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怡代打如果屬實,是否構成詐騙罪?或觸犯其他法律法規?

阿怡在鬥魚平台直播LOL遊戲,據媒體爆料年收入近千萬,但是最近傳出阿怡買遊戲中的王者號,並冠以「王者妹子」之名(實際水平白金輔助),進行直播代打事件,如果確定屬實,

1、這是否構成詐騙罪?如果不是,是否觸犯了其他法律法規,例如商業欺詐之類的,是否會量刑呢?

2、如果直播酬勤(即對主播進行RMB打賞)的觀眾是否可追回酬勤金額?

3、假如她以欺騙性質的「王者妹子」的身份和地位去讓觀眾去淘寶店購物呢?首先她的地位是騙過來的,然後才有觀眾看得起,信得過她的身份和地位,才去她的店裡消費購物。這算欺詐嗎?(來自呱呱小八八 提問的。)

4、如果阿怡承認代打,那她需要負何種法律責任,是否需要賠償觀眾、平台、淘寶商家等損失?

下面是鬥魚平台主播守則,其中對直播代打併沒有明確的行為規範,也沒有任何處置辦法,甚至鬥魚有可能默許代打直播欺騙觀眾吸睛圈錢這一現象的存在,如果阿怡代打屬實並構成詐騙,鬥魚平台是否需要負責?

鬥魚直播扣分系統上線 直播間違規管理方法

下面是lol用戶協議,對於阿怡買王者號的行為,雖然有禁止有償轉讓賬號的規定,但是並沒有說明具體的違反協議的懲罰措施,該協議里也沒有任何與代打有關的規定。

《英雄聯盟》之《用戶協議》

最新lol官方已作出回,正在審核:

下面是貼吧上看到的,阿姨貢獻總榜第二,他覺得阿姨欺騙他,想討回2萬,於是他把ID改成:阿姨賠我錢,現在被鬥魚平台封了ID。

當事人微博:

小宇ddd198011的微博

另外一個當事人,花了6000多元

2016.6.9 19:21 劉佳怡發微博承認直播代打行為:

遊戲可以代打,

禮物可以代收,

金錢可以代捐。

觀眾可以欺騙,

親媽可以利用,

一個致歉就草草了事了嗎?

真的不知道這個社會怎麼了,

該直播的繼續直播,

該賺的錢一分不少,

阿怡這種人真的黑一輩子。

還好最後看到了官方的處罰公告:


6月3日更新,補充了一點評論區的回復。有些問題我感覺解釋起來還是比較困難的,大家的探討也是很有價值的,有些說服了我,有些沒有。畢竟網路直播是個新鮮事物,如何通過對現行法律的解釋來規範這一新鮮事物,也算個研究的課題了,多的也不再多說。最近比較忙,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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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否構成詐騙罪?

答:不構成犯罪。雖然阿怡虛構了「王者妹子的」的形象,但是阿怡在直播平台上的演出是一種無需觀眾支付對價的服務,觀眾對阿怡的人民幣打賞也沒有固定和統一的價格,純粹是一種贈與行為。與這種「代打」最類似的行為是路邊藝人的「假唱」,有「假唱」涉嫌詐騙罪的嗎?當然,構不構成刑事犯罪和構不構成民事欺詐又是另外一回事了。這裡需要區別「詐騙罪」與「欺詐」,這兩者具有類似的表面共性,但是,在實質上,「詐騙」的目的在於通過虛構事實隱瞞真相來騙取財物,而「欺詐」的目的是通過虛假的事實來使對方與自己訂立合同,或者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阿怡找人代打,客觀上獲得了更好的播出效果,履行了與鬥魚之間的合同,給觀眾帶來了服務。因此,要認定具有「騙」或者說以「非法佔有」的目的是比較困難的。況且,阿怡與觀眾之間並沒有對於直播服務有直接的權利義務關係,要認定刑法上因果關係也比較難。

2.是否能夠追回?

