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 借貸合法嗎?
謝邀。
人人貸信貸服務中介(即「P2P」)的合法性主要取決於監管部門的態度,尤其是銀監會的態度。從法理上可以有很多討論,但從金融法實務上來說,監管部門說你不合法你就不合法。
2011年9月,銀監會辦公廳專門下發了一個《關於人人貸有關風險提示的通知》(銀監辦發[2011]254號)http://wenku.baidu.com/view/0da02c5f3b3567ec102d8aeb.html。從這份文件來看,人人貸的合法性基本還是得到了監管部門的承認,但同時也提示了包括影響宏觀調控效果、易演變為非法金融機構、業務風險難控、不實宣傳影響銀行體系整體信譽、監管職責不清法律性質不明、信用風險高貸款質量差、開展房地產二次抵押業務存在風險隱患等七大風險。這就是說,監管部門並沒有因為良莠不齊而「一刀切」的否定人人貸整個行業存在的合法性,但已經意識到了其中隱含的金融風險,某些具體公司的業務和不實宣傳可能會被視為非法。
如果對「人人貸」完全沒有了解,推薦和訊網的一個專題http://bank.hexun.com/2011/p2p/類似「我開」這種形式的P2P小額貸款,主要是依靠網路吸引國外的捐助者,用以發放小額貸款。這種P2P的小額貸款模式在中國法律上的不允許的。
在中國,能夠吸收公眾資金的只有國家許可經營的金融機構,如銀行等,如非金融機構或自然人吸收公眾資金,可能構成非法集資等罪名。
2008年,銀監會頒布了《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規定了「小額貸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業法人與社會組織投資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優先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因此可以看出,我國從事小額貸款的公司是不允許向公眾吸收存款的。p2p這種模式如果是法律上不允許的早就被關了。實際上,p2p打了一個擦邊球。中國法律允許個人之間借貸,p2p貸款實現過程中全部是個人之間的借貸關係以及債權的轉讓關係,從嚴格法律意義上來說,是完全合法的。在具體細節上,各個p2p公司不盡相同,存在瑕疵的可能性。
在現今金融市場里,存在線上的p2p以ppdai為代表,和線下的p2p以宜信為代表。線上的p2p是和國外的p2p非常類似,每個放貸人知道錢借給那個借款人了。但線下的p2p越來越類似銀行,借錢的人只知道是問該公司借的,放貸的人也只知道借個該公司。p2p公司在其中操作個人債權的轉換,並從中賺取類似利差的收入,存在相當的法律灰色地帶。感覺目前已有的答案沒一個人答在點上,或許前面的各位都是p2p從業者或關注者,而非小額貸款從業者。 針對題主的問題:採取 P2P 模式的小額貸款公司在中國違法嗎?這個問題是有準確答案的。 即:採取P2P模式的小額貸款公司在中國目前不違法,但是違規,是絕對不能運營的。不違法。原因是針對P2P模式目前並無明確的法律規範,只要是真正意義上的P2P,不涉及自融,資金池等可劃為非法集資或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單純的提供借貸撮合平台,那肯定是不違法,而且這個模式本身也是不違規的(因為目前也有沒相關的管理文件,規都沒有,怎麼違……)。
但是小額貸款公司若是從事p2p業務,那就是違規。小額貸款公司自身的營業範圍,資金來源等是有嚴格規定的,受到銀監發【2008】23號文,以及各地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的限制。如果小額貸款公司的從事p2p業務,則肯定是違反上述文件的規定。但是,目前針對小額貸款公司並沒有相應的立法,所以即使是違規經營,但還是沒有觸及法律層面,所以並不違法。
個人鄙見,僅供參考。主要是看是否自融,或者是否虛構借款標。
非法集資主要是包括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以及 集資詐騙罪
前者情節較輕,後者可判死刑。如吳英。
現在很多P2P平台都遊走在法律邊緣,如最近被抓的融金所。
由於行業內類似融金所的平台還有很多,所以不少人為融金所鳴冤。但笨虎覺得,P2P本就一直遊走在法律的邊緣,平台如果有長期發展的準備就應主動迎合監管;而融金所作為成交量較大的平台在資金託管方面鮮有進展。這種情況下不排除監管層有「殺雞儆猴」的意圖。
