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 借貸合法嗎?
現在的P2P太多了,有的是擦邊球或者不合法,不過未來有了政策監管後,就基本不回出現不合法的了。
從法律看,違法。但是國家需要。隨著託管技術以及其他規範出台之後,會漸漸進入正軌,12個月內,行業會大洗牌
P2P小額借貸是一種將非常小額度的資金聚集起來借貸給有資金需求人群的一種商業模型。它的社會價值主要體現在滿足個人資金需求、發展個人信用體P2P平台系和提高社會閑散資金利用率三個方面
P2P借貸說白了就是民間借貸,利率別高於當前銀行利率的4倍,就是很支持的,不高於6倍基本屬於放任不管,但至少是合法的,高於六倍就是高利貸不合法了
只要公司是和合法的,那就沒有問題,所以選對企業很重要。
現在國家已經採取措施了,也許會給投資人一個良好的投資環境吧?
最新相關,15年7月18日國家發布《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上表示,網路借貸是合法的,當然,還是有很多條條框框,只要不觸犯紅線這些都是沒問題的,但是P2P網貸上面一般的利率不高於20%,超過的話投資者就需謹慎,如需詳細了解請參考http://www.hongzhetouzi.com
關於P2P網路借貸平台的起源,一般有兩種說法。一個是尤努斯(又稱尤納斯)教授;另一個是英國的Zopa。隨著貸款行業的不斷發展,也有很多企業在小額貸款里脫穎而出。尤努斯生於1940年,他的貢獻是做了窮人的銀行,解決了窮人的借貸需求而獲得諾貝爾獎的,其模式跟現有的各大銀行沒有任何差別。英國的Zopa則完全是基於21世紀計算機網路技術的快速發展而應運而生的新模式,網路的高效化使傳統的借貸模式可以從N21(運用網路做直銷),12N(企業網上申請貸款)的兩步走模式,直接跨越到N2N(個人對個人放款)模式,省去了中間銀行,這也是Zopa所宣稱的,「摒棄銀行,每個人都有更好的交易」的來源。P2P網路借貸充分發展的結果是把銀行從借貸業務鏈中擠出去。P2P網路借貸的N2N模式可以兼顧銀行和民間借貸的雙重優勢。
目前,遊離在金融監管體系之外的P2P網貸行業仍處在野蠻成長階段,相關法律法規尚未出台。
中國銀監會惠普金融部副主任文海興在出席清華五道口金融論壇「互聯網金融的創新與監管」主題論壇說:「對P2P網貸監管我認為監管機構的首要任務在劃好業務紅線的同時,也要為業務創新預留空間。政府監管,行業治理,市場約束應保持動態平衡,不可偏廢。銀監會官員的公開表態讓平台經營者吃了一顆定心丸。之前流傳的監管草案,其監管力度之大,門檻之高,讓許多P2P平台經營者捏了一把冷汗。「為業務創新預留空間」,創業階段的互聯網金融公司在現有法律框架內,進行合規探索。將每次草案作為一次風險提示,促進P2P平台注重合法合規運營,提前調整運營模式,從而在監管措施落地之時,更快,更好的適應新形勢。
P2P借貸的合法性問題
P2P的存在由來已久,正如其字面直譯,P2P借貸就是「個人對個人的借貸」,傳統的P2P借貸模式是由借貸雙方直接簽訂債權債務合同,(傳統P2P特指一名借款人對一名出借人,借貸雙方直接簽訂債權債務合同,非傳統P2P及P2P網貸,)P2P平台只提供第三方服務且不承諾本金保障。P2P平台承擔的是信息公布、信用認定、法律手續和投資諮詢的職能(有時候還包括資金託管結算中介、逾期貸款追償服務),收取服務費,參與到借貸的實質經濟利益中。
P2P借貸類型自古有之,我們稱之為「民間借貸」。所謂民間借貸就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它組織之間借貸,具體可分為民間個人借貸活動和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兩種,但不包括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是違反國家金融管理秩序的,屬於被禁止行為。
關於民間借貸的相關規定,最早可見民法通則,民法通則中有「合法的借貸關係受到法律保護」的表述;後來《合同法》設定完整一章節的條款規定「借款合同」,肯定了民間借貸的合法性。
最高人民法院於1991年8月13日下發了《關於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旗幟鮮明地承認民間借貸的存在與發展並且持積極支持的態度。後來,鑒於實踐中公民與企業的借貸行為的效力認定混亂,最高人民法院於1999年制定了相關的批複,即《關於符合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的效力問題的答覆》。該批複規定: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屬於民間借貸。根據該批複,民間借貸可以理解為公民之間及公民與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
P2P是不是高利貸
經常有人問到P2P借貸是不是高利貸的問題,對此我們應當了解P2P借貸過程中會產生借款利息,平台服務費、調查費等各種費用。只要借款利息在國家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以內就不屬於高利貸,具體到平台服務費、調查費是P2P平台收取的費用不應計算在借款利息中。
P2P平台收費的合法性
打個比喻,P2P平台類似日常生活中常見的房地產中介,只不過房地產中介一手託買房人一手託賣房人,P2P平台是一手托出借人一手托借款人。現在人們已經習慣了辦理買賣房屋時找房屋中介,並支付中介費,具體到P2P平台就要產生服務費。
同時《合同法》第二十三章專章規定「居間合同」,426條規定:「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此條款肯定了P2P平台收取服務費的合法性。
債權轉讓模式下的P2P
借貸雙方不直接簽訂債權債務合同,而採用第三方個人先行放款給資金需求者,再由該第三方個人將債權轉讓給投資者(P2P平台為該交易過程提供服務),即專業放貸人與債權轉讓結合的模式下的P2P。該模式下的P2P與傳統意義上的P2P有很大的差別,第一、不再是借貸雙方的直接面對,而是通過專業放貸人的進行;第二,原借貸雙方的借款金額、期限都是清晰明確的,而通過專業放貸人的操作,會將金額由大拆小,期限由長拆短進行。
P2P投資是現在的一個熱門,也是今後將會長期存在的。我國政府並沒有因為股票有這樣那樣的毛病而關掉股市,很多新生事物,政府的態度都是寬容,關注,了解,規範。所以P2P行業也是這樣。否則我問你,民間企業用錢是一定的,銀行又借不出來,怎麼辦,餓死?搶劫? 所以P2P行業存在並將長期存在是一定的。
P2P借款是合法的,可以了解一下中金創投,融資投資都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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