答:可以試一下,但別抱有希望。如果有朋友之前給過打賞,現在想要起訴的話可以試試看。如果有結果的話,希望能在這個問題下面回答一下(雖然可能會在幾個月以後)。觀眾和主播之間實際上成立的是贈與合同。可以嘗試主張贈與合同是以欺詐方式訂立,從而要求撤銷合同,並要求阿怡(鬥魚)返還不當得利。

3.推薦去淘寶店購物是否構成欺詐?

答:不構成。這算一種廣告推薦,除非她過分誇大產品效果到了虛假的地步(廣告允許一定的誇大成分)才會承擔《廣告法》上的責任。至於她的身份地位是怎麼來的和產品質量本身並沒有關係,自然不算欺詐。

4.其他的補充

阿怡最需要承擔的責任其實是和直播平台之間的合同違約,雖然不知道她簽約時約定的違約金多少,但是像這種嚴重的播出事故會直接使得鬥魚與其簽訂的合同無法繼續履行,這種情況下她要承擔的違約責任恐怕不輕。

希望有此類辦案經驗的律師來回答!


就直播說幾點看法吧(不討論拉人去淘寶)。

前提,假如她代打

1,非法佔有目的。主播是可以從觀眾送的禮物中拿提成的,那麼她通過一系列手段獲取禮物的行為,必然帶著這樣的目的,應當具備非法佔有的目的。

2,客觀層面。通過請代打,虛構出水平很高,操作很秀的樣子,刺激到觀眾,達到讓觀眾送禮物的程度。(觀眾一般會在一波很秀的操作後才會刷大量禮物,只看普通的遊戲與聽段子,一般很少刷禮物)

3,觀眾基於錯誤認識,以為看到了是這樣一個女孩,又秀又逗,才會處分自己財產,有了送禮物的行為。

綜上,我覺得是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的。

即使是只認為是贈與行為,我覺得也應當認定為附條件的贈與,在所附條件為虛假事實的情況下,贈與合同可撤銷,也可依據不當得利找她償還。

自己的一點看法。。。手機排版

以上


第二次被邀請回答同一問題。直接複製答案:

1、不違法

2、無權。各位觀眾又不是消費者!人家沒出賣自己啊,觀眾的禮物是贈與性質的。


為了在邀請推薦里邀請幾位「法律」話題的知友,我臨時取消了「英雄聯盟」話題,因為選中此話題之後,龐大的lol回答者基數讓我們完全沒辦法刷新出「詐騙」乃至「法律」話題的優質回答者來邀請。。

知乎的邀請演算法,是不是應該優化?希望乾貨話題下的回答者被多邀請一下。


很多觀眾出於相信是她自己在打而觀看、送禮,她出於收禮、分成目的而拖人代打(儘管直播本身是免費的,但是若沒有經濟回報,她會直播嗎?而且她也和直播平台簽了合同吧),具有非法佔有目的,同時使用了欺騙手段。

對於觀眾基於錯誤認識贈與財產的行為,她沒有及時澄清、制止,反而放任不管(或者希望觀眾繼續贈與),進一步維持甚至強化了觀眾的錯誤認識,是不作為、故意(至少為間接故意)。如果在直播過程中,對於觀眾送禮,有引誘或變相引誘行為,更加證明其故意,也構成作為。

被人扒皮後,第一時間不予以承認,反而堅稱不是代打,以讓觀眾放心,繼續進行贈與,進一步證明其非法佔有目的十分強烈。


沒看到阿怡跟鬥魚簽的合同,如果裡面有條款約定主播賬號的真實水平,那麼這個可以走違約。但這也僅是民事責任。

帶打是不道德的,可至於詐騙,去翻翻法條再來扯淡吧。她從你這獲什麼利了,你又基於錯誤認識處分了什麼財物。是個欺騙都往詐騙上靠,以為公檢法都是你家開的?監獄看守所都是超大容量不怕側漏的?真是看戲的不怕事大。


