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寶若存於外國博物館內,中國方面是如何對待(如後續是否索回,若需要研究如何操作)?

如題。謝謝大家。


這個問題和我國流落在盧浮宮、大英博物館、美國博物館的文物可以以什麼樣的形式回歸祖國? - 近代史 嚴重重複,我先把我的答案搬運來並做一點補充。

1.背景資料:

從美國文物返還的實踐推及到世界範圍內文物返還。一些來自昔日西方帝國主義國家和被殖民國家的學者已經充分認識以「後殖民」思想鏡片看待民族間的返還所存在的弊端,並強調建立在平等基礎上的對話,即對過去遺產的索賠進行判決,同時建立可行的爭議解決機制。並倡導開展公開、誠信、利他的建設性合作模式,同時提出建立世界藝術品和文物秩序的新原則。如:博物館所有藏品列入全球清單;將1975年作為劃分界限,此前博物館所獲的藏品既往不咎,
此後非法所獲藏品則需要歸還;堅決反對文物走私;保持遺址的完整性;建立國際藝術品與文物基金,將其用於博物館建設、遺址與文物修復等。而作為主要參與者的博物館,則需要以反思式的人類學視角審視後殖民語境下的博物館,主張必須通過談判建立更加平衡、有效的關係。——杜輝·《全球化語境下看帝國主義、藝術與文物返還》

當然,具體操作細節仍有非常大的爭議。譬如1975年的年限問題。

2.目前的國際共識


適用於戰時的《關於發生武裝衝突情況下保護文化財產的公約》,簡稱「1954年海牙公約」,共有123個締約國;適用於和平時期的《關於禁止和防止非法進出口文化財產和非法轉讓其所有權的方法的公約》,簡稱「1970年公約」,共有125個締約國;為補充1970年公約不足而制訂的《國際統一私法協會關於被盜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約》,簡稱「1995年公約」,共有32個締約國。此外,《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簡稱
「打跨公約」,共有118個締約國,也延伸到了文物領域。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於2012年啟動了1970年公約的實質性改革,通過了旨在監督公約執行的附屬機構以及每兩年召開一次締約國大會的決議,選舉了1970年公約附屬委員會委員國,起草並審議了1970年公約的操作指南。


聯大於2009年和2012年先後通過了第64/78號
和第67/80號標題為「文化財產返還或歸還原主國」的決議,「確認各國必須通過法律互助等手段,包括按照合作國的法律並依據適用的國際法來起訴和引渡參
與非法販運和從原主國非法移走文化財產的人,以合作打擊這些活動」。2011年通過了「關於加強預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對策以保護文化財產,尤其是防止文化財產被販運」的第66/180號決議,敦促各國和相關機構酌情強化和充分實施加強國際合作包括司法互助的機制,打擊一切形式的文物犯罪活動,並為被盜文物的
追回和歸還提供便利;敦促各國考慮在本國立法框架內對一切形式的文物犯罪活動加以刑事定罪,並請各國根據打跨公約第2條的規定,將文物非法交易,包括在考
古遺址和其他文化遺址進行盜竊和搶掠的行為定為嚴重犯罪,以便充分利用打跨公約開展廣泛國際合作,打擊相關犯罪活動;授權聯合國毒品與犯罪問題辦公室(以
下簡稱「毒罪辦」)制定針對文物非法販運問題的預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對策準則(以下簡稱「準則」)並開展搜集和分析犯罪趨勢等工作。根據聯大決議,聯合國經社理事會於2011年通過了「加強保護文化財產尤其使之免遭販運的預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對策」的第2011/42號決議。根據該決議的授權,聯合國毒罪辦於
2011年啟動了「準則」的制訂工作,並先後召開了兩次政府間專家會議對準則草案進行審議。與1970年公約相比,打跨公約以及刑事司法對策所採取的刑事
救濟手段有助於直接斬斷文物跨境非法交易的犯罪鏈條,因而具有高效、作用直接、對犯罪打擊力度大的特點。

職是之故,聯大和經社理事會通過的決議以及聯合國毒罪辦所開展的工作,力求將聯合國打跨公約適用於文物跨境非法交易,具有極為重大的現實意義。2013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將1970年公約列為文化領域「國際公約優先工作名單」的首位,著力加強對公約強化和完善的投入;聯大、經社理事會、聯合國預防犯罪委員會、聯合國打跨公約締約國大會密集通過一系列刑事司法合作打擊文物非法跨境交易和促進文物返還的決議;打跨公約適用範圍的延伸與1970年公約的實質性改革遙相呼應,民事與刑事法律雙輪驅動,相互支撐。2013年,國際社會正在以前所未有的深度和廣度以及堅定的態度在國際多邊領域展開行動,促進文物的保護與返還。

具體的途徑:

1.追討,但是僅對因戰爭掠奪和非法走私流出去的文物和標本有影響力,對通過購買流出的文物難以通過這一方式索回;

2.購買,但是這樣會造成價格虛高,而且對進入公共領域(如博物館)的流失文物沒有效果。

3.折衷,博物館與文物來源國開始重新審視文物返還,並且逐漸在「理解過去並保護過去的所有遺存」這一本質所在形成共識,甚至在平衡二者立場的基礎上,通過協商、合作實現雙方共贏,完善文物返還機制。這可能是未來的方向,但是這一理念還沒有形成可操作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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