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怡代打如果屬實,是否構成詐騙罪?或觸犯其他法律法規?

到底能不能定罪,其實不是簡單的貼罪名解釋。

詐騙罪強調,第一,手法是虛構或欺瞞,且明顯超出社會容忍限度,第二,虛構或欺瞞的事實造成了行為人處分財產,因此關鍵在於欺瞞與處分財產之間的因果關係。

所以關於阿怡代打,第一,是否超出社會容忍限度?這個很多拿假唱類比,假唱之所以還沒有被定位詐騙,目前是因為假唱大多數出現在電視平台,觀眾買票進入的演唱會基本不假唱,可認為在電視平台上假唱是一種社會可以容忍的表演形式。但是這個也未必永遠都不是,文化部14年出台的行政處罰中對於假唱涉及的單位處罰就開始變得更加嚴厲,如果社會對於假唱的容忍度非常之低,不排除隨著社會的發展假唱會入刑。關於容忍限度,比如化妝品的宣傳語一般認為是社會容忍度非常高,因為大家是有一個有可能沒用的心理預期,而比如真金白銀,社會容忍度非常低,拿白銀充黃金是一定被認定為詐騙。其實有可能真金白銀的價格差距並沒有比化妝品的價差更高。因此回到網路直播,代打的「假」究竟有沒有超出社會容忍限度?目前網民的主流觀點都是認為這種事情不可容忍,新型事物的真假認定也依賴於社會調查的數據。由於網路的虛擬性,也許反對詐騙說的人會認為既然網上看直播,就應該有代打的心理預期,因此社會容忍度比較高。

第二點,關於禮物算不算財產?樓上有些人說觀眾送的禮物是從鬥魚買來送給主播的,因此主播不負責任。這簡直是荒謬。虛擬財產的定性雖然目前尚無定論,但是實務中盜竊虛擬財產判刑的判例數不勝數,因此可認定大部分法院是承認虛擬財產具有財產性權益。而且鬥魚和阿怡是簽約的平台和主播,從鬥魚處購買虛擬物品轉送主播,其實還是給了平台,然後平台以一定提成返現還給主播。由於存在魚丸提現這一行為,可以認定魚丸僅為道具中介,而不是通常意義上的Q幣之類的虛擬財產,因此改禮物確為觀眾贈與阿怡的一定財產。

第三點,是否存在因果關係?這個才是詐騙罪認定的重中之重。樓上有人說贈與合同,因此不算刑事,這個說法不嚴謹。詐捐裡面的捐款也是贈與合同,但是定為詐騙就是因為詐騙和捐款有直接的因果關係----如果不存在詐騙則不會出現捐款。阿怡的所提供的服務分為兩部分,一部分為遊戲質量,即代打部分,一部分為表演質量,即解說部分。觀眾究竟是為了王者級技術付出贈與呢,還是為風趣解說進行贈與呢?這個方面如果提起訴訟,是需要大量的數據支撐,需要對遊戲類主播現狀進行調研,對阿怡的賣點或宣傳語進行調研,需要對買禮物的觀眾進行調研,更需要重新回到第一點,關於社會容忍度。畢竟現在網上連直播睡覺都有人送禮物。這個也是互聯網新型犯罪在目前實務中立案難的一個方面。

第四點,行為人。唉,這個事有資格跟公安機關報案,說「我被騙了」的,從以上分析可以得出,就是給她送禮物的粉絲。假設有大量的粉絲報案,說我為了看她的技術給她送錢,我就沖她技術來的,結果她竟然是個代打,而且被揭穿以後抵死不認,我有理由相信她是在騙我錢,還騙了好幾百萬。在這種情況下警察是一定會立案,而至於後續訴訟中到底會不會判有罪,參照以上,勝負未知。送禮物的粉絲護著主播不報案,警察也沒理由主動介入,其他人報案了,人粉絲說我就圖她一個樂,警察還能說什麼呢?

