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一些伊斯蘭教國家對通姦或者同性戀者處以極不人道的極刑?他們難道認為這是正義的嗎?這種正義觀念又建立在什麼具體的基礎上呢?


因為教義本身的原因。

根據沙利亞:

古蘭經多處表明了對同性戀的魯特族人的厭惡和最終他們悲慘的下場:

我(安拉)派遣魯特,當時他對他的族人說:「你們怎麼做那種醜事呢?在你們之前,全世界的人沒有一個做過這種事的。你們一定要捨棄婦女,而認男人滿足性慾,你們確實是過分的民眾」(高處章80-81節)。「你們怎麼要與眾人中的男性交接而捨棄你們的主為你們所創造的妻子呢?其實,你們是犯罪的民眾」(眾詩人章165-166節)。魯特聖人苦口婆心、費盡心思、加以勸導,但他的族人卻冥頑不化,甚至對魯特聖人進行威脅。他們說「魯特啊!如果你不停止,你必遭放逐」(眾詩人章167節)。當魯特聖人警告其族人時,其族人對魯特聖人的警告充耳不聞,甚至還以嘲笑的口吻要求魯特聖人對其降下天災。「你把安拉的刑法昭示我們吧,如果你是誠實的人」(蜘蛛章29節)。失望至極的魯特看到惡貫滿盈的族人依然執迷不悟,遂向安拉祈禱懲戒他的族人。「他(魯特)說:我的主啊,求你助我,以對抗傷風敗俗的人們」(蜘蛛章30節)安拉應答了魯特聖人的祈禱,派天使去懲罰他的民眾。天使路經易卜拉欣聖人,告訴易卜拉欣:「我們奉派去懲治一群犯罪的民眾」(石谷章58節)。他們還重申:「我們必定毀滅這個城市的居民,這個城市的居民確是不義的」(蜘蛛章31節)。易卜拉欣提醒天使說:「魯特的確在這個城市裡」(蜘蛛章32節)。天使安慰他說:「我們知道在這個城市裡的人,我們必定要拯救他和他的信徒。他的妻子除外,她是和其餘的人同受刑罰的」(蜘蛛章32節)。最後安拉用飛沙走石的暴風毀滅了他們。「我使那個市鎮天翻地覆」(石谷章74節)。聖訓對同性戀行為嚴加禁止並嚴厲警告。由伊本*馬哲、艾布達伍德、提爾米茲聖訓集共同收錄的聖訓:「你們發現誰在干魯特的族人所乾的行為,當處死主動者和被動者」。另一段聖訓:「我對我的故民最擔心的則是魯特族人的勾當」(伊本*馬哲、提爾米茲聖訓集輯錄)。

艾布伯克爾的傳述:我召集了人們商議關於同性戀的問題,對此,我請教眾聖門弟子。當時,艾布塔裡布之子阿里的裁決最嚴厲。阿里說:這是世界上任何一個民族未做過的罪惡,唯有魯特聖人的民族做過這種醜事,你們已知真主怎樣處罰了他們。我主張:我們用火燒死他。所以,艾布伯克爾給沃里德之子哈力德寫信,命他用火燒死雞姦者。但眾學者對用怎樣的方式處死同性戀者的問題有異議:艾布伯克爾、阿里主張:由於雞姦罪的嚴重,首先用劍殺死,再用火燒掉。歐瑪、奧斯曼主張:用牆壓死他。伊本安巴斯主張:從最高處扔下摔死他。馬立克、艾哈默德等學者主張:以石擊斃。蒙宰爾說:艾布伯克爾、阿里主張,用火燒死同性戀者。

所以伊斯蘭教法主張處死同性戀(罕百里,馬立克,沙斐儀學派主張)。

通常來說,溫和穆斯林反對三家傳統學派的教法理由一般有以下幾種,

1、古蘭經中沒有讓人來殺死魯特族,應由安拉殺死魯特族人而不是人代勞,聖訓為單傳,雖然是轉述鏈條正確聖訓,仍然可以「否定」。

2、古蘭經說過「凡枉殺一人,如同枉殺眾人」。所以穆斯林不能濫殺無辜。

3、古蘭經說過「對方趨向和平,自己也要趨向和平」等和平經文,所以穆斯林是和平的。

當然了,三家傳統學派的支持者也完全能反駁溫和派的反駁:

