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透支信用卡治病無力償還,被判三年半,到底算不算惡意透支?並且主要責任在誰?
02-07
「惡意透支」指的是行為人的主觀方面,必須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判斷主觀方面,要根據客觀事實,根據新聞報道,該女子辦理多張信用卡,利用免息時間差倒錢,在明知無法償還的情況下繼續透支,已經符合信用卡詐騙罪的主觀要件。暫且不論該法條是否符合刑法謙抑性及社會導向如何,根據現行法律規定,該行為確實構成犯罪。
信用卡詐騙目前法律中個人認為典型的惡法條款之一因為這是一個將典型的民事行為更改為了刑事處罰原因;也活活把銀行的地位變成了高於一般民事主體
這和普通的信用卡透支不還沒撒區別啊,用於看病也是用掉了
如果確是用於急病(威脅到生命安全),有足夠證據足以推翻以非法佔有的目的,基本是不予立案,不予批捕,不予起訴
在我的實際辦案經驗中,嫌疑人用於個人治病目的佔有財物的,檢察院一般不會認為是其主觀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多數不批准逮捕的。
這是違約責任吧?為什麼判刑?用哪個罪名判的?
要看申請信用卡的時候是否明知無還款能力。如果明知自己無還款能力仍申請信用卡,只要達到一定數額就是信用卡詐騙。 有答案說信用卡詐騙是將銀行地位視為高於一般民事主體,這是沒有理解信用卡詐騙罪的實質。
信用卡詐騙罪也是一種詐騙罪,只是相比普通詐騙罪,犯罪方式更為特殊,因此作為一種獨立罪名存在。如果在申請信用卡或消費時沒有明知無還款能力,即使最終無法還款,也是不夠成本罪的。
好比是借錢,明知還不上還借錢消費,與直接騙錢沒有本質區別,不管對方是銀行還是普通自然人,都可以構成犯罪,不過如果使用信用卡單獨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如此而已。當然有數額較大的限制。 與惡意透支的用途沒有關係,與銀行更沒有關係,銀行雖然有錢,但現在不興吃大戶了。依法治國,不是法律對自己有用的時候才喊。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