阿怡每次直播都有100多萬人觀看。

但是我覺得沒有小蒼美眉打的好,也沒有小蒼美眉說話有水平。小蒼美眉主播時都沒髒話的,就算有也馬上道歉了,素質比啊怡高多了。

但是小蒼美眉才60多萬人觀看。

我覺得啊怡有代打的事情很可惡。


這幾天某著名直播平台的某著名主播的代打事件鬧得沸沸揚揚,電競圈及直播觀眾無人不知。黑粉真愛粉腦殘粉、利害關係人當事人無關人,紛紛粉墨登場,上演了一場打假大戲。目前,隨著事實逐漸清晰,風向也不再搖擺,就等一個官方結論了。這件事的事實部分的是是非非已經被討論過千萬遍,當然不乏有理智分析,故在此存而不論。

我只對主播直播遊戲內容代打的行為從法律角度做一些分析(據某導說直播代打滿街跑,並非針對某個人):

很多網友對於這種隱瞞真相、虛假宣傳的行為深惡痛絕,感覺受到欺騙,而且在腦殘粉的拚死維護下產生更強抵觸情緒,希望法律可以介入。那麼,下面先就此種行為的法律責任闡述一些我個人的看法:

下面就兩個大家可能比較關心的問題簡要分析:

第一個問題:直播遊戲內容代打行為並收取虛擬禮物(火箭、飛機等等)構成刑法上的詐騙罪嗎?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我國《刑法》第266條規定:「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在詐騙罪的認定中,基本的構造有這些:1、行為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實施欺騙行為2、受騙者產生錯誤認識3、基於錯誤認識處分財產……。

那麼我個人認為,主播直播遊戲內容代打只是主播為了展示更高水平、更具娛樂性的直播內容而進行的欺騙,難以認定主播的代打就是針對財產的非法佔有(也就是說主播代打併不是直接為了騙錢的,代打也不能直接騙取錢財),這種行為也不能使觀眾直接「產生處分財產的認識錯誤」(主播代打的好並不能讓觀眾都想送她禮物),觀眾送禮物也並不都是因為被代打的假象蒙蔽了。雖然主播的確是以這種代打行為展示更高水平、更具娛樂性的直播內容,來吸引更多觀眾,提高知名度,從而能間接達到有更多人送虛擬禮物(火箭、飛機、魚丸啥的)和與直播平台簽約更大的合同,從而獲得更高收益的目的,但是這種法律認定上的因果關係很弱,不能說主播的代打行為就是以非法佔有財物為目的,不能說這個行為就使得觀眾因為受到蒙蔽去送更多禮物。由於網路直播這種商業模式的間接性,主播通過代打展示更吸引人的主播內容來吸引觀眾從而提高收入的行為,難以被認定為實施了刑法上的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欺騙行為。

所以,我認為:這種直播代打併不能構成詐騙罪。

第二個問題:觀眾受誤導所送出的虛擬禮物能通過法律手段討回嗎?

對於送虛擬禮物從法律上進行認定的話,法律實踐中還不是特別明確。我認為是贈與行為(贈與人無償將自己的財產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的一種行為),觀眾無償將虛擬禮物贈與主播,那麼,雙方之間就成立了贈與合同(普法:合同成立並不是非得雙方簽一個書面的東西)。

我認為觀眾可以通過起訴主播,「主張這種贈與虛擬禮物的贈與行為、贈與合同可以被撤銷」的方式來要求主播返還禮物。贈與合同的撤銷在《合同法》上有很多特別的規定,在這裡我們只談與主題有關的,綜合《民法通則》第五十九條和《合同法》第五十四條來看,(「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由於欺詐而訂立的合同是可撤銷的合同。那麼主播能夠被認定為民事上的欺詐嗎?我認為是可以的。最高法院民通意見第68條::「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欺詐的構成要件有:1、欺詐人故意的欺詐行為(主播明顯想讓觀眾認為是自己在操作遊戲,虛構自己具有王者水平的事實、隱瞞了代打的真相)2、被欺詐人因欺詐陷入錯誤(觀眾認為主播是具有高水平)3、被欺詐人因錯誤而為意思表示(因為認識錯誤而送出禮物)4、欺詐具有不正當性(這種行為超出了法律、道德、交易習慣允許的限度,直播代打的欺騙顯然不符商業道德)