1、安拉殺死魯特族人不等於安拉不允許人來審批,安拉早已授權穆罕默德提出了處死魯特族人的要求,聖門弟子的言行也可印證一切。

4:58真主的確命令你們把一切受信託的事物交給應受的人,真主又命令你們替眾人判決的時候要秉公判決。真主用來勸戒你們的事物真優美!真主確是全聰的,確是全明的。

古蘭經中安拉沒有命令魯特殺死他的族人是因為魯特勢單力薄,若企圖殺死他的族人則自己也有危險,好比真主在古蘭經有時建議遷徙有時讓人作戰一樣,但並不表示安拉不允許穆斯林殺死同性戀,因為穆聖時期真主已經授權穆聖宣布處死同性戀。

單傳的聖訓也是可靠的,因為轉述鏈條是完全無誤的,聖門弟子一致採納聖人的言行,只是因為後人收集散佚造成單傳。

2、5:32隻針對以色列的後裔,理由如下:

5:32其實是:

因此,我對以色列的後裔以此為定製:除因復仇或平亂外,凡枉殺一人的,如殺眾人;凡救活一人的,如救活眾人。我的眾使者,確已昭示他們許多跡象。此後,他們中許多人,在地方上確是過份的。

17:4我曾在經典里啟示對以色列的後裔判決說:「你們必定要在大地上兩次作亂,你們必定很傲慢。」

61:6 當時,麥爾彥之子爾撒曾說:「以色列的後裔!我確是真主派來教化你們的使者,他派我來證實在我之前的《討拉特》,並且以在我之後誕生的使者,名叫艾哈默德的,向你們報喜。」當他已昭示他們許多明證的時候,他們說:「這是明顯的魔術。」

所以以色列的後裔絕不是指全人類,因為以色列的後裔在大地作亂,屬於卡費勒而不是穆斯林;並且爾薩曾經和以色列的後裔對話,說明以色列的後裔僅僅指古代當時的人,和現在的全人類無關,因為現在沒有任何人和爾薩發生對話,爾薩早就死了。

古蘭經里的無辜指的是不違反伊斯蘭法的人才叫無辜,殺死不違反沙利亞的人才叫「枉殺「。

古蘭經18章就因為害怕一個兒童將來忤逆和不信而殺死他。

18:74他倆又同行,後來遇見了一個兒童,他就把那個兒童殺了,穆薩說:「你怎麼枉殺無辜的人呢?你確已做了一件兇惡的事了!」

18:80-81至於那個兒童,則他的父母都是信道者,我們怕他以悖逆和不信強加於他的父母, 所以我們要他倆的主另賞賜他倆一個更純潔、更孝敬的兒子。

17:33你們不要違背真主的禁令而殺人,除非因為法律正義。無辜而被殺者,我已把權柄授予他的親戚,但他們不可濫殺,他們確是受援助的。

全文是這樣的,所以說殺死違反伊斯蘭法的人屬於法律,屬於正義和權利,不屬於濫殺,賦予被殺者的親戚是一種情況(雖然這種說法也很好笑)。

5:33敵對真主和使者,而且擾亂地方的人,他們的報酬,只是處以死刑,或釘死在十字架上,或把手腳交互著割去,或驅逐出境。這是他們在今世所受的凌辱;他們在後世,將受重大的刑罰。

因為安拉和使者明確表明反對男風,而同性戀堅持男風,所以他們敵對真主和使者,而且擾亂地方,所以處以死刑是正確的,當然不屬於枉殺。

3、根據最早期的經注背景記載,和平經文已經被廢止。

事實上,第九章的進攻不是針對那些首先進攻穆斯林的人,而是msl先撕毀了無限期的盟約,只給他們以及沒有盟約的人四個月的緩衝期,期滿後的禁月後就開始進攻他們。剩下的多神教徒只是反擊而已,他們當然為了避免在盟約期滿後被殺,違反「盟約」是合情合理的:

