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乎LIVE的收入要不要納稅?

看到有很多大V小V開的live都有不少人參與,價錢雖然便宜,但人多了這個總體數值就不菲了。甚至上萬的,請問,如果這部分所得要不要納稅呢?如果沒有,為什麼?如果有,又是怎麼進行納稅的?


謝邀~

先說答案,live的收入若被定性為個稅稅目中的「勞務報酬所得」和增值稅稅目中的「銷售服務-現代服務業」,需要分別繳納個人所得稅和增指稅(及其稅費附加)。

個稅的徵收方式為按次或按期(月)徵收,由個人自行申報或支付單位代扣代繳。

增值稅的徵收方式為個人或扣繳義務人按期(月或季度)繳納。、

一般認為,參加live的主講為參與者提供了講學性質的勞務服務,由於主講人與live一般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不屬於僱傭關係,所以其講課所得屬於勞務報酬,應按照個人所得稅稅法規定適用於個人所得稅,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定額減除費用800元後乘以適用稅率減去速算扣除數得出應繳稅款;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定額減除20%的費用後乘以適用稅率減去速算扣除數得出應繳稅款。(具體稅率表參照文末附上的條文)。

除了個人所得稅,在營改增之後,live主講的服務一般被視為銷售服務,並按照「現代服務業」繳納增值稅,由於個人不是一般納稅人,應該按勞務所得乘以3%的稅率來計算增值稅,並且按照增值稅的應納稅額再乘以相應的稅率計算其他與流轉稅合征的稅費(如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堤圍防護費&<如未取消&>等)。

如此可見,理論上對於live收入的應稅性質,似乎爭議不大。但對於稅款徵收的現實情況,以及同類知識經濟的類推和適用性,我只想提出幾個個人想法,供各位稅務達人拍磚和討論:

第一,
如果live的主講人在提供演講之前並不知道接受演講對象是誰(只知道ID),製作的知識內容僅為分享之用,並不以此作為本人維持生計之所得,僅屬於臨時性的、非常態的收入,那麼live主講人收取的課款是否可以作為一種補償性質的收入,而非以此為生的勞務費?不過這兩者的區分是否有意義我還沒答案(咔咔別別別扁我),畢竟兜底條款都有「其他所得」。只是如果歸入到「其他所得」,計稅方式是否仍要按照「勞務報酬所得」來個稅?

第二,
與live相似的知識分享模式例如值乎、分答等系統,每回答一條問題就獲得一次收益,將相關技術(當然,一般為非專利技術)傳授給有需要的人,這算是「技術轉讓」還是「銷售服務」?如果屬於「技術轉讓」,是否可免於繳納增值稅?如果主講人是一名學生,這部分收入是否可歸入「勤工儉學收入」從而免徵增值稅呢?

第三,
如果有聽課者與live 主講人因為此次知識分享產生糾紛(例如因為知識有誤或理解有誤而導致某些民事責任),責任該誰來承擔(知乎也不會因為live向主講人收取費用,因此承擔方也不會是知乎)?若沒有明顯的責任承擔方,那麼主講人的這個講課的行為是否構成「勞務」呢?

第四,
網上知識分享的平台的個稅徵收難度非常大,徵收成本也相當高,且不論人數之廣,收入之瑣碎,單純是由「支付方代扣繳」(支付方並不是知乎,是廣大群眾)或「自行申報」(沒有實名認證也沒有身份認證,如何追究)就已經是一個燒腦的問題了。

第五,
如果live需要徵稅,那麼各大視頻網站的網路主播每天收取的可變現的「豪車」豪禮呢?微博微信的「打賞」功能呢?這個口子一旦要抓,一抓一大把,問題在於要不要抓?誰去抓,怎麼抓。目前經濟形勢每況愈下,國家鼓勵全民創業,知識經濟,如果一下子狠抓稅收,是否打擊了經濟活性,違背了稅法調節分配作用的初衷?如何找到一個好的立足點和度?

以上。

附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

四、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其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十一條

 稅法第三條第四項所說的勞務報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是指個人一次取得勞務報酬,其應納稅所得額超過2萬元。

對前款應納稅所得額超過2萬元至5萬元的部分,依照稅法規定計算應納稅額後再按照應納稅額加征五成;超過5萬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勞務報酬適用的個稅稅率表:

級數

含稅級距應納稅所得額

稅率(%

速算扣除數

1

不超過20000元的

20

0

2

超過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30

2000

3

超過50000元的部分

40

7000

7000

以上。輕拍。


要的,勞務收入。很小的概率下,如果是知乎自己的員工得看勞動合同規定的工作內容和知乎LIVE對其的約定。


理論上應該要,實際操作有無規避手段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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