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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大金額的壓歲錢?

以我愚見,壓歲錢本身就是一種走過場,孩子收到的錢,其實是父母給出去繞一圈回到自家手裡的。這是一種節日熱鬧氣氛的手段來著,現在真心變味了。

腦洞大開後覺得:如果壓歲錢是贈予關係,這的確不失為一種洗錢新方式呢!

【非法學生,希望專業人士解惑。感謝!】


回答這種問題,你不能光看一個標題

引用部分來自女子取走孩子56萬壓歲錢成被告 法院判決歸還

不久前,溫州樂清一位母親取走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壓歲錢,被老公和子女告上了法院。法院判決母親不僅要還錢,還要賠償利息損失。此案引發社會討論:孩子收到的壓歲紅包,父母怎麼處理更合理?在幫孩子理財時,又該注意什麼原則?

2002年,樂清女子紫琴(化名)結婚,隨後生下一女二子。2012年春節,奶奶給孫女孫子一個大紅包,總額56萬元,用定期存款存在3個孩子的名下,存單由紫琴保管。

後來,因夫妻感情出現問題,紫琴提出離婚,但法院駁回了請求。提出離婚後,紫琴以監護人身份,憑戶口本和自己的身份證,去銀行取走了子女的錢。丈夫和三子女向法院起訴紫琴,要求還錢。

所以說,這個案子的關鍵在於,這是奶奶送給親孫子的錢。孩子的媽媽只是保管這筆錢而已。現在眼看這個家庭都維持不下去了,想要把這筆錢取出來,很顯然就是打算提前轉移並侵佔財產。


如何看待:

「女子離婚前取走婆婆給孫子的56萬壓歲錢 法院判決返還」,卻被媒體取標題為「女子取走孩子56萬壓歲錢成被告 法院判決歸還 」。

媒體無良,人人有責。


謝邀。

從法律上說,判決沒錯,壓歲錢的性質是對未成年人的贈予,監護人在處分未成年人財產的時候,不得損害未成年人的利益。

當然,從情理上說,確實如題主所述,壓歲錢就是大人的錢出去繞一圈回到孩子手裡,是一種節慶習俗,簡單粗暴的直接認定監護人要連本帶息償還,不合適。

不過我想這個案子背後應該還有其他問題吧,沒有看到細節,不好下定論。


其實這是個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問題。因為這是個沒什麼爭議的概念,直接上百度百科。民事權利能力是指法律賦予民事主體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能力,也就是民事主體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資格,是作為民事主體進行民事活動的前提條件。行為能力是指能夠以自己的行為依法行使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能力。

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民法通則),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也就是說,不管你孩子十二歲、兩歲還是兩個月,TA在民事權利能力上和父母也是一律平等的。

而民法通則第十八條規定: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看到了吧,監護的目的在於保護被監護人,義務大於權利。傳統的「因為我是你爸/媽」在法律上是不怎麼行得通的。

利益相關:從小抗爭留下壓歲錢被無數次鎮壓的loser……


不看判決書聽媒體比比兩句就跑出來說話的都是耍流氓。

╮(╯_╰)╭


媒體標題不可信,多看看事情真相,你會覺得媒體惡意篡改立場角度


題主不具有契約精神。


從法律角度來看,壓歲錢其他人贈予小孩的,所有權歸小孩,除非為了為了小孩兒的利益,家長不得對其處分,所以法院判決是沒錯的


你自己已經當爹媽了吧?孩子壓歲錢有多少?你想獨吞?要不怎麼會這麼沒有立場,要麼就是你錢多的花不完不在乎壓歲錢


是形式嗎?為何我的壓歲錢可以自己存著,自由花費?


法律的歸法律,情理的歸情理。以情理的標準來評判法律和以法律的標準評判情理都是不合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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