9:1-5(這是)一篇解除盟約的宣言,從真主及其使者傳示那些曾與你們締約的以物配主者。

(以物配主者啊!)你們可以在地面上漫遊四個月,你們須知自己不能逃避真主的譴責,(須知)真主是要凌辱不信道者的。 (這是)從真主及其使者在大朝之日傳示眾人的通告:真主及其使者對於以物配主者是無乾的。如果你們悔過,那對於你們是更好的,如果你們背離,那末,須知你們不能逃避真主的譴責。你(穆聖)以痛苦的刑罰向不信道者報喜吧。 但以物配主的人們中曾與你們締結盟約,而沒有任何違背,也沒有資助任何敵人者,你們應當遵守與他們締結的盟約,直至滿期。真主確是喜愛敬畏者的。當禁月逝去的時候,你們在哪裡發現以物配主者,就在那裡殺戮他們,俘虜他們,圍攻他們,在各個要隘偵候他們。如果他們悔過自新,謹守拜功,完納天課,你們就放走他們。真主確是至赦的,確是至慈的。

所以9:12是因為9:5的先知方首先進攻多神教徒,剩下的多神教徒被迫反擊,否則等盟約期滿就要束手就擒。

後來的9:73,9:123明確沒有反擊的說法,而是直接無限制進攻周邊的卡費勒。

先知啊!你當對不信道者和偽信者戰鬥並嚴厲地對待他們,他們的歸宿是火獄,那歸宿真惡劣!

信道的人們啊!你們要討伐鄰近你們的不信道者,使他們感覺到你們的嚴厲。你們知道,真主是和克己者在一起的。

所以,"溫和的人「始終無法說服」極端的人「,就造成了這樣的結果。

這還只是以同性戀為例,通姦鞭刑、石刑經訓也有,這時候絕口不提和平的經文了。

最後呈現一張大圖。


伊斯蘭教法(阿拉伯語: ?,?arī?a,阿拉伯語發音: /?a?ri??a/),音譯為沙里亞,意為「道路」,是一套以伊斯蘭教教義為準則的法律,根據《古蘭經》和可靠聖訓的內容,對人民日常生活和行為作出法律規定,因此又被稱為伊斯蘭法律( ?,qānūn ?Islāmī)。

伊斯蘭教法涵蓋人民日常生活的許多方面,包括政治、經濟、銀行金融業、商業法、合同法律、性別、婚姻,和社會問題,但大體分為兩大部分:

  1. 伊巴達提。有關宗教功修的法律。
  2. 麥阿麥拉提。有關人與人交往的法律。

十九世紀之前,大部分伊斯蘭教的學者學習伊斯蘭教法並應用為法律理論的基本原則,他們既是學者又是法官,所以伊斯蘭國家亦沒有律師這回事,律師的權力交由當事人和被告自己在庭上辨護,一切案件最終都交由法官裁決,速審速罰,判案亦以化解衝突,不至令雙方日後留下積怨,保障穆斯林社會和諧為主。

只是,在真實情況中,大多數穆斯林政權都只會執行有利其政權統治的法律,對其政權不利(家族或獨裁的世襲統治)的敏感法律(對於當時政權不利的法律)則普遍不採用。一些地方實行伊斯蘭教法時,規定僅適用於穆斯林,例如馬來西亞(不過也有非穆斯林的家事案件被身為穆斯林的訴訟對方提交伊斯蘭法庭處理);亦有一些地方規定伊斯蘭教法同樣適用於當地的非穆斯林;伊斯蘭教法的具體適用對象及涵蓋範圍視乎當地法律而定。

