你自己眼中的道德去約束道德準則與你不同的其他人,這跟穆斯林不許基督徒吃豬肉有什麼區別?

最後,我認為,每個人心中都有自己的道德體系,可以用它來約束你自己,但不要試圖用它來約束別人。人家的行為有人家自己心中的道德管呢,別把你心中的道德當做普世價值。你只是地球幾十億居民中的普通一份子,你的道德觀也是地球幾十億道德觀中普通的一種。

如果你一定要管,請你找到足夠志同道合的人一起修訂法律。

最最後:其實我本人不吃狗肉的。


天朝上民們現在連法律禁止的都能做,要是能只做法律不禁止的,那都已經有質的飛躍了。


前半句反映了法治社會,後半句反映了公眾沒法跟立法權溝通,然後這還叫法治社會。。。蛤蛤蛤


法律只是底線。永遠要心懷善意,愛人如己。如果沉迷於這個世界上罪惡,坑蒙拐騙,難免下輩子還讓你投胎中國。


法律是上對下的制約,道德是下對上的制約。沒能力或者不如人,還有對別人指手畫腳橫加干涉,說起來確實比較流氓。

法律起碼還知道責任和義務並重呢,道德一出來基本就是一面倒打壓。下位者逮著機會指責懲罰別人的時候,那是相當喜聞樂見落井下石。

這麼說不絕對,姑且一聽。

至於宗教,周瑜打黃蓋。


以前就思考過這個問題,我覺得道德這種東西應該是從每個人內心所遵守的準則,而並不應該是評判別人的一種工具。比如說你可能認為大聲講話是非常粗魯的行為,但有部分人則覺得大聲講話是熱情的表現,所以道德準則從自己內心默默遵守即可,不必用此評價別人是否有素質。至於法律這種東西,是每個人必須遵守的基本準則。道德標準只是用來規範和提升自己的罷了


有一句著名的關於法律與道德關係的話可以解釋這個問題:法律是最低底線的道德。什麼是法律?法律就是一個社會範圍內,根據這個社會與社會中生活的民族長久發展以來形成的大家所公認的需要受到約束與處罰才能得以保障的規則。什麼是道德?道德是每個人心中的天平,用來衡量是非對錯的那桿稱。為什麼我們在日常生活中只處罰違反法律的行為而不處罰違反道德的行為?因為道德是不特定的是零散而不統一的,人們制定法律的目的就在於將大家無法統一的道德總結成一個人們都能接受的條文。可以說這個條文是這一個範圍內的社會所公認的是非觀。無論是橫向比較各個社會所制定的法律還是縱向比較這一個社會歷史發展過程中不斷變更的法律,都會發現,所謂的是非觀是不一樣的是會變化的。古人有一段時期認為女子餓死事小失節事大,因此如果被別人看到了自己的腳要麼把腳砍掉要麼以死謝罪,這就是一種道德觀念,也許這種觀念還會被寫進法律中加以規定。而當今世界仍然有國家規定著一夫多妻或者一妻多夫,如今的中國社會能接受這種道德嗎?顯然人們心中的是非觀是不一樣的並且會改變。對於法律與道德的關係,用好理解的例子來講,即便在如今的中國,依然有人保守有人開放,這是個人的三觀與道德觀念問題,但我們不會因為有人保守而用法律來規定穿著暴露者或者罰款同樣也不會因為有人開放就規定不能接受暴露衣著的人都要強制進行集體改造,不過法律卻規定了強迫賣淫罪之類的刑法,因為法律要在儘可能的範圍內保障這個社會中生活的人們享有民主與自由,同時不違背統一和公認的道德(此處的統一與公認指大多數而言)。畢竟道德觀念是有差別的,是非觀也是靠不住的。所以刑法的基本原則罪刑法定原則要規定法無名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這就是社會中存在的各種道德觀與是非觀相互交涉互相妥協的產物了。

而對於宗教,在中國社會可能影響不大,但對於那些虔誠的信徒,教規就是他們心中的法律。與法律的地域性不同,教規則是以人為地域,信者才受束縛。因為對宗教接觸不深,所以不深入的談了。只是一點很明確,從思想層面看,哲學在於『思』,而宗教在於『信』,當『思』進入迷茫,人類就會轉而為信。宗教關鍵還是在於一個信的問題。

