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透支信用卡治病無力償還,被判三年半,到底算不算惡意透支?並且主要責任在誰?


「惡意透支」指的是行為人的主觀方面,必須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判斷主觀方面,要根據客觀事實,根據新聞報道,該女子辦理多張信用卡,利用免息時間差倒錢,在明知無法償還的情況下繼續透支,已經符合信用卡詐騙罪的主觀要件。

暫且不論該法條是否符合刑法謙抑性及社會導向如何,根據現行法律規定,該行為確實構成犯罪。


信用卡詐騙

目前法律中個人認為典型的惡法條款之一

因為這是一個將典型的民事行為更改為了刑事處罰原因;也活活把銀行的地位變成了高於一般民事主體


這和普通的信用卡透支不還沒撒區別啊,用於看病也是用掉了


如果確是用於急病(威脅到生命安全),有足夠證據足以推翻以非法佔有的目的,基本是不予立案,不予批捕,不予起訴


在我的實際辦案經驗中,嫌疑人用於個人治病目的佔有財物的,檢察院一般不會認為是其主觀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多數不批准逮捕的。


這是違約責任吧?為什麼判刑?用哪個罪名判的?


要看申請信用卡的時候是否明知無還款能力。如果明知自己無還款能力仍申請信用卡,只要達到一定數額就是信用卡詐騙。

有答案說信用卡詐騙是將銀行地位視為高於一般民事主體,這是沒有理解信用卡詐騙罪的實質。

信用卡詐騙罪也是一種詐騙罪,只是相比普通詐騙罪,犯罪方式更為特殊,因此作為一種獨立罪名存在。如果在申請信用卡或消費時沒有明知無還款能力,即使最終無法還款,也是不夠成本罪的。

好比是借錢,明知還不上還借錢消費,與直接騙錢沒有本質區別,不管對方是銀行還是普通自然人,都可以構成犯罪,不過如果使用信用卡單獨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如此而已。當然有數額較大的限制。

與惡意透支的用途沒有關係,與銀行更沒有關係,銀行雖然有錢,但現在不興吃大戶了。依法治國,不是法律對自己有用的時候才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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