許多人,包括歐洲人權法庭,認為一些國家的伊斯蘭教法指明的刑罰是野蠻及殘忍的。伊斯蘭學者反駁,謂如果實施得宜,那些刑罰可以阻嚇犯罪。伊斯蘭教法被一些國家付諸實施時,不時引起國際媒體的批評,尤其當被執行的判刑被認為嚴重偏離已被西方國家確立多年的一些國際人權標準。其中對已婚通姦、褻瀆伊斯蘭教、叛教及同性戀者施行死刑,對偷竊者斬手,對婚前性行為或飲酒者鞭打,不承認多神教徒、異端信徒和無神論者的基本人權(特別是後兩者),的確是不符合該等標準。穆斯林則認為西方國家借題發揮,別有用心,並不是真正關心穆斯林世界,對法制背後收到的阻嚇作用,社會的穩定作用等則視而不見。雙方在法律和人權標準上的迥異,核心價值亦不同,致時有衝突,究其原因在於雙方缺乏互信和了解。

我本人同意上文中的一些看法:一些國家的伊斯蘭教法指明的刑法是野蠻及殘忍的。

如果要籠統地回答這個問題的話,可以認為,在執行教法的國家內,一部分穆斯林認為題目中所指的處罰方式是正義的。之所以會這樣,是因為伊斯蘭的宗教經典中規定如此。

每一種宗教都包括對信眾價值觀與道德的指導。信眾如果認為宗教經典是神祗,就會繼承經典中的價值觀。一個從小信教的穆斯林,對於何為正義、何為非道德的理解很可能與我們非常不同。

其實在各種文化環境中,價值觀與道德都是隨時間變化的。有很多我們如今習以為常的行為,在一兩個世紀以前在世界的很多地方被視為非道德的,需要被懲罰的。而那時候的一些社會行為,在今人看來也很不人道。

我們當然可以對他人的行為有自己的看法。但是在形成看法之前,仔細了解當事人的社會文化背景,也很重要。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即使是在實行伊斯蘭教法的國家內,對於各種規定的執行程度與方式也有很大的不同(見下圖)。就此對伊斯蘭世界做出泛泛的判斷是不公平的。

伊斯蘭教法

Sharia


好吧,貌似又是一個過期了的問題,不過看到劉大可跟Tony的爭論,還是忍不住出來補充幾句。也希望能對題主有所幫助吧。

伊斯蘭這麼做跟他們的宗教、社會習俗有關。伊斯蘭社會中很多人也可能認為這是正義的。不過爭論的焦點似乎集中在我們是否有資格將他們的這種行為稱作「極不人道的」。

文化相對主義者當然會說不行,你生長於中國的歷史、宗教、風俗、文化的教化之中,而別人有自己的歷史、宗教、風俗,你憑什麼用自己的價值觀與衡量別人的價值觀呢。這叫做以偏見對偏見,半斤對八兩。

跟劉大可先生一樣,我不認同這種觀點

首先,每個人當然都會有自己的文化背景,每個人從小受到的文化熏陶也各不相同。但這並不意味著我們的所有判斷都是在為自己的價值觀代言。我們說任何文化都應該平等地對待每個人時,我們是在考慮一種普適的標準,並且把它應用到包括我們自己文化在內的所有文化當中。雖然我的確是一個中國人,但當我說伊斯蘭的這種做法對人不夠尊重時,我的意思並不是說「在中國人/文化這裡伊斯蘭的做法是不對的」,而是「任何文化都不應該這麼做(假如中國這樣我也要反對)」。

——當然了,你也可以說我只是一廂情願地認為我「跳出」了自己的文化,但事實上我的任何斷言都建立在特定的文化背景中,永遠跳不出去。但道理還是一樣的:我不可能真的跳出某種文化,成為一個沒有歷史、沒有背景、沒有語言的人,但我也不需要這樣做。僅僅因為我總是會生活在某個文化環境中,為什麼就得出我說的話一定是偏見,一定是為「某個文化」背書呢?