這是我的個人看法,可能不全面也有紕漏,歡迎交流。


"不要用倫理道德宗教去評判別人"本身就是在倡導一種道德。法律也沒有禁止別人認為"不遵守倫理道德宗教的人都是耍流氓"嘛。


總是看到一群不懂裝懂,還長篇大論的人,如果你什麼都懂,怎麼還不發財,


主要是在某國,有些人法律允許做的也做不了,而有些人可以做法律不允許的。

例如朝鮮


這種觀點非常正確啊, 道德標準本來就不統一啊, 蝙蝠俠還不殺人呢。

就是防著題主這種偽紅衛兵一樣的人物, 國家才更不能強調道德的重要性, 因為畢竟怕私人法庭。


荒謬。

自由主義是好東西,但只有自由主義世界是不能運行的。這種觀點,就是典型的只迷信自由主義的結果。下一站,地獄。

我建議這種人最好拋棄所有法律之外的道德。隨地大小便,欺上瞞下,親人朋友有求千萬不要管,職業乞討,與父母或子女盡情性交。這些人最好搬到一處,結成一個無道德社區,按照自己心底的慾望生活。這個社區的大門,將是人和畜生的分界線。

這種想法的根本性錯誤有兩個:一是認為只要不破壞底線的的事情都可以做;二是認為法律可以把底線規定到事無巨細的程度。

首先,沒有任何人想生活在只按「底線」運行的社會之中。任何人,都想生活一個在講信用、懂禮貌、善待他人、樂於助人的社會,而不會想活在一個完全沒有人情、用白紙黑字的合同維繫一切人際關係、只有程序性而沒有正義感的社會。這不但是生活成本的問題,更是一種無以名狀的孤獨感。

人類是一種群居動物,人和人的情感是人性中的固有成分,道德有人情而生自然也是人性的一部分。理學家所謂「性中只有仁義理智」,今人不能理解,但按照他們的哲學邏輯卻是如此。

然後,法律不可能把所有事情都規定清楚。大陸法系不可能做到這一點,人的事情千頭萬緒,而且時時變化,每件小事都要常常立法、改法,絕無可能。英美法系從來都不指望自己做到這一點,陪審團起了很大作用,那其中本身就不免除道德判斷。

還有,不是所有的事情都適合寫成法律。比如與父母或者子女性交這種事情,並不會損害他人利益。比如國家福利到位的時候會有一些人不工作,靠救濟過活,難道要把「自食其力」這種道德寫進法律嗎?很多道德上的事情,可以有特殊情況,甚至可以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難道法律要搞出一堆「從不同角度看,是否違法有不同結論」這樣的案例?


法律並沒有禁止亂倫什麼的,再碰到這種人你可以鼓勵他做一下。

就正常而言,人們只需要知道什麼事是法律規定不能做的(做什麼是犯法犯規的)其他的,隨你嘍,遊走於法律邊緣的人辣么多,政府都不管,你操什麼心啊?


道德和法律難道不是相得映彰的嗎?但凡世俗可以管轄到的地方,怎麼可能把解釋權和裁定權交給宗教,又不是梵蒂岡……


遇見那麼說的人你直接告他是法盲就行了,讓他多讀點法律入門教材。

道德分公德私德,私德束己,公德對他人有約束作用,法律的誕生也是源自社會道德的。法律條文不可能包羅萬象,公序良俗作為補充,舉個最簡單例子,上公廁大便不沖,你雖然可以那麼做,法律也沒有明文禁止,更沒法管理,但顯然是會受到一致譴責的。再比如民法和道德結合更緊密,違背社會良俗的合同締約在很多時候是沒有法律效用的。


當然是耍流氓。

這個觀點的關鍵不在於「做」,而在於「可以做」,在於某特定時刻,某種行為與社會倫理相悖,是否有不被多數人譴責、批判的可能。

我主張一切道德的起源都是功利性的,是對這個群體的發展有益行為的集合,統治階級也需要弘揚這個規範,以維護統治的穩定。

每個民族對待道德的態度都不同,國人更多的把道德作為了一種目的,以向別人證明自己精神上的富足,因為對多數人來說,幸福永遠來源於比較,在物質上無法與強於自己的人做比較,只能在道德這一無法被證明的特質上下文章。

這種畸形的道德,容易引發生多數人對少數人以道德名義實施暴力的情況,這種行為不僅不道德,我甚至認為這是反人類,與中世紀的宗教法庭有很多相似之處。

用「法律不禁止吃屎亂倫,為何你不去做」的強盜邏輯只能證明此人的愚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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