詳見我剛發布的專欄文章:融金所冤不冤?泰和網發假標?(平台監測9月11日) - 煮歷史品金融(P2P平台監測) - 知乎專欄修改P2P網路借貸平台是P2P借貸與網路借貸相結合的金融服務網站。P2P借貸實際是民間借貸,網路平台擔當是一介中介角色,借款人和投資人是一對一的關係。當然如果P2P非法吸收存款貸款或者搞非法集資或者搞詐騙那是違法犯罪行為,投資人在識別和控制風險一定要注意到這一點。
民間借貸與非法集資是有區別的。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它組織之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因借貸產生的抵押相應有效,但利率不得超過人民銀行規定基準利率4倍。我國正在制訂互聯網金融管理辦法,對其加強監督管理。
《關於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中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P2P模式小額貨款,是一種藉助網路等新技術進行的一種個人對個人民間貸款方式,以這種方式出現的公司,在我國已經不少,並已經引起金融界關注。
按我國法律規定,未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均不能吸收存款。目前有人對其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提出了意見,如相關服務網站算不算吸收存款?並對利率、手續費用、貸款規模、風險防範等均提出了問題。
顯然,對這一模式的認定,相關法規是滯後的。但這種方式,因簡便、快捷,確實為許多貸款人解決了資金周轉的難題。
從我國改革實踐的情況看,對一些新出現的作法和事物,如果有積極性的一面,往往會給出一定的空間,在發展中觀察。
比如,1989年,由於彩電緊俏,國家工商局等部門曾發文,對彩電實行專營、集體企業、個體戶、私營企業不得經營彩電。實際上彩電很快就不再緊俏,專營已經名存實亡,但直至1992年有關規定才予以廢除。
又如投機倒把,包產到戶等,國家也曾有過明文規定,不允許搞。而改革開放後,個體戶倒賣商品、農民搞包產到戶很早就開始發生,甚至成為改革的突破口。直至1997年,投機倒把罪才在刑法中取消,2008年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條例才予廢止。至於包產到戶,被認可的時間就更早了。
關於P2P小額貸款模式,我沒有研究,怕說不好。以下網址上的文章,可供參閱:
http://wenku.baidu.com/view/d1ee031e59eef8c75fbfb38a.htmlhttp://group.ppdai.com/topic/667680?page=last
http://news.zgjrw.com/News/201155/jrb/763949772200.shtml法律目前還沒有規定。現階段內點對點的借款,等於是我作為一個自然人V,我告訴有錢的B,有一個A需要借錢。然後從中收取一部分管理費。那麼在這個過程之中只要B的借款沒有到V的賬戶上,那麼就不違法。
未來應該也不會吧這個界定為違法。因為P2P公司和銀行不一樣。P2P公司的風險一般是不擴散的。
P2P:
因為如果有A1……A1000需要錢。對應的可能是B1-B3000(因為A是拿去投資的資金量較多,往往一個借款者無法借到足夠的。)那麼如果A1....A1000之中出現10個左右的人違約,那麼會有確定的30個左右的B,把錢賠進去。除了他們30個人之外,剩下的2700個B的錢都是投在健康的項目上,風險不會擴散。銀行:
而銀行不一樣,銀行吸納B1...B3000的資金之後,放貸給A1-A100(銀行資金量比較大,一般會帶給比較大的項目。)這個時候如果A1出現違約,如果銀行沒發生什麼問題差不多是能過去的。但是一旦傳言出現:「A1違約,銀行V無力支付存款」那麼就會有人擠兌,因為最先提款的人最有可能提到款,壞賬雖然很少,但是不確定誰的錢提不出來,於是會有一個正向的激勵,讓所有的存款人都去擠兌。銀行有一部分備付金,但是更多的是一些放出去的一些原本到期可以收回的健康的貸款,但是現在暫時拿不回來。擠兌的人可不管那麼多,備付金放完了之後就要高價到公開市場上去借錢。此時銀行的成本就被拉高了。如果擠兌不能平息的話,銀行就會宣布破產。然後由於所有的錢都是銀行借出去的,所以B們不可以直接去找A要錢。於是可能3000個B的錢全都會賠進去。所以P2P公司擠兌不會發生大範圍的金融波動(也和目前規模小有關係),所以P2P貸款目前來講還是合法的(法律的精神是,法律沒有界定的,都是不違法的)。
不違法歸不違法,但是它需要監管。