反過來,說一個群體的行為是某種價值觀長期熏陶的結果,只說明了這個行為為什麼產生,而並沒有解釋為什麼這個行為沒有問題。一個人殺了人,他的童年創傷可以讓我們說「唉,原來如此。他還是挺可憐的」,但不可能得出「那看來他殺人是沒問題的了,畢竟他的價值觀就是這樣」

從這個方向思考問題很容易讓我們有一種直覺上的反感,覺得我們是在居高臨下地評判別人,或者是被美帝無恥地指責了。其實從「進步」的角度會更好理解一些,對所有有這類疑問的人我都會建議他們去想這個問題:

文化有沒有需要追求的重要目標?(比如平等、尊重生命、更加寬容)

如果這樣問,相信大部分人都會回答有。假如我們選了平等,想像兩種文化:一種文化提倡「人人生而平等」,裡面的成員也儘可能地對他人一視同仁;另一種文化則鼓勵它的成員按照人的財富、社會地位、性向、性別、智力等給人劃分三六九等。那麼哪一種文化更為進步呢?

放在這道問題的具體情況中就是,不以性向歧視、迫害他人的文化(就比如說中國吧,雖然我們還是有歧視,但至少現在的方向都是提倡開明)與反其道而行之的伊斯蘭文化相比(假設伊斯蘭文化真的是這樣),何者更為進步?如果我是伊斯蘭人,現在意識到了這一點,那麼我的文化就需要被改良。

因此,每一個文化中的人,以至於每種文化,都應當有一種自覺的思考:我們要如何進步?如何改善自己?

有的人可能會問,如果現在中國人、美國人、伊斯蘭人達不成共識怎麼辦?我覺得沒關係,只要我們認為存在這種共識(或者需要追求這種共識),而不是用每個文化都有自己的特殊之處來作為任意妄為的擋箭牌

那為什麼一定要這樣?因為一旦我們放棄了這種努力,覺得文化之間沒有任何的可比性,沒有任何值得改良和進步的地方,後果會十分可怕。布魯姆曾經在《美國精神的封閉》裡面描述過這種情形,我記不得原話,但大意是:

美國是全世界最開放的文化(相對主義之風最為盛行之處),但同時也是最為封閉的文化:人們停止關注其它的文化和其他人的生活,因為一旦所有的行為和品質都能以寬容、多元、文化之名加以辯護,那麼就沒有必要勞神去別處尋找生活的真諦,自己就是生活的真諦。人類所有的優秀品質也將從此消失,比如勤奮、節儉、禮貌。

在文化上也是如此,以相對主義之名為所有的文化開解,喪失評價文化進步準繩的後果,就是文化會變得封閉,正義、非正義,人道、非人道,善、惡的界限會變得模糊乃至消失。

當然我覺得劉大可先生說文化相對主義是一種邪惡的理論有點言重了,畢竟它的誕生曾幫助人類從諸多教條中解放出來。只不過由於它使用很「方便」所以被濫用了。


古代多數國家基本上傳統上都是反同的,尤其幾大宗教


還有什麼比剝奪人的生命更不人道的?照樣不是有很多人覺得很正義,群眾基礎廣泛的很?


以上很有道理,我補充一點。

伊斯蘭教存在同性性行為,但並不認為自身存在同性戀,甚至發生同性性行為但並不覺得自己是同性戀。他們認為男性間的性行為,掌握主動的一方更加彰顯男子氣概。他們認為同性戀群體的誕生是西方殖民的遺留產物,本身穆斯林並不存在這個的,所以反同一定程度上也是在反西方殘留的殖民色彩(一些穆斯林認為)。而西方國際同性戀組織的高調行為,一定程度上也加劇了伊斯蘭國家政府對同性戀群體的打壓。


偏個題

某些gayporn網站有伊斯蘭專欄哦!!

去打開新世界吧!!


這是他們長期反覆的整合和消解,最終就形成了體現一個社會價值理念,他們的正義


土耳其同性戀是傳統。


根據古蘭經 他們就是正義


文化背景不同,處理事情的方法也不一樣。伊斯蘭教的教義不允許,就這麼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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