其實這個事情吧,還是要文化部背鍋的,要鬥魚背鍋,行業不規範沒有標準可執行,最後遭殃的還是整個行業。作為一名普通的觀眾,能做到的也就是從此不看鬥魚。如果爆出這麼嚴重的代打事件,鬥魚還回護阿怡,而觀眾還給鬥魚買賬貢獻流量,那隻能說不要怪政府怪社會,怪就怪自己賤。


看了上面的回答大概明白了這件事的性質了,但是結果讓人更不舒服了。因為法律沒有規定,所以就不構成犯罪,所以一個欺騙了百萬觀眾感情的騙子至今可以死皮賴臉死不承認,而觀眾沒有任何手段去追究。

我們想看到的是一個技術高超的風趣的女性主播,結果你一直關注並投入了大量時間,給予了許多支持的人是一個演員。而這個演員還不用對觀眾負任何責任,至今可以死不承認,只因為法律不健全,沒有可以追究責任的途徑。這可真是 ̄へ ̄…

希望阿怡代打事件真的能推動相關法律的健全,甚至是電競行業的發展吧。如果真能有讓人滿意的處理結果,未嘗不是中國電競之幸。


哎,怪只能怪我國電競行業不成熟,沒有形成一系列的法律規範以及行業規範。

相比其他國家,韓國,歐美就做的好得多。希望這次的事件能推動我國電競業走上更加規範化的道路,否則會有更多的阿怡出來,你卻拿她們沒辦法。

嗨呀,這是最氣的!(手動滑稽)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大家有這閑工夫還不如補一下法律知識了。


年入千萬的團隊應該考慮過某一天東窗事發,可能他們在策劃這一系列「節目」之前就已經諮詢過很多資深律師了


法律層面不算違法,但實際上很多答主都忽略了代打和代練是拳頭官方明令禁止的事情。帶練在中國這麼猖獗,正想找個典型好好批鬥一下。雖然騰訊一直睜一隻眼閉一隻眼,但鬧得這麼大,大號小號全面封禁,平台應該要解約,騰訊以後也會全面封殺她。


直播lol 的性質 : 一個無償的表演行為

阿姨和鬥魚的關係:勞動關係

觀眾送魚丸行為:表面上是自願贈與 實質上是觀眾基於錯誤認識處分財產 (受到了欺詐)

定性 :一個假表演

責任:

1.行政責任 由文化主管部門對某魚公司進行處罰

2.民事責任 有爭議 爭議點在於「自願贈與」 我認為可以把這種《贈與》行為理解成一個消費合同

這樣說吧

觀眾如果以送禮物作為對價要她玩哪個英雄進行特定表演的

這樣她的主觀心態就是欺詐可主張撤銷合同 否則很難認定

3.刑事責任 無


真無聊,一個願打一個願挨,你若不願意看,那就別看,別對這個主播花錢,一個看的開心就好,一個打的開心就好,何必那麼較真,好像每個較真的人遊戲都是為他(她)連身定做的一樣,那些較真的人還不是羨慕嫉妒恨?要是把她主播的錢無償提供給那些較真的人會有今天這個事情?


這件事從剛開始關注到現在,阿怡直播代打絕對是可以證實的了,不予評價。

但是對於其他早就知情的主播,大家是怎麼看的呢。這件事情太可怕了。


較真的話也可能 但是 不會讓人證實的 這不符合阿怡跟鬥魚的利益


看到有的專業的答主討論到這個只是阿怡對鬥魚的違規行為,觀眾的打賞也只能算贈與,私以為這個只是阿怡可以預見到的欺騙手法而已,欺騙手法多種多樣法律並沒有明確限制。我還只是個學習法律的「小學生」。。。。我覺得這個也可以理解為阿怡是可以預見到給自己貼上「王者妹子」這種隱瞞真相的標籤利用鬥魚平台是可以騙取觀眾的「禮物」的,從而使自己年收入千萬左右。也符合主觀故意非法佔有財物的目的,客觀也實施故意掩蓋存在的某種事實,使之產生錯誤認識的行為。所以個人認為還是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的。


推薦閱讀:

TAG:法律 | 詐騙 | 網路直播 | 鬥魚直播 |

分頁阅读: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