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便聊聊國際常設仲裁庭
前言:這是算是一篇學習筆記,是鄙人經過查閱學習報告後隨便寫的一點東西,可能過於隨性或者言語偏激了一點,如有冒犯還請各位見諒;由於本人並不是相關專業,與此相關知識也大多是從網路獲取(自己都水到自己看不下去了),因此可能存在種種紕漏,謹請各位讀者見諒;如果各位專業人士對此有什麼看法,敬請賜教——畢竟術業有專攻嘛。
7月12日的裁決可謂是一石激起千層浪,網路上關於此的討論也層出不窮,然而非常遺憾的是,相比於民族主義的滔天巨浪或者鍵盤俠的各種「無畏」宣言,似乎並沒有人真正理性的或者說從別的角度上看待這一普通的事件。所以今天我們來探討一下這個事件背後的仲裁庭的故事。
國際仲裁與國際法庭
說起國際仲裁這個詞,國人大多聯想到的恐怕是海牙國際法庭(或者說海牙國際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或者簡稱ICJ)。之所以這個最為有名,是因為有很多新聞跟其相關,譬如當年薩達姆受審時,一部分伊拉克人認為其應當像當年南聯盟總統米洛舍維奇一樣,被提交給國際法庭審判才較為公正——而不是被草草成立的臨時法庭進行判決。
這也可以從側面看出ICJ本身的公正性。作為聯合國六大機構之一的海牙國際法庭其本身的公正性是被廣大參與國承認的。然而遺憾的是,由於聯合國本身的性質,其裁決結果是通過別的機構實行,比如安理會。這也就導致了一系列令人遺憾的事情發生。
譬如2014年3月21日國際法庭裁定日本所謂「科學捕鯨」行為違法。(日本加入了國際捕鯨組織,該組織禁止非科學研究目的的捕鯨行為)然而日本人仍然有恃無恐的繼續捕鯨,只是宣稱其不會再在南極海域捕鯨,但是仍然在其他海域「為了科學研究目的」捕鯨——恐怕他們都只是為了料理研究或者食品研究罷了。
然而上面還是小事,更荒謬的事情發生在1985年,尼加拉瓜訴美國案(Nicaragua v. United States)。國際法庭裁決美國對尼加拉瓜的「秘密戰爭」行為違反戰爭法,並且要求其停止該違法行為。於是美國在第二年部分退出了其參與國的行列:只接受法庭個案管轄權而不接受強制管轄權。(the United States withdrew from compulsory jurisdiction in 1986 toaccept the courts jurisdiction only on a case-by-case basis.)由於該決定要通過安理會實行,因而被五大常任理事國之一的美國一票否決,最終不了了之。
上圖是美國報紙為了尼加拉瓜的「自由」戰士募捐的廣告,下圖是美國政府向其議員回復表示將不去理會國際法庭仲裁結果的信件
此等荒謬的事情還不是一次發生,據美國芝加哥大學法學教授埃里克·波斯納(Eric Posner)統計,從1946年至1965年間,國際法院所有爭議案件得到執行的比例為83%,其中強制管轄案件得到執行的比例為80%,而在1966至1985年的二十年間,國際法院爭議案件得到執行的比例迅速下降到20%。在此期間,所有強制管轄案件均未得到執行。1986年至2004年,爭議案件得到執行的比例僅為29%,除通過特別協議提交法院的案件,執行率僅為17%。最後統計顯示,自1946年至2004年,案件的平均執行率僅為44%,強制管轄案件的平均執行率僅為33%,而且執行比例隨著時間後移越發降低。由此可見國際仲裁在國際關係上的影響之低。雖然時光已經進入了二十一世紀,但是人類「弱國無外交」的本質仍然沒有任何改變。
然而這並不能作為不去執行仲裁結果的法理性依據,更不用說上面兩例還是國際法庭的裁決結果。因為真正的參與國中,簽訂條約時約定做到無條件接受的,只有192成員國中66個國家。五大常任理事國中只有英國承認了——然而英阿馬島戰爭時期這個法庭並沒有什麼用。
因此網上很多鍵盤俠以上面兩例煽動民粹主義實在讓人遺憾,因為他們根本沒有搞清楚一件事情:那就是國際法庭(ICJ)和參與此次南海爭端的常設仲裁庭(PCA),並不是一個機構,或者說,兩者簡直是雲泥之別。