但是它需要監管。監管簡單說就是B給A的錢,不能到V的賬戶里去,否則就是非法集資(違法)。同時,某些個A是壞人,他們在N個P2P平台上重複抵押一些東西,然後借到幾倍於資產的錢之後跑路,就會把P2P平台的壞賬率拉高。所以其實監管也需要監管那些借錢的人。免得這些人借了一大堆錢,然後人跑了。
目前P2P貸款平台的最大問題是沒人管。某些個壞人利用監管漏洞搞個平台高息吸儲,錢都拿在自己手裡,最後跑路的。這不是沒有。目前法律還沒有清晰界定,但根據2014年4月銀監會的表態,在鼓勵P2P網貸平台創新發展同時,要規避突破四條法律紅線:一是要明確平台的中介性;二是明確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擔保;三是不得搞資金池;四是不得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也就是說,從目前監管層的角度來看,只要沒觸犯以上法律紅線,都不算違法
對於P2P借貸,這個問題比較複雜。一方面,國內的法律不禁止私人之間的借貸,而且如果借貸的利率不超過同期銀行基準利息的4倍,出借人(投資人)的利息所得也受法律保護。
但與此同時,我國也有「非法集資」一說,在刑法中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以及「集資詐騙罪」的罪名,按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同時具備下列四個條件的,除刑法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二)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簡訊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四)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司法解釋還對「集資詐騙罪」和「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進行了具體規定。
因此,從形式上看,P2P借貸的借款人「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通過網路,公開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有非法集資的嫌疑。而P2P借貸平台如果通過編造虛假的借款人或者以委託理財的名義把投資人的資金募集起來,形成資金池,再私下裡借給別人或者挪作它用,非法集資的性質就更加嚴重。
這也是P2P借貸剛在國內出現的時候,許多人把它看作「非法集資」的根本原因。但由於法律天然面向過去,創新很多時候都意味著打破原有的限制。P2P借貸在國外也是如此,2008年美國決定把P2P借貸作為證券行業進行監管;2014年3月英國才發布了P2P借貸監管規則,4月1日開始正式實施。
我國也已經明確了P2P借貸行業的監管部門,相關規則正在制定之中。據說2014年年底之前監管政策就會公布。到那時候,P2P借貸的合法性就更加容易判斷。在此之前,對於誠實、正規經營的P2P借貸平台來說,法律風險並不大,投資人不用過於緊張。
只要不吸納資金或放貸,則屬於規定的灰色地帶,不違法。P2P主要起到交流融通的作用
宏觀上還在法律規範內 微觀上執行的具體操作就不一定了 在合法和非法之間還有一條長長的灰色地帶 合法的還怎麼 談突破 談改革 談創新
國務院日前已下發關於發展互聯網金融的意見,P2P平台本身的合法性已無障礙,但P2P公司應僅限於履行中介作用而非吸收公眾存款,否則負責人及具體經辦人員涉嫌刑事犯罪。
關於P2P平台的法律政策:
? 明確平台中介性
? 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擔保
? 不得搞資金池
? 不得非法吸引公眾存款
p2p網貸是一個發展趨勢,可能以後會發展得跟銀行超市一樣普通,就是現階段市場比較亂,各種平台擦肩摩踵,可以長期關注一下,慎重選擇。建議選擇有第三方支付,最好知名點的;再就是有國有擔保;還有就是只做中介。可以考慮陸金所,隆金寶
這個主要看政策
合法。
只要不高於銀行利率的4倍即可,目前我國法律並未規定民間借貸的形式。但是作物網路金融的新興產物確實還不好管理,當前來說是探索期,有風險。但是網路金融肯定是未來大趨勢。我國法律尚沒有對互聯網金融的明確規定,因此,我們僅將P2P平台定義於民間借貸,需要注意的是,若故意以高利率吸引他人出借款項並將資金用於套利的或者以欺騙手段騙取他人出借款項的,將構成犯罪,要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