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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斯拉夫聯盟共和國為什麼沒有能夠繼承南斯拉夫社會主義聯邦共和國在各個國際組織中的合法席位?

根據相關的英文材料,

1991年四月,在貝爾格萊德舉行的南斯拉夫社會主義聯邦共和國大會通過了新的南斯拉夫聯盟共和國憲法,宣布南斯拉夫社會主義聯邦共和國被轉換為南斯拉夫聯盟共和國,新的南斯拉夫聯盟共和國由塞爾維亞與黑山兩個成員國組成。新憲法得到了大多數前南斯拉夫社會主義聯邦共和國駐外使團的支持,理論上來說,南斯拉夫聯盟共和國應該能夠自動繼承原南斯拉夫社會主義聯邦共和國在各個國際組織的合法席位。

1991年八月,由歐共體部長會議組織的「南斯拉夫和平會談的仲裁委員會」(Th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of the Peace Conference on Yugoslavia)就原南斯拉夫社會主義聯邦共和國各共和國提出的法律問題提出的15項意見中的第10條指出:

仲裁委員會裁定,由塞爾維亞與黑山重組的南斯拉夫聯盟共和國不能被視為是原南斯拉夫社會主義聯邦共和國的延續,而應被視為一個新國家。因而歐共體不應當自動承認南斯拉夫聯盟共和國,而是應該在承認問題上將其與前南斯拉夫社會主義聯邦共和國的其他成員國一併對待。

南斯拉夫社會主義聯邦共和國與後來的南斯拉夫聯盟共和國均非歐共體成員國,而此時聯合國對南聯盟的制裁還沒有開始。那麼,歐共體作為一個地區組織,又有什麼資格裁定否認南聯盟對原南斯拉夫社會主義聯邦共和國在諸多國際組織中合法席位的繼承權?

參考:Roland Rich, "Recognition of States: The Collapse of Yugoslavia and the Soviet Union". In Europe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4(1): 36-65, 1993


南聯盟對繼承南聯邦的聲稱一直受到斯洛維尼亞、克羅埃西亞和波黑的挑戰。在1992年9月聯大47/1號決議前,雖然一直有爭議,但是南聯盟確實繼續行使著南聯邦會員權。

聯大47/1號決議認為南聯盟不能自動繼承南聯邦的席位,並必須重新申請會員。這個聯大決議的前提是安理會777號決議。安理會777號決議認定南聯邦作為一個國際法主體已經停止存在。這裡的問題在於,無論是安理會還是聯大似乎無權去認定國際法主體的存續,實際更符合憲章的做法是驅逐或者停權。但是中俄反對援引第6條將南聯盟驅逐,安理會作為大國協調的產物,國際法下的自洽不是安理會的首要目標。大國妥協的結果是以南聯邦國際法主體消滅的名義驅除南聯盟。實際上「南聯邦停止存在」在安理會決議里是一個事實判斷(各國至少對這個事實不持反對意見)。

在各獨立共和國獲得國際承認前,巴丹戴爾委員會在此之前的意見是「南聯邦處於解體過程中」,1992年7月各獨立的共和國加入聯合國,巴丹戴爾委員做出最後意見,認定南聯邦停止存在,巴丹戴爾委員會的意見可能會被安理會認為是有說服力的。但是認定南聯盟不能自動繼承的還是安理會和聯大。


南斯拉夫≠塞爾維亞。

南斯拉夫有6個主體民族:塞爾維亞人、克羅埃西亞人、斯洛維尼亞人、馬其頓人、黑山人和波斯尼亞克人(1971),塞爾維亞不是唯一的主體民族。

塞爾維亞和黑山可以繼承南斯拉夫社會主義聯邦共和國,憑什麼克羅埃西亞就不可以?

實際上,吉拉斯曾經向鐵托建議,把首都從貝爾格萊德搬遷到薩拉熱窩,因為波黑的民族結構最像南斯拉夫。


一句話描述就是不夠格。

塞族在1988年南斯拉夫全部人口中只佔35%,雖然是第一大民族,但這樣的人口比例是沒有資格當所謂的主體民族的。

由於客觀條件,國內沒有強勢的主體民族。鐵托只能設法營造一個新的文化共同體,即他一直鼓吹的南斯拉夫人,同時還必須打壓國內相對多數的民族,促進各族相互認同。然而這麼做需要至少三代人的不懈努力,當中不能出亂子。如果失去各族共同擁戴的強人領袖做紐帶,又恰逢亂世結果必然是解體。?

在這方面,昔日強盛的奧匈帝國就是南斯拉夫最好的參照物。當年帝國兩大主體民族----奧地利德意志人與匈牙利人加起來約佔帝國總人口39%,一戰爆發前尚能維持表面的統一。等大戰爆發數年,內外交困加上享有崇高威望的老皇帝去世,帝國也就完了。


個人意見

南斯拉夫分裂後,幾個國家之間關於這個問題應該無法達成一致。而且就國土,人口,經濟,塞爾維亞並不佔絕大多的比例

與克羅埃西亞,波斯尼亞等不同文化國家存在爭議

文化認同,西歐和美國,天主教或新教,塞爾維亞東正教,克羅埃西亞,天主教好像是天主教。如果存在爭議,那麼仲裁的人還是會偏向文化認同方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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