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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裁判過程中是否會考慮人性?


人性是比較終極的概念,也是寬泛的概念,法律很難說是直接以「考慮人性」作為裁判的原因。

但是「人性」已經化身在文化當中,一個社會的倫理,道德,習慣,風俗,宗教等等都會體現「人性」,於是我們也常常說「法理不外乎人情」,這種「人情」也是「人性」的體現,比如古代的「存留養親」,我們現在擬對75歲以上的犯罪者不適用死刑,西方國家也同樣如此,比如通過公司法的程序規定來減少人性貪婪的惡果,對於「無期待可能性」的犯罪,像在特殊惡劣條件下的殺人食肉,法律會網開一面,因為基於人性難以避免。

所以又可以說,法律一定會考慮「人性」的,而且好的法律幾乎是無處不考慮,無時不考慮,因為「人性」本應與法律的諸多規則水乳交融。


這個問題很大,在這裡,我想結合一個具體的判例來說明:

在司法裁判過程中,「人性」也許太難定義,善與惡太難評判,我們唯一能做的就是僅僅依靠法律給出答案。

1981年,美國新澤西州的David Zarin受到了來自國稅局(Internal Revenue Service, 以下簡稱IRS)的通知,要求他為一筆290萬美金的個人收入繳稅。

1981年的290萬美金,相當於今天的約770萬,誰要是能一年賺到這麼多錢,夢裡恐怕都會笑醒。但是Zarin笑不出來--他覺得很冤枉,這290萬美金的收入,我可是一美分都沒放進口袋啊!

原來,Zarin是一名嗜賭成性的賭棍,在1980年的一場豪賭中,他欠下了了賭場340萬美金的賭債 -- 正可謂「姚明進去,潘長江出來」。

Zarin是美國人,面對來追債的人,他做了一件非常美國特色的事情:請律師起訴賭場,聲稱賭場給他「賒賬」的行為不合法,因而自己沒有義務還債。

他找到了對自己最有利的證據:原來,新澤西州賭博業管理部門(New Jersey Casino Control Commission)早已留意到了自己的賭博記錄,並特別給賭場簽發了指令,對允許賒賬的最高額度做出限制。Zarin指出,賭場明知這一規定,卻放任自己賒賬340萬美金,由此獲得的債權不合法。

後來,Zarin和賭場達成了和解,各退一步,賭場只需要Zarin還50萬美金,而Zarin主動撤訴。

然而這還沒完, IRS聞訊找上了逃過一劫的Zarin:聽說你本來欠了340萬的債,結果現在只需要還50萬,也就是你的個人凈資產增加了290萬,請繳納個人所得稅吧。

這個案子,Zarin一審敗訴,而在上訴中,聯邦第三巡迴法院駁回了原判,這就是Zarin v. Commissioner, 916 F.2d 110 (3d Cir. 1990) 一案。

這個案子涉及太多和「人性」有關的因素:

Zarin值得同情嗎?也許值得,人性中有著禁不起誘惑的,脆弱的一面,他只是一個你我一樣的凡人,再加之被惟利是圖的賭場所利用,尤有幾分可憐之處。也許不值得,男子漢大丈夫,牙齒能當金子用,本來就是你情我願的買賣,欠債還錢天經地義,再說,能夠免除大部分債務已經是得了大便宜,為何還要得寸進尺?

然而,巡迴法院的法官並沒有討論人性善惡,判決的理由很簡單:

由於賭場違背管理部門指令擅自允許賒賬,340萬美金的「賭債」合法性存有爭議,債務額度是通過雙方和解程序最終確定為50萬的,也就是合法債務額度自始至終均為50萬,因此對於Zarin來說不存在個人凈資產增加。

這就是法律的裁決 -- 判斷善惡實在太難了,再博學的法官,也無法給出令所有人信服的回答。

用法律來給出回答,往往更加容易,在這個案子里,只需要給「債」做個定義,問題迎刃而解,管你人性如何。

大部分人,還是會朝著抵抗力最小的方向走,這也是人性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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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區各位已經指出了,這個案子還將IRS雁過拔毛的精神體現得淋漓盡致。


法律就是根據人性的不同缺點,指定的相關的約束措施。如果一個法律不考慮人性,那他將無法在這個社會上存在,也沒有存在的價值。


律法其實就是人性和理性交互平衡後,具備普遍社會矛盾調節意義的產物,因此,法律裁判中先天就已經具備了對於人性的考慮。


新判例會考慮人性,而且必須慎重考慮人性。

大家應該都聽過海難後,倖存者吃人以求生的故事。那麼殺同伴取食而生存的人回來是否該判殺人罪呢?