和平宮內有四所機構:國際法庭、常設國際仲裁庭、海牙國際法學院和國際法圖書館
常設仲裁庭是什麼
常設仲裁庭(或者說常設仲裁法院,The Permanent Court of Arbitration,簡稱PCA)是一個位於荷蘭海牙並且跟國際法庭分享同一幢辦公樓(卡內基捐贈建立的「和平宮」)的政府間組織。但是,常設仲裁庭不是法院,而是一個仲裁法庭。不應將其與國際法院混淆,因為其本質只是一個獨立的機構,是第一次海牙和平會議時建立的、用來處理和協調基於國際協議層面上國家乃至私人的衝突。其本質並不是「法院」,而是一個作為行政組織的傳統理解對象,有著永久的和現成的手段來進行國際仲裁和其他相關程序,甚至包括傭金的詢價和調解。
一副諷刺美國人和當時和平會議的漫畫
公眾通常更熟悉國際法院,而不是永久的仲裁法庭,部分原因是PCA的封閉判決特性和在1946和1990之間裁決案例較少的緣故——有時甚至裁定本身就是保密的。只是在近些年,法院的辦案數量才逐漸增加。
那麼,這個法庭怎麼和海洋法牽扯到關係了呢?
因為20世紀80年代以來,聯合國等國際機構呼籲國際社會,更多利用常設仲裁法院解決國際爭端。為了更好發揮法院職能,一些國際公約中的爭端解決條款,開始引入法院的仲裁機制。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以下簡稱《公約》)就是其中之一。《公約》規定了四種「導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強製程序」,即國際海洋法法庭、國際法院、仲裁法庭、以及特別仲裁法庭。
然而,這個世界上最大的海軍國家、世界警察、「民主與自由」的衛士,我們親愛的山姆大叔,並沒有簽訂這個條約。
當然美國人沒有簽訂的條約多了去了,比如當年人道主義的《禁止地雷公約》立馬被美國人否認了(雖然後來也參與了);比如為了全人類福祉著想的《京都議定書》之類的節能減排議定書;還有《國際海洋法公約》。
然而此次南海判決,美國人派了兩艘航母來南海助陣,無論從法理還是邏輯上都極其可笑,畢竟司馬昭之心路人皆知。誰人不知菲律賓只是被當槍使了(菲律賓駐華大使館今天向在華公民發布了警告,勸本國公民不要在中國人面前公然談論仲裁結果云云),擔任理事國的日本也只是二級代理,真正想要將南海軍事化、妨礙東亞與東南亞經濟發展持久和平與力量再平衡、破壞南海安全通行權的自然是那個連條約都不肯簽訂的跳腳捉急山姆大叔罷了。
說到底,首先這個裁決參與雙方並沒有在判決之前承認「無條件服從裁決」;其次這個裁決法庭本身也沒有多少自然法依據;然後,這個裁決法庭所依據的《海洋法》,真正的世界警察和幕後主使並不承認;最後,南海諸島自古以來就是我國領土。
最後我想,雅爾塔體系下確實有些會「妨礙國際水域安全通行」的事情存在啊,比如美國的關島,距離夏威夷五千多公里(這還只是夏威夷,算上本土得再加一倍);英國的馬島,距離不列顛一萬三千公里;法國的波利尼西亞、新喀里多尼亞等等,幾乎就在法國本土的地球對面。上面三個地方,全部都有軍事基地,對周邊和平的劃著木船的土著們造成了現實威脅,比其我國南海諸島到海南的距離,不知道遠到哪裡去了,是不是也可以提交常設仲裁庭「裁決」一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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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dependence of International Courts and Appointment of Judges
※Third Party Intervention [2] : Interest of a Legal Natu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