當然,在第一個問題的分析中,我說了,有的觀眾並不是因為受到蒙蔽才送出禮物(比如,很多粉說代打怎麼了,不是看操作的,就是去看錶情包的),這些觀眾當然可以有自己的選擇,沒必要去折騰。那麼,如果走法律途徑向法院起訴的話,起訴的觀眾認為主播隱瞞了自己的真實水平,直播代打,自己就是因為這種欺詐受到蒙蔽才送的禮物,我認為就應該認定構成欺詐行為。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八條:「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觀眾可以起訴主播請求法院判決返還自己贈與的虛擬禮物。

送了比較多的禮物想要討回又想要搞一搞事的觀眾可以試試,注意收集一下相關送禮物以及直播代打的證據(法庭上當事人就必然直面回應了),我認為勝訴的可能性很大。而且法院的判決對於以後類似案件的處理以及對於直播平台的規範都有很好的示範作用。(真愛粉不要噴我,我只是中立分析,這種起訴也只是針對起訴人要求主播返還贈與的禮物,並且起訴也是人家的正當權利。我當然不建議利用法律途徑為手段達到其他目的,我也管不了。)

另外:

知名主播都是跟平台簽約的,我不清楚他們之間的協議,所以沒法分析主播和平台之間法律上的權利義務。平台如果不知情,那麼主播很可能違反了他們之間的協議,那就是平台和主播內部怎麼處理的事了。平台如果知情,在第二個問題民事的賠償上應該是要承擔連帶責任的。我沒有送過禮物,不清楚具體流程,好像買禮物的錢是直接付給平台的然後分成的,如果這樣的話,那麼起訴的時候就也要帶上平台了,讓法院去認定誰該直接賠償觀眾,然後主播和平台的內部的事情他們內部解決。(這還牽扯到「簽約主播」和平台的關係的認定,是認定主播為平台的員工?還是平台像淘寶那樣的只是服務中介?)(我個人感覺簽約主播更類似於「自營」,更傾向於把「簽約的主播」看做平台員工) 這個法規有點借鑒意義:《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4條規定:消費者通過網路交易平台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繫方式的,消費者也可以向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賠償;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銷售者或者服務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銷售者或者服務者承擔連帶責任。

還有,我覺得這個事情上拳頭官方能做的事不是太多,也就是封號這些手段吧,畢竟主播也不是職業選手,感覺官方也沒有太多手段去制約。主要還是看平台的態度。

(這個跟假唱區別還是有的吧,演唱會中觀眾和歌手方有合同關係,假唱屬於典型的違約啊。直播中就沒有事前的合同關係的)

直播行業發展迅猛,相關的規範還不太完善,有了解相關性更強的法律法規或行業規範的,留言里附上鏈接吧。歡迎正經的法律角度的探討~


遊戲主播從來都只看阿怡,所以在全程關注這件事。從微博到知乎也是想看到更多理智成熟的觀點,我確實打算在微博寫點什麼,奈何懶癌晚期不想碼字,可不說出來又忍不住心癢,恰好發現這個理性又可簡單回答的問題。

所以拋開自身主觀看法,只談是否構成詐騙罪。

這兩天刷微博有好多很不負責任的話,說阿怡等著坐牢,數額多大多大可以判無期。然後「我覺得」「一定是」各種主觀臆斷憑空猜想刷爆眼球。我也一時好奇特意去了解究竟什麼情況可以界定為詐騙罪。

詐騙,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款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所以構成詐騙要滿足兩個條件:一是嫌疑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二是嫌疑人虛構了一些事實或隱瞞了一些情況