女王訴杜德利與斯蒂芬案確立了「必要性不能作為殺人辯護」的原則。部分判詞如下:

...法律從未承認本案中存在的(殺人吃肉以求生存的)誘惑是必要。這也不是疏漏。儘管法律和道德不相同,很多不道德的事也未必違法,但是法律和道德的全然分離會有嚴重的後果;如果本案中的誘惑被法律承認為絕對的辯護,這樣的分離就造成了。不能如此。一般來說保全自己的生命確實是一項義務,但犧牲它則是最明顯和最高的義務。...

沒必要指出這一原則(必要性原則)將會帶來的可怖危險。誰來判斷這種必要性?如何比較各人生命的價值?力量嗎?智力嗎?還是什麼?很明顯這一原則將解釋權留給了那取他人性命以保存自身的人。在本案中,最虛弱、最年輕、最無力反抗的人被選為犧牲者。殺死他比殺死成年人之一更有必要嗎?答案必須是:「不」——

「魔鬼就是這樣以「不得已」

的暴君口實來開脫自己的罪惡的。」(《失樂園》第四卷)

這不是說本案中的行為是「罪惡(devilish)」的,但很明顯這樣的原則一旦被承認,就可能被用作無恥激情與殘暴犯罪的法律斗篷。...

在拒絕將誘惑作為犯罪的借口時並不是忘記了誘惑有多麼強大;苦難是多麼深重;在這樣的考驗中維持正直的判斷和純潔的行動是如何困難。我們常不得不設定自己所無法達到的標準,建立自己也無法滿足的規則。但一個人無權將誘惑當做借口,儘管他自己可能屈從於它,也不能允許對罪犯的同情改變或弱化法律對罪行的定義。

來源:R v. Dudley and Stephens


我在網上看到過一句話: 法律是用來維護社會秩序,而非給個人聲張正義。


為什麼不考慮 難道法裡面本身沒有人性嗎

那些說法律是冷冰冰的人 我認為你可能還是不太懂法


在法律上的人性,應該就是刑法中的「期待可能性」吧


法律之所以能制定出來,必定是建立在人性之上的,不要忘記了法律是由人制定的,之所以有人認為法律不人性,或許是忘記了法律是建立在兩方之上的,他不會偏袒任何一方,因而站在其中一方的角度來評論法律是否人性是不理性的。


人性比法律難遵從多了,有時候依照法律成了借口。


人性?請參考彭宇案


律師要人性 @楊文彪 ,檢察官要法律 @王瑞恩 。


共產黨員要講黨性


法律不外乎人情(人之常情)、人性,法律在設定的時候會考慮

而且科班法律專業出身,老師也會強調,尤其是民法


主觀惡性?

社會主義法律是講究的。


法律就是規則和人性的結合體,我想應該更注重規則,沒有規矩不成方圓,這種規則適用於所有人。但是法律畢竟是人創立的,而沒有人性又談不上人,所以我認為一名優秀的法官應該是個依法辦事而又通情達理的人。


法制大於人性,否則政治不正確


人性這個概念本身太含糊不清,但法律終歸是為人服務的,而人性作為人的共通點,法律在制定之初就應該考慮,遵循人性。而在制定之後的實行過程中,就應該以法為主,不能以「人性」之借口破壞法律。特殊情況,應由相應的程序來裁判,如美國的最高法院。


肯定會啊。但是理性更重要


分享兩個案例。

可能大家都聽過。

一個陌生男人闖入一個女孩的家,試圖進行強姦,但女孩拚命掙扎,期間掰斷了男人的生殖器,男人死了,女孩被判了刑。原因是男人強姦未成不能造成強姦罪,而女孩在掰斷男人生殖器後未進行搶救造成故意殺人罪。

另一個,一個小偷從樓的外圍爬到六樓意圖入室偷竊,但不幸在爬到六樓的時候掉了下去摔死了。結果是六樓樓主被判了刑。原因是樓主看到小偷在窗外而沒有讓他進來造成了死亡。小偷偷竊未成,不構成偷竊罪,而樓主是故意殺人罪。

我很難去評判法律的不講人情,主觀上講看到了結果真的很生氣,但客觀上去看,似乎法律也有道理。

所以僅供參考,其餘的大家去思考。


如果法律的條文和人性相悖的時候會優先考慮哪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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