如果阿怡代打坐實,第二個條件一定滿足,而「非法佔有」是指沒有法律依據地佔有他人的財物。這裡涉及到阿怡鬥魚用戶三方關係,正如題主所說,鬥魚並沒有針對代打行為制定明確的規定,因此阿怡即使是代打,也是依據她與鬥魚的合同開直播合法取得相關利益。當然,鬥魚既然沒要求主播必須自己操作,也絕對不會向用戶承諾主播非代打,鬥魚不存在欺騙用戶的行為。

所以第一條非法佔有並不成立,不屬於詐騙罪也不存在能否追回酬勤金額的問題。

我只是一個準備投身經管的苦逼工科生,以上答案僅僅基於自己對於相關名詞的理解。歡迎各路大神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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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感謝@霍潤芝 在評論中的不斷追問,讓我有機會更深入的了解欺詐與詐騙的具體細節。

評論中提到飯店的例子感覺與阿姨代打不算貼切。我又查了歌手開個人演唱會假唱是否構成詐騙,結果是只能算商業欺詐,不能歸為刑事上的詐騙罪。而歌手開個人演唱會與阿怡直播還是有區別的。阿怡直播觀眾自願觀看不收費,個人演唱會則可以理解為觀眾支付報酬得到歌手真實演唱的交易。因此阿怡算不算欺詐都是值得討論的。

類似於歌手在電視節目的假唱,觀眾不需支付報酬,覺得好聽好看給電視台打了錢,電視台給了這個歌手提成。

假唱暴露後,歌手最嚴重只是被某局封殺,絕對不會因此被判刑事詐騙。


看到前面這麼多回答,真的有點擔心。遊戲直播在lol之後的出現了一個質的飛躍,但是相關的法律還是一片空白導致的結果就是這件事出了,相關責任人得不到任何懲罰,這個行業整體受衝擊。

要知道,能在lol電一打上王者是一種有技術含量的活,而lol又是一項有著非常廣泛群眾土壤的娛樂,所以王者主播能獲得觀眾的欣賞和羨慕,這是他們獲利的基礎,其他的比如性別、口才、聲音等等優勢都是建立在這個基礎上。而平台上有專做轉播的主播通常在房間名上就會標註轉播或者錄像,非常明顯。因此,在觀眾進入阿怡直播間的同時,根據約定俗成的慣性大家都會認為她是在直播,因此而關注她。而她的收入,自己自曝有2000萬

說了這麼多只是想說明這是一個涉及很多人很多金錢的行業,而且這件事的性質跟表演並不一樣。這是件影響非常大的事,如果只是粗暴的劃歸,觀眾對直播失去信任,其他主播看到獲利如此之大,而且被揭穿了身敗名裂也無所謂,反正也沒人能懲罰我。也許一個本來很有前途的行業從此一蹶不振好多年。如果真的像律師朋友說的,那麼希望這件事能推動相關行業規範化,推動修改法律吧。


題主你不就想問中國的法律體系和道德水平是不是垃圾?

那我回答,對,就是垃圾。

中國社會就縱容這種 指著你鼻子罵你兩年傻逼,你還那她沒任何辦法的騙子。

在西方國家,呵呵。


突然想起去年天津港事件,有個女孩微博上謊稱自己的父親是消防員,結果一去不復返,騙取公眾的同情心,紛紛給予捐款…結果結局…


不構成

我認為主播這個行業吧 就好像是賣藝 說的難聽點可以說是乞討

其實和路邊彈著吉他 腳下放個碗的人是一樣的

只不過他們在路邊賣藝 主播在網上賣藝 給不給錢那是你觀看了表演以後自行決定的

阿怡這個就好像是你發現那個彈吉他的人並沒有在彈 而是他身上帶了一個MP3在外放一樣

並不能說這人是詐騙犯吧=-=


我只是來回答問題的,不是和一些人討論的。

不違法。

可以主張撤銷贈與,但是實際操作並不好做。


其實這個性質跟假唱差不多,你買門票,結果發現假唱,人家會給你退票嗎?


沒有詐騙到誰啊…………觀眾與直播平台的互動是不涉及主播的……你無法起訴主播詐騙你。

而主播違反協定對平台造成影響